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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非專營巴士 (舊稱 非專利巴士是巴士服務的其中一種。 現時主要由 小型巴士 及 城巴 提供服務或由不同的私營巴士公司所提供。 主要為紓緩市民主要在繁忙時間對專營巴士及鐵路服務的需求,及在一些專營巴士行走並不符合營運效益的地區提供服務,應付乘客需求。 概要. 根據運輸署公佈,截至2003年12月31日,已登記的非專營巴士共有7,206輛。 服務. 現時主要提供服務為 小型巴士 及部份 城巴 ,並有以下不同車種可供選擇: 香港小型巴士 : 公共小巴. 專綫小巴. 城巴 : 居民巴士 ( 61R 、 88R ) 空調 開蓬巴士 (為一輛 亞歷山大丹尼士Enviro 500 ) 觀光巴士(以開篷 亞歷山大丹尼士Enviro 500 行走) 標準規格雙層巴士. 城巴提供多種形式的巴士租賃服務:

  2. 非專營巴士 (舊稱 非專利巴士 )是巴士服務的其中一種。 現時主要由 小型巴士 及 城巴 提供服務或由不同的私營巴士公司所提供。 主要為紓緩市民主要在繁忙時間對專營巴士及鐵路服務的需求,及在一些專營巴士行走並不符合營運效益的地區提供服務,應付乘客需求。 概要 [ 編輯] 主條目: 香港巴士. 根據運輸署公佈,截至2003年12月31日,已登記的非專營巴士共有7,206輛。 服務 [ 編輯] 現時主要提供服務為 小型巴士 及部份 城巴 ,並有以下不同車種可供選擇: 香港小型巴士 : 公共小巴. 專綫小巴. 城巴 : 居民巴士 ( 61R 、 88R ) 空調 開蓬巴士 (為一輛 亞歷山大丹尼士Enviro 500 ) 觀光巴士(以開篷 亞歷山大丹尼士Enviro 500 行走)

  3. 非專營巴士 ( Non-franchised Buses ),俗稱非專利巴士 」,是 運輸署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27條發出的 客運營業證 授權提供的服務,但此詞語一般單指A類(公共巴士)。 截至2008年9月30日已登記的非專營公共巴士共有7,074輛。 簡介 [ 编辑] 根據政府政策非專營巴士的角色是輔助性集體運輸工具」: 紓緩市民於繁忙時間對 專利巴士 和 專綫小巴 服務的龐大需求;及. 在一些不利專營巴士公司和專綫小巴營辦商經營環境的地區提供有限度運輸服務。 基於以上的準則,非專營巴士是為特定的乘客提供特設的服務,主要接辦酒店服務、觀光團和跨境路線,並為學生、僱員和屋苑提供服務。

    • 政策簡介
    • 發牌
    • 車輛
    • 服務與收費
    • 違規服務
    • 嚴重事故
    • 外部連結

    1999年《第三次整體運輸研究》及2017年《公共交通策略研究》均確立非專營巴士在公共運輸系統中擔當的輔助角色,旨在於繁忙時段紓緩市民對專營巴士和專綫小巴的服務需求,以及在一般常規公共交通工具未能提供合適服務的情況下,為特定乘客群組(如旅行團、酒店及學生等)提供服務。目前,非專營巴士主要接辦酒店服務、觀光團及過境巴士服務,例如領有遊覽服務牌照的觀光城巴、國際乘客服務牌照的機場快綫穿梭巴士;同時亦為學生提供校巴、為僱員提供員工巴士、以及為屋苑居民提供居民巴士服務。 政府亦一再重申「優先發展鐵路成為運輸系統的骨幹」,在鐵路未能通達的地區,專營巴士會是主要交通工具,而在接載乘客往返鐵路方面,專營巴士會發揮更重要的作用。。因應該項政策,專營巴士公司近年開辦不少新路線,甚至把非專利路線專利化,以減少對...

