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2023年10月1日 ·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基金買賣獲利(資本利得)的課稅標準是以「註冊地區」,而非「投資標的」。 然而,基金配發利息或股利的課稅標準是以「投資標的」,而非「註冊地區」。

  2. 2018年1月1日 · 1.何謂結構型商品?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七之三條第一項所稱結構型商品,指證券商或銀行依規定以交易相對人身分與客戶承做之結合固定收益商品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式交易。

  3. 2022年9月1日 · 如:香港、馬來西亞、巴拿馬、新加坡等 .對特定地區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依上開判斷 註: 2022年底財政部將重新檢視並更新上述名單

  4. 2019年4月1日 · 根據相關的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個人需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並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舉例:海外投資100萬元,數年後匯回本利和110萬元,僅須就孳息10萬元的部分計入海外所得額,並非以匯回海外資金全額110萬元課徵所得稅。 非海外所得: 投資本金、借貸款項、存款本金等。 海外所得: 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境外遺產繼承、贈與等。 2.區分課稅年度. 確認其資金來源屬海外所得後,接下來判斷其所得是否超過核課期間。 若其海外所得已申報課稅者,自然沒有被課稅的問題;如果過去沒有申報者,則進入下一個判斷階段。

  5. 2022年11月1日 · 1.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 2.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3.消極性所得(如股利、利息、權利金等)占總收入比率小於10%。 *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但屬臺灣境內同一營利事業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超過700萬元者,其持有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 案例:

  6. 2021年10月1日 · 王信力提到,臺灣針對CRS修訂所得稅法內容分為2部分,其一是所得稅法第43-3條第1項——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地區之企業資本額50%以上或對該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企業當年度盈餘,計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早期投資大陸的公司 ...

  7. 2017年12月1日 · 「國外基金」:登記註冊在國外,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本國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 需特別注意的是,課稅標準是以「註冊地區」決定,而非「投資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