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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十條 租服業聘任或委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應重視品行及誠信,並注意有無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20條第4 款、第5款情形。 第十一條 租服業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妥善管理當事人之租賃住宅 標的。 第十二條 租服業之間應相互尊重,維護產業秩序與公平競爭,不得 有下列各款惡性競爭之行為: 一、 以毀損他人之名譽或信用為目的,陳述、散布其他租服業所涉爭議事件。 利用第三人為之者,亦同。 二、 租服業管理服務期限未屆滿,以不正當方式使委託人終止租服業之管理服務。 三、 冒用其他租服業之名義為不公平競爭行為。 四、 冒用他人名義或惡意挑唆他人對於特定租服業提出不當之申訴、檢舉或訴訟。 五、 以不正當方法妨礙其他租服業、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或相關從業人員執行業務。

  2. 被害人取得對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受僱人之執行名義或經基金管理委員會調處決議支付者得於該租賃住宅服務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經代為賠償後即應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通知租賃住宅服務業限期補繳

  3. 租賃住宅服務業僱用違反前項規定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依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處罰。 第 42 條 外國人得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參加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

  4. 其他人也問了

  5. 在民事程序中的法定權利. 除了刑事檢控外,法例定明規管租賃租客一方在以下情況下,有權扣起應繳租金,或無需理會終止條款而終止租賃: 租約加蓋印花 :如業主未能在收到租客已簽署的租約30天內交回加蓋印花的租賃協議對應本,租客可將租金扣起,暫不繳付,直至業主交回該對應本為止。 提供書面租約 :如業主未能在租客以書面方式提出要求後的30天 (指明限期)內,向租客送達反映有關口頭租賃內容的書面租賃,租客可選擇: 將租金扣起,暫不繳付,直至業主按照該款送達租賃協議為止;或. 終止有關租賃,方法是在指明限期後的7日內,給予業主不少於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而終止該租賃。 履行保養維修責任 :如業主未能履行在條例表格7第3部分所訂明的保養及維修責任,租客可藉給予業主不少於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有關租賃

  6. 2019年3月21日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112)北市地權字第1126021838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四點自112年9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統一裁罰基準)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 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事件,依法而為妥適之裁處,建立執法. 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訴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 定本裁罰基準。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三、本局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四、第三點所列統一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

  7.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得繼續執業二年二年屆滿未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不得繼續執行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租賃住宅服務業僱用違反前項規定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依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處罰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8.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附則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41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自本條例 施行之日起得繼續執業二年二年屆滿未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 ,不得繼續執行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