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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居民 (英語: Hong Kong residents)指享有 香港居留權 和有資格依照香港法律取得 香港居民身份證 的人。.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 香港 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兩類。. 前者具有 香港居留權 和有資格取得載明 ...

  2. 年滿11歲或以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若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已辦理中國內地和澳門的快捷通關備案,可以憑藉該證在施行兩地一檢的珠澳口岸合作自助或合作人工查驗通道進入澳門時僅使用此證,進入珠海時僅使用回鄉證。

  3. 根據香港《入境條例》附表1第7段,非中國公民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只要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便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

  4. 2015年12月28日 · 香港居民分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永久性居民,前者是在香港出生或住滿7年,後者是未在香港居住夠7年,究竟兩者除了居港年期有異外,居民權利及福利有甚麼分別?

  5.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任何人士均有機會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法定地位,不管他們是否擁有 中國國籍。 《基本法》 第24條 和《入境條例》 附表1 第2段扼要地列出甚麼人可以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 總括來說,它們列明以下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中國籍人士)。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合法地獲准在香港居住,並已在港居留七年的中國公民。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其雙親之一(父親或母親)在其出生時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 已合法居住在香港七年,並以香港作為其永久居住地的外籍人士(非中國籍人士)(* 註)。 在香港出生時,其雙親之一已按照類別 (iv) 獲界定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現時未滿二十一歲之外籍青少年。

  6.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兩類。 前者具有香港居留權和有資格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後者為有資格取得香港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7. 但是,屬於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則可享有額外的權利,例如有權申請香港特區護照和回鄉證 (供前往中國大陸之用),並能夠擔任香港特區政府的高級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