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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 的 行政區劃單位 之一,主要設置於 城市 地帶,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行政層級及自治權限。 在現行法律中,單詞的「」特指與縣同級的中華民國 現行法規中,市制分為以下層級,均為 地方自治團體 。 直轄市 :由 行政院 直轄,與 省 同級。 :隸屬於 省 之行政區,曾稱為「省轄市」,與 縣 同級; 省虛級化 後由 中央政府 實際管轄。 縣轄市 :由 縣 管轄,與 鄉 、 鎮 同級。 . 直轄市. 縣轄市. 沿革 [ 編輯] 中華民國 建國初期將原有的「 府 」改制為 縣 ,當時曾有部分地方的 縣 推動市制,但皆被當時握有中央政權的 北洋政府 擋下。 直至 廣州市 在1921年成立後,全國各地實施市制的風氣漸盛,「」才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劃。 北洋時期 [ 編輯]

  2. 中華民國 的 行政區劃单位 之一,主要設置於 城市 地帶,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行政層級及自治權限。 在現行法律中,單詞的「」特指與縣同級的中華民國 現行法規中,市制分為以下層級,均為 地方自治團體 。 直轄 :由 行政院 直轄,與 省 同級。 :隸屬於 省 之行政區,曾稱為「省轄」,與 縣 同級; 省虛級化 後由 中央政府 實際管轄。 縣轄 :由 縣 管轄,與 鄉 、 鎮 同級。 . 直轄. 縣轄. 沿革. 中華民國 建國初期將原有的「 府 」改制為 縣 ,當時曾有部分地方的 縣 推動市制,但皆被當時握有中央政權的 北洋政府 擋下。 直至 廣州 在1921年成立後,全國各地實施市制的風氣漸盛,「」才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劃。 北洋時期.

  3. 关于其他用法,请见「 ROC (消歧义) 」。. 坐标 :23°30′N 121°00′E [1] /  25.033°N 121.633°E  / 25.033; 121.633. 中華民國 是位於 東亞 的 民主共和國 ,曾在國際上廣泛代表「 中國 」,現今多通稱為「 臺灣 」;目前 有效管轄範圍 包括 臺灣 、 澎湖群島 及其 附屬 ...

  4. 其他人也問了

  5. 是一種 行政區劃 單位,通常運用於 城市 ,有時會另稱「 建制 」以便與 地理學 或文化(約定俗成)上的都市區別。 建制基本反應其 都市化 水平和都市發展趨勢。 一個通常會向下劃分為數個 行政區 ,以方便政府之治理。 以下主要敘述 漢字文化圈 內之地區所定義的「」。 日本 自1888年起在具有城市規模的地方實施 市制 , 中國 在 民國建立 後亦跟進採用,目前已廣泛於 漢語圈 使用。 中華民國 [ 編輯] 主條目: 市制 (北洋政府) 、 直轄市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 和 縣轄市. 參見: 台灣市制. 您可以在 維基文庫 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組織法. 省縣自治法. 直轄市自治法. 地方制度法. 中華民國 建國初期 ,尚未以「」作為 行政區劃 。

  6. 3 天前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此條目介紹的是 中華民國 立國以來的 行政區劃 。 關於 台灣 及附屬島嶼的行政區劃,請見「 臺灣行政區劃 」。 關於中華民國於1936年至2005年間所宣稱的行政區劃,請見「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 關於中華民國領土的變遷與概況,請見「 中華民國疆域 」。 關於中國歷代的行政區劃,請見「 中國行政區劃 」。 中華民國 目前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 》及《 地方制度法 》來規範 行政區劃 制度。 如按照現行法律定義區劃層級,一級行政區為 省 、 直轄市 ,二級行政區為 縣 、 ,三級行政區為 鄉 、 鎮 、 縣轄市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區 ,四級行政區為 村、里 ,五級行政區則為 鄰 [1] 。

  7. 1945年中華民國接管臺灣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將原台灣總督府依據台灣市制所劃設之州廳改為8縣臺北縣新竹縣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9個省轄市基隆市臺北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市嘉義市臺南市 ...

  8. 直轄市 是 中華民國 的 第一級行政區劃 ,與 省 平級,由 行政院 直轄;根據《 地方制度法 》的規定,在 人口 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 地區 置之。 目前設有 臺北市 、 新北市 、 桃園市 、 臺中市 、 臺南市 、 高雄市 等6個,合稱「六都」 [1] 。 直轄市之下設 區 ,屬於第三級( 鄉 級)行政區劃,而直轄市與區之間不設第二級( 縣 級)的行政區劃;這是沿用1930年( 民國 19年)頒佈的《 市組織法 》之規定,但臺北市曾管轄的 陽明山管理局 為唯一的例外。 區之下設 里 ,里之下再設有 鄰 。 直轄市下設的行政區劃,除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外,均不具備 地方自治團體 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