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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居民 (英語: Hong Kong residents )指享有 香港居留權 和有資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 香港居民身份證 的人。 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三章第二十四條, 香港 居民包括「 永久性居民 」和「非永久性居民」兩類。 前者具有 香港居留權 和有資格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後者為有資格取得香港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基本法定明香港居民享有包括 言論 、 新聞 、出版、 遷徙 、 宗教 、 結社 、 集會 、 遊行、示威 的自由和 罷工 等權利。 1949年 两岸分治 格局產生後, 中华民国政府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均将港澳兩地的華裔居民视为本国公民。 香港居民可申请中华民国 华侨 身份。

  2. 香港居民 (英語: Hong Kong residents )指享有 香港居留權 和有資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 香港居民身份證 的人。 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三章第二十四條, 香港 居民包括「 永久性居民 」和「非永久性居民」兩類。 前者具有 香港居留權 和有資格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後者為有資格取得香港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基本法定明香港居民享有包括 言論 、 新聞 、出版、 遷徙 、 宗教 、 結社 、 集會 、 遊行、示威 的自由和 罷工 等權利。 1949年 兩岸分治 格局產生後, 中華民國政府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均將港澳兩地的華裔居民視為本國公民。 香港居民可申請中華民國 華僑 身份。

  3. 香港居民 (英语: Hong Kong residents )指享有 香港居留权 和有资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 香港居民身份证 的人。 根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香港 居民包括“ 永久性居民 ”和“非永久性居民”两类。 前者具有 香港居留权 和有资格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者为有资格取得香港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基本法定明香港居民享有包括 言论 、 新闻 、出版、 迁徙 、 宗教 、 结社 、 集会 、 游行、示威 的自由和 罢工 等权利。 1949年 两岸分治 格局产生后, 中华民国政府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均认为自己拥有香港主权,将两地的 中国籍居民 (华裔)视为本国公民。 香港居民可申请中华民国 华侨 身份。

  4.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此條目介紹的是法律身份下的香港居民」。 关于日常用語下的香港人,请见「 香港人 」。 香港居民 (英語: Hong Kong residents )指享有 香港居留權 和有資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 香港居民身份證 的人。 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三章第二十四條, 香港 居民包括「 永久性居民 」和「非永久性居民」兩類。 前者具有 香港居留權 和有資格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後者為有資格取得香港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基本法定明香港居民享有包括 言論 、 新聞 、出版、 遷徙 、 宗教 、 結社 、 集會 、 遊行、示威 的自由和 罷工 等權利。

  5. 香港(英語: Hong Kong;縮寫: HK / HKG ),全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19] (英語: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20];縮寫: HKSAR [21] 或 Hong Kong SAR ),簡稱「港」,雅稱「香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别行政區,亦是、粵港澳

  6. 香港居民 ( 英文 : Hong Kong residents )係指享有 香港居留權 同埋根據香港法律有資格攞到 香港身份證 嘅人。 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三章第二十四條, 香港 居民包括「 永久性居民 」同埋「非永久性居民」兩類。 第一類人有 香港居留權 同埋有資格攞到證明佢有居留權嘅身份證,而第二類人就只係有資格攞身份證但係冇居留權嘅人。 基本法規定香港居民有基本嘅自由權利,主要包括 言論 、 新聞 、出版、 遷徙 、 宗教 、 結社 、 集會 、 遊行示威 同 罷工 等等嘅權利。 1949年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 之後,兩岸嘅政權各自都話香港屬於自己嘅主權範圍以内,同時睇對方為自己政權下嘅公民。 因爲呢個情況,香港居民喺呢段時間可以用 華僑 身分嚟申請 中華民國國籍 。

  7. 香港法律中對於香港人的定義可見於香港居民當中亦有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之分所以法律上香港人可以是任何種族膚色或者國籍但通常所指的是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權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