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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 (英語: 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是一項 美國聯邦法律 ,該法案要求 美國政府 制裁“負責侵犯香港人權的 中國 及 香港 官員”,並要求 美國國務院 和其他美國政府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審查,以確定香港政治地位的變化是否有理由改變美國和香港之間獨特的貿易關係。 此法律由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 主席众议员 克里斯·史密斯 和聯席主席参议员 馬可·魯比奧 分別提出 [1] 。

  2. 2017年2月23日 · 香港人权与民主法》 (英语: 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是一项 美国联邦法律 ,该法案要求 美国政府 制裁“负责侵犯香港人权的 中国 及 香港 官员”,并要求 美国国务院 和其他美国政府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审查,以确定香港政治地位的变化是否有理由改变美国和香港之间独特的贸易关系。 此法律由 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 主席众议员 克里斯·史密斯 和联席主席参议员 马尔科·卢比奥 分别提出 [1] 。

  3. 2017年2月23日 ·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 (英語: 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是一項 美國聯邦法律 ,該法案要求 美國政府 制裁「負責侵犯香港人權的 中國 及 香港 官員」,並要求 美國國務院 和其他美國政府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審查,以確定香港政治地位的變化是否有理由改變美國和香港之間獨特的貿易關係。 此法律由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 主席眾議員 克里斯·史密斯 和聯席主席參議員 馬可·魯比歐 分別提出 [1] 。

    •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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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影響

    英國政府於1976年5月20日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作出若干保留條文和聲明後,英國政府將兩項公約引伸至適用於各英國屬土(包括香港)。 《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第39條亦列明主權移交後,兩項公約繼續生效。制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通過普通法、有關法例和行政措施以落實公約規定。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分為三個主要部分,共14條: 1. 第I部-導言(第一至七條):條例效力、補救措施及減免條例所賦權利之特定情形; 2. 第II部-《香港人權法案》(第八條):收納公約適用於香港之原文,共有23條條文;及 3. 第III部-例外及保留條文(第九至十四條):就人權法案於香港適用範圍之保留條文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英皇制誥》相應修訂為香港公民權利賦予憲制保障。法律學者陳弘毅形容條例引起香港「首次憲制革命」("the first constitutional revolution in Hong Kong")。 條例訂立前,香港公民權利及自由僅受普通法原則保障。憲制文件缺乏保障人權的條文,法院因而無權進行違憲審查。 條例訂立後,香港法院可就公約適用有關規定進行違憲審查。前最高法院上訴法院於1992年審理首宗有關無罪推定的違憲審查案件。 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形容條例生效後,香港法院於主權移交前就人權保障立下重要案例,法院亦就違憲審查累積經驗。 主權移交後,基本法第39條就人權保障建立三方框架 (tripartite framework)。終審法院判決指香港公民權利由三種方式保障...

  4. 基本法第39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 1991年6月, 香港立法局 通過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言論自由. 抗議以言入罪的 香港人. 言論自由 是根據《基本法》第27條的第16條人權法案。 2022年3月14日, 國際特赦組織 報告說,總部位於英國的組織香港觀察已受到 香港警察部隊 國家安全部門 的刑事制裁威脅。 香港觀察的網站在香港被封鎖。 香港政府越來越多地將民間社會組織的工作定為犯罪,指責建立國際夥伴關係或從事和平國際活動的團體。

  5. 2019年12月1日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宣佈對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採取反制措施後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記者時表示特區政府對該法案表示強烈反對認為該法案完全無必要無理據亦會按中央政府要求配合及跟進反制美國措施 [14]。

  6. 當中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主要以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所監管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為藍本。 而公約是根據 聯合國 的《 世界人權宣言 》之內有關 公民權利 及 政治權利 的部份所製訂。 英國 於1976年批准公約,在作出若干保留後亦同時延伸適用於香港。 但由於國際公約必須經過「內國法化」才能適用於本土,因此要直到1991年6月, 香港立法局 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簡稱人權法)後,才正式適用於香港。 當時人權法具有凌駕性地位:任何香港法例與人權法牴觸,就必須修改。 1997年 香港主權移交中國 後,《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適用於香港,當中保障人權的條文大多寫在〈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 另外,基本法第39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