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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0年7月3日 · 依照公司法規定, 公開發行 股票的 股份有限公司 轉投資 的限制是只能成為其他公司的 有限責任 股東,而且轉投資的總額原則上不可以超過公司實收股本40% [1]。 不過這個規定只限於公開 上市 的 股份 有限公司, 無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兩合公司,以及 非公開發行 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並沒有轉投資上限的限制 [2]。 此外,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如果是以投資為專業,或 章程 另有規定不受投資總額的限制,或是事先經過 股東會 特別決議 的話,也沒有轉投資投資總額的限制 [3]。 除了法律規定的限制,投資人還可以利用公司定期公告的 財務報告,查詢公司有無從事大額轉投資或產生重大轉投資損失 [4]。

  3. 2020年6月20日 · 一、公司 轉投資. 公司的轉投資,就是公司成為其他公司的股東,例如公司透過購買其他公司的股票的方式成為股東 [1]。. 一般而言,轉投資並不是公司的主要業務,而且當轉投資的對象營運遭受重大衝擊時,公司勢必也受到影響,將有害公司的 股本穩定,不 ...

  4. 2014年3月7日 · 公司轉投資,是指一公司對其他公司、企業或經濟組織進行真實有效出資的民事法律行為,即公司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或者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公司轉投資,按其性質可分為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前者指公司以現金、實物 ...

  5. 投資 股東會特別決議 為有限責任股東? 有限公司 無限公司 兩合公司 非公發公司 違反轉投資成為「有限責任股東」,為保護交易安全,認轉投資數額限制非屬效力規定,轉投資對公司仍為有效 III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IV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 ️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V 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例如股票股利), 不計入第二項投資總額。 蓋此數額非投資公司所能掌握,且未再付出繳納股份成本 VI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wen071. 2 年前. 高普初考.

  6. 2015年3月5日 · 什麼是轉投資規制. 轉投資規制 是我國 《公司法》 修改面臨的重大課題,完善這方面的 規定 也能為 公司 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規制的重點主要放在公開相關 信息 和限制 股權 行使兩方面,目的是綜合調整轉投資可能引發的各種 利益關係,最大限度地消除因轉投資併發的不良影響。 [編輯] 轉投資規制的原因. 1.保護股東利益的 需要。 這與 英美法系 國家 早期所堅持的“越權原則”的立論基礎非常相似,認為若對轉投資不加限制, 公司資本 將可能被用於 股東 事先沒有同意的風險事業,從而使股東面臨難以 預見 的 投資風險。 因此,從保護股東利益出發,應對轉投資予以規制③。 2.保護 債權人 利益的需要。 通說認為, 公司法 限制投資最根本的目的在於保持合理的 資產結構,以此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7. 2024年8月5日 · 答:不是,可以自己處理公司轉股流程,但不建議。原因是公司轉股需要查清公司章程、公司成員和財務狀況等不同範疇資料,一般大眾未必有足夠知識和時間查證,建議委託專業人士處理。

  8. 2021年9月2日 · 事先經過股東會決議:公司法之所以對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總額設有限制,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司股本穩定,以保障公司股東。 但若經過股東會用特別決議的方式提高公司投資額度時,也就是2/3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超過1/2同意,或是超過1/2股東出席、出席股東2/3以上同意提高公司投資額時,既然已經過股東會決議,此時公司的投資總額可以不受實收股本40%的限制。 二、公司擔任保證人. 為避免公司負責人使用公司名義為他人作保 [11],使公司在被保證人無法清償債務時須代為清償債務,危及公司財務,將不利公司股東及債權人,所以公司法規定,除非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原則上公司不可以擔任保證人 [12],為他人作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