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中華民國 中央 行政機關 共分為四級,以 行政院 為首,下設 34個機關 [註 1] ,通稱 部會 ,是 中華民國政府 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 行政院院長 則等同於內閣 總理 。 行政院與各部會之 首長 ,由 總統 任命,推行政務;總統向全體國民負責,行政院 正 副 院長及部會首長則向 立法院 負責。 概述 [ 編輯] 中華民國採用獨有的 五權分立 體制,來劃定政府部門的功能與業務,與世界多數 民主 國家 採用的 三權分立 制度有所差異,這也導致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部門,並非全部屬於 行政部門 管轄 [註 2] ,與多數國家的中央政府部門均歸類於 行政部門 的常態亦不相同。

  2. 中華民國 中央 行政機關 共分為四級,以 行政院 為首,下設 34個機關 [註 1] ,通稱 部會 ,是 中華民國政府 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 行政院院長 則等同於內閣 總理 。 行政院與各部會之 首長 ,由 總統 任命,推行政務;總統向全體國民負責,行政院 正 副 院長及部會首長則向 立法院 負責。 概述. 中華民國採用獨有的 五權分立 體制,來劃定政府部門的功能與業務,與世界多數 民主 國家 採用的 三權分立 制度有所差異,這也導致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部門,並非全部屬於 行政部門 管轄 [註 2] ,與多數國家的中央政府部門均歸類於 行政部門 的常態亦不相同。

    名稱
    名稱
    名稱
    行政院本部及附屬部會組織跟獨立機關以及其他機構 ...
    行政院本部及附屬部會組織跟獨立機關以及其他機構 ...
    2017年7月7日
    行政院本部及附屬部會組織跟獨立機關以及其他機構 ...
  3. 中華民國施行「 一府五院 」的中央政府組織別稱「中樞」「一府」是指 總統 、 副總統 以及幕僚單位( 總統府 、 國家安全會議 等),「五院」則指 行政院 、 立法院 、 司法院 、 考試院 、 監察院 及下屬各政府機構,此乃依照中華民國國父 孫中山 自創之 五權憲法 理論,將國家治權分為 行政 、 立法 、 司法 、 考試 、 監察 等五種,並分別設置一個「院」來執行。 中華民國政府為 半總統制 ,總統任命 行政院院長 (等同 總理 ),再由行政院院長來組織 內閣 (行政院)及政府( 中央部會 )。 總統擁有決定國家大政方針的權力,細節則交給行政院院長負責執行;立法院承擔 國會 職能,行政院對立法院負有政治責任。

  4. Category: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帮助. 以下收錄的條目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分類為: A中央一級機關行政院B中央二級機關 - . C中央二級機關 - 獨立機關. D中央二級機關 - (機關銜冠有行政院) E行政院直屬中央三級機關獨立機關. F:歷史上與中央一級機關相關的機構與事件. G:行憲後,曾存在的中央二級機關. 如為三級機關,則收錄於其附屬部會的子分類中,例如 交通部觀光局 收錄在「 中華民國交通部 」子分類中。 至於地位等同二級機關的 央行 與 故宮 ,因地位特殊,請收錄在「 行政院 」分類中。 子分类. 本分类有以下36个子分类,共有36个子分类。 *

  5. 以下收錄的條目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分類為:. A中央一級機關行政院 ). B中央二級機關 - 部. C中央二級機關 - 獨立機關. D中央二級機關 - (機關銜冠有行政院). E行政院直屬中央三級機關獨立機關. F:歷史上與 ...

  6. 中華民國政府 是 中華民國 的 治權機構 ,其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911年肇建於 武昌 的 中華民國軍政府 ,之後歷經 南京臨時政府 、 北京臨時政府 、 北洋政府 、 國民政府 等多次 政權 替換。 現今在 臺澎金馬 的中華民國政府體制,係基於1947年 施行 的《 中華民國憲法 》、以及1991年首次制定的《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分為 中央政府 、 地方政府 兩大層級。

  7. 行政院 是 中華民國 的最高 行政機關 ,簡稱 政院 ,由 行政院院長 領導,並依《 中華民國憲法 》之相關規定向 立法院 負起政治責任 [1] 。 其主要功能為協助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 [a] ,下設若干 中央行政機關 ,即俗稱之「部會」。 一般所指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 行政院本部 ,廣義上則涵蓋各部會;「院本部」並非 法定名稱 ,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 [2] 行政院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院長為內閣首長( 政府首腦 ), 副院長 、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政務委員 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 [3] ,並定期召開 行政院會議 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