    非專營巴士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香港法例第230章)及《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提供服務,營辦商須按法例向運輸署署長申領「客運營業證」,俗稱「旅遊巴牌」,方可提供客運服務。 視乎規模,一張客運營業證下可有一輛或多輛非專營巴士登記。而提供服務的每輛非專營巴士則須領有「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及相關「服務批註」(Service endorsement)。營辦商再須因應其實際提供的服務向署長提供如服務合約等文件,方獲發服務批註,並只可提供其獲發批註指定的服務: 1. 遊覽服務(A01),例如大巴士及觀光城巴提供的開篷巴士遊、水晶巴士 2. 酒店服務(A02) 3. 學生服務(A03),例如保母車 4. 僱員服務(A04) 5. 國際乘客服務(A05),例如機場快綫穿梭巴士(已停辦)及過境...

    已登記非專營巴士總數,由1998年約5,900輛,激增至2003年逾7,200輛,升幅達22%,但同期公共交通乘客量則僅上升2.7%。當局認為放任非專營巴士領牌,造成供過於求,不僅加劇業內競爭,還會與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如專營巴士、公共小巴和的士等作激烈競爭,對公共交通發展並不健康,亦不符合當局妥當協調不同交通工具的政策。 為回應運輸業界對非專營巴士供求及個別營辦商違規經營非專營巴士服務的問題,政府於2003年年底邀請交通諮詢委員會檢討非專營巴士的規管架構和發牌制度,已於2004年7月完成。政府在諮詢有關業界和團體以及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後,因應檢討建議於2005年3月1日起實施一系列改善措施。有關措施包括更嚴格地處理有關非專營巴士服務的申請,以達致供求平衡。

    為加強管制及有效監管那些具定期性質的非專營巴士服務,所有具定期性質的服務,包括酒店穿梭服務(A02)、專上院校的學生服務(A03)、僱員服務(A04)、國際乘客服務(A05)、居民服務(A06),以及有相同或類近起點及目的地地區的合約式出租服務(A08),均需按照署長所批准的服務詳情表營運。營辦商亦須按法例要求,在巴士車頭當眼位置展示一塊黃底黑字及註明服務類別的塑膠牌,以便執法人員分辨巴士當時提供的服務類別。 所有非專營巴士收費按市場決定,無需經運輸署審批。除運輸署署長批准的國際乘客服務及居民服務外,一律禁止乘客在巴士上以現金繳付車資,以打擊非法經營的邨巴,所以一些居民巴士會以乘車券、預付車資車票、預先登記八達通卡、或月票等署方准許的方式收取車資。

    未經批准的非專營巴士服務可能會造成交通問題,擾亂交通體系不同交通工具的角色。乘客乘搭未經批准或違規的非專營巴士服務,例如非法邨巴,亦可能因所乘車輛之第三者保險失效而蒙受損失。 運輸署會持續採取執法行動打擊違規或非法經營的非專營巴士服務,加強對非專營巴士的規管及發牌機制,包括檢討合約式出租服務本身及其下的免費巴士服務的發牌條件。 除非根據《條例》規定或另一成文法則批予的專營權,否則不得在香港經營公共巴士服務,違例者即屬犯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港元。

  4. 非專營私家巴士服務簡介 (B01 – B04) 申請客運營業證以營辦非專營巴士服務 - 私家巴士服務. 欲提供私家巴士服務的申請人須填妥客運營業證申請書 - 私家巴士服務」 ( TD246B) 或「客運營業證證明書申請書 - 私家巴士服務」 ( TD247B) (適用於現有客運營業證持有人)。 申請人遞交已填妥的表格時,須附同隨申請書夾附的「填表須知」內所列的有關證明文件。 經營私家巴士服務的條件 (60KB)

  5. 本文介紹非專營巴士服務申請營辦非專營巴士服務的辦法及如何做個精明的非專營巴士乘客什麼是非專營巴士服務 非專營巴士服務共有八種有關的服務類型及相關的服務批註簡介如下

  6. 非專營巴士服務簡介 (A01-A08) 非專營私家巴士服務簡介 (B01 – B04) A01 遊覽服務.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 230章 )第 4條的規定,遊覽服務即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服務─ A02 酒店服務.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 230章 )第 4條的規定,酒店服務即運載下榻某酒店的乘客的服務,而該服務是在該酒店接載或放下每一名乘客的; A03 學生服務.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 230章 )第 4條的規定,學生服務即運載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的學生、陪同或管控該等學生的人或於該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任教的人往返該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的服務; A04 僱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