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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緩刑是指法庭不即時執行所判處的監禁刑罰。 根據《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221章 ) 第109B條 ,如果法庭判處不超過2年監禁,可下令緩刑1至3年。 在緩刑期間,該監禁刑罰依然對該罪犯有效,隨時有機會執行。

  2. 緩刑 (英語: Suspended sentence)是 刑法 上的一種 刑罰 制度。. 法院 在刑事 審判 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 情節 和 認罪 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 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因此,簡言之 ...

  3. 2024年8月15日 · 緩刑是一種刑事司法措施,其中法院判處被告有罪並宣布一定的刑期,但暫時不執行這一刑罰,而是在一段期間內對被告進行觀察和監督。但緩刑有什麼條件?會留下前科嗎?緩刑與易科罰金哪一個好?

  4. 2021年1月29日 · 所謂的緩刑顧名思義就是「暫緩 執行刑 」,也就是在法院認為 被告 犯罪情狀輕微的情況下,經過審理後,認為以暫緩 刑罰 執行為適當的情況,所適用的制度。 緩刑的措施是以2~5年的期間為法院得決定暫緩執行刑罰的範圍。 施用緩刑更應該考量的是使犯罪 行為人 復歸社會 [1],如同我國監獄行刑法立法精神 [2],讓行為人改過、回歸到社會群體中;只是緩刑是在可以不透過執行刑罰就達到這個目的時,免去 受刑人 的懲罰,也減輕國家的 負擔。 而緩刑與 緩起訴 制度在制度設計上有類似的地方,都給予犯罪行為人觀察期間,看看他們有沒有懲罰的必要,不過仍然有區別。 首先是前者是在法院的程序中,後者是在檢察署的程序。

  5. 2017年11月23日 ·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 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6. 緩刑法庭可判處固定的監禁刑期,但同時下令暫緩一至三年才執行該刑罰,此乃緩刑。 除非犯人在緩刑期間再犯案,否則該犯人毋須入獄。 但某些罪行(稱為「例外罪行」)不可判處緩刑,這些罪行列於《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221章 ) 附表3 內,其中 ...

  7. 判刑緩刑是法院對被判處二年(少年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考量被告未來不需費力回歸社會、鼓勵改過向善的制度。 以本件為例,就是說原本若服刑是要關1年10個月,但是 只要在緩刑的3年期間表現良好不故意再犯罪,並且履行一些如勞動服務等負擔,就可以不必入監服刑。 Q:所有人都適用緩刑嗎? 緩刑條件有哪些? 緩刑必須要是初犯無前科,或者是服完刑後超過五年沒有再因故意犯罪被判徒刑的被告才適用喔! 只要法院認為 被告被判處的二年(少年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暫時不執行為適當,可以宣告2~5年的緩刑期間, 緩刑期間從裁判的效力確定 (也就是收到判決後10天未再上訴)的當天起算。

  8. 2019年4月24日 · 緩刑的意思,是法庭可判固定的監禁刑期,同時下令暫緩一至三年才執行。若犯人在緩刑期間沒再干犯其他罪行,則毋須入獄,然而,若被告在緩刑期內干犯其他罪行,該緩刑令亦可能被取消,當事人除需服新有罪行的刑罰外,亦可能要服原有罪行的刑罰。

  9. 2017年12月19日 · 什麼是緩刑. 緩刑,可以理解成 刑之暫緩執行 之意,白話來說,就是法院宣告某人有罪、判處一定的刑期,但是 先不去執行該刑期,然後在緩刑期間 (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看看某人是不是有再犯罪等,如果緩刑期間內都謹言慎行,緩刑期間過了,緩刑 ...

  10. 是一種 法官 認為 被告 犯罪情狀輕微的情況下判決暫緩 執行刑 。 受2年以下 有期徒刑 宣告,法官認為以不執行為適當的情況,就可宣告2年到5年的緩刑期間,也像 緩起訴 一樣,可要求履行如對被害人 賠償 、義務勞務、接受治療等等 [1] 。 而緩刑期間,亦得為 保護管束 [2] 。 經過法院宣告的緩刑期間,沒被 撤銷 緩刑宣告的話,那麼刑的宣告就失去效力 [3] ,不會再執行 刑罰 (例如有期徒刑、 罰金 等)了。 延伸閱讀:曾友俞(2022),《 緩刑是什麼? 》。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註腳. 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 第1、2項:「 I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