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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借款人可以在公司註冊處的官方網站上查詢某放債人是否持有牌照。請點擊此處查看放債人牌照持牌人名單。 放債人註冊處處長會就放債人的牌照施加適用於所有持牌放債人的標準條件。處長亦可就不同申請個案的個別情況附加其認為合適的額外條件。

  2. 認可機構的放債業務屬於其銀行或接受存款業務的一部分。 在進行放債業務時,認可機構需要遵守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 及其附屬法例下適用的監管要求,以及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發佈或認可的任何適用監管政策手冊、實務守則、指引及通告。

  3. 本部分將回答一些關於 《放債人條例》(第163章) 常見問題。. 1. 誰需要獲得放債人牌照?. 2. 誰受到《放債人條例》(第163章)保障?. 3. 放債人領牌事宜. 4. 利率規管.

  4. 倘若判定債務人沒有現金,但擁有物業/住宅單位,我(判定債權人)可否針對該物業 / 住宅單位採取法律行動?. 在這情況下,你可考慮申請押記令。. 為強制執行惠及你判決,法庭可作出一項命令,在該項命令所指明債務人財產上施加一項押記,以保證 ...

  5. 在未經算定的金錢申索的情況,你可以填妥存檔並送達附夾在傳送令狀(或原訴原票)上的表格16C已作出承認。 在表格16C中,你可以表示承認全部或部份原告人的申索,及提出還款方案。

  6. 3. 放债人领牌事宜. 《放债人条例》(第163章) 下牌照机关包括放债人注册处处长 (公司注册处部门之一)及警务处处长。. 除非受豁免,任何人士未持有放债人牌照经营放债人业务即属犯罪,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2年。. 此外,如放债人在 ...

  7. 甚麼是「個人擔保」及「銀行擔保」?. 在甚麼情況下,我需要在商業交易過程中向對方提供這些擔保文件?. 在商業交易的過程中,如果其中一方(例如買方)不願意或無能力墊支,又或者其中一方是一所有限公司,其信用可靠程度並不清晰,在這情況下,另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