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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員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欲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先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若仍打算繼續停業,可於停業期間屆滿前向國稅局申報展延停業期間。 官員表示,跟許多的稅務展延不同,停業展延並沒有次數限制,業者可以休息至合適時機,再次重新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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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也問了
停業跟歇業有什麼差別?
什麼是停業?
歇業時應辦什麼事項?
停業之申請期限為何?
2024年2月15日 · 2024-02-15. 因為疫情的關係,業績一直沒有起色,或是因為「某些因素」老闆想要休息一下,應該怎麼處理公司呢? 我們先來搞懂停業跟解散各自代表甚麼意思: 停業就是暫停營業,指公司由於生產、經營等原因,需要暫停經營,在主管單位批准後辦理之停業登記,每次最長不能超過1年,需要在復業前或復業後15日內申請復業登記,1年到期後如要繼續停業應向主管機關辦理展延停業日期。 流程如下: 解散也就是我們說的歇業, (通常行號叫歇業,公司叫解散,以下我們皆稱為解散),是因為經營方面的原因致使公司不宜或不能繼續經營的時候,所進行的結束作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不能再申請恢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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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3日 · 根據《僱傭條例》,如果僱主所經營的機構因放年假而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須於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僱員。 可在僱傭地點顯眼處展示停業通告,列明須放年假的僱員姓名和日子,讓雙方都清楚該段時間員工需要劃一休假,避免口頭通知而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試用期的員工亦可享受年假薪酬嗎? 可以。 一般來講,試用期的員工不可申請年假,但是根據《僱傭條例》,如果僱員未足資格領取暫時歇業期間的年假薪酬,但因暫時休業而需要停工,則該僱員亦應在整段歇業期間享有年假及年假薪酬。 也就是說,無論是新員工無法申請年假還是員工的年假餘額少於歇業期間的天數,在整段歇業期間,員工都是有年假薪酬的。 注意: 如果僱員的年假餘額不足一天,例如0.8天,均需以1天計算。 如果員工累積的年假少於歇業期,那僱主強制要求員工多放的假期,可以扣薪嗎?
所謂的「停業」是指向主管機關辦理業務暫停,這樣可以暫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被核定而強制繳納之情形發生,等於是將公司放爛在那裡,國家管不著了,債權人也求償無門,公司負責人更可脫逃辦理解散清算時的連帶責任,所以是一般台灣公司要關門時採取的「縮頭烏龜」歸避法。 2.依規定,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時,就應該在停業前申請停業登記,之前如要復業,就應該在復業前辦理復業登記,但如果有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的時候,就不受限制。 另外,每次辦理停業的期間最長是一年,而且次數不受限制,如果停業後有需要繼續停業一個月以上者,可不用每次先辦理復業登記後再續辦停業,但應該在每次繼續停業期間前依法申請停業登記,否則就會違反公司法第387條第6項的規定,代表公司的負責人會被課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2021年12月23日 · 勞動基準法第27條 :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主管機關可以命雇主限期給付,若雇主逾期仍未未給付,勞工則可持續檢舉,直至雇主履行給付義務。 而後者(公司已歇業、破產,因各種原因而不再繼續營運)則可依 勞基法第28條 所規範之「工之墊償制度」向勞保局申請墊償,可墊償範圍與項目如下: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2017年6月7日 · A:暫停營業就是因為某些因素,像是臨時出國、或家中有事、或不景氣想休息一陣子等等,公司暫時不做,但是以後可能會想繼續經營,就是暫停營業,公司的法人格並未消滅,暫停營業最長只能停1年,1年後有正當理由得跟主管機關繼續申請展延停業。 歇業,簡單來講,就是公司不想經營,以後也不想做,真正的關門大吉,法人格消滅,這就是歇業,不過通常是公司結束叫解散,行號結束叫歇業。 歇業是永久,暫停營業是一時。 至於如何進行解散、清算程序,基本上就是要先走公司的解散登記 (主管機關像是市政府),再走稅籍登記註銷、扣繳申報、結算申報 (國稅局),最後再來跑法院的清算聲報流程。 建議可找專業會計師諮詢或委由代辦,會更清楚。
2022年10月3日 · 2022-10-03. 根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如果事業單位因歇業、停業、虧損、業務變更或併購改組等原因,有需要大量解僱勞工,依法應該在期限內提出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並公告揭示,才是正確的大量解僱流程,否則可能被處以罰款。 一、大量解僱的定義. 並不是一次解僱許多勞工就等於大量解僱,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簡稱《大解法》)中,大量解僱有明確的定義。 (一)大量解僱的前提. 《大解法》所稱的大量解僱,僅限定以下原因: 事業單位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事業單位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事業單位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事業單位併購。 事業單位改組。 (二)解僱多少人才算大量解僱?
停業、解散、撤銷或廢止差別為何? 1.停業: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停業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15日內申請復業登記(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2.解散:公司之解散,在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公司解散後即應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辦理清算,且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經核准解散登記後,不得申請恢復原登記。 3.撤銷或廢止: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涉虛偽不實或登記文件涉及偽、變造,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滿意度調查 此頁資訊有幫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