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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4月14日 · 二零二零年進口食物的安全管制. 為確保進口食物安全,食安中心其中一項日常工作是與各國駐港領事館、內地及海外的食物主管當局、進口商、香港海關及其他有關機構保持密切聯絡。 日本食品進口本港的管制措施. 食安中心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中午十二時起調整對日本食品進口本港的管制措施。 根據《更改食物安全命令》,進口商可從日本茨城、栃木、千葉及群馬四個縣進口蔬菜、水果、奶和奶類品及奶粉,但每批進口食品必須附有由日本農林水產省簽發的輻射證明書,指明食品來自的縣份,以及證明有關食品的輻射水平並沒有超出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指引限值。

  2. 2021年11月12日 · 本守則旨在提供一套標準規則,幫助食物業界更有效地遵守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所訂明的各項食物規例,以及採用正確的方法,提高業界的食物衞生及食物安全水平。 本守則亦在應用和遵守有關的規例方面,為食物環境衞生署的執法人員和從事食物業的人士,提供一套全面和通用的建議和指引,務求有關各方在詮釋及應用食物規例時有更一致的準則。 編訂本守則的目的,絕非用作取代食物規例或施加於個別牌照的發牌或持牌條件。 守則本身並非一份獨立文件;相反,本守則與各食物規例、適用的發牌及持牌條件相輔相成。 如能參照守則的內容,業界在遵守食物規例方面理應較為容易,而執法人員所採用的標準也可更趨一致。

  3. 2018年1月24日 · 食物安全中心隸屬於食物環境衞生署,負責監察食物安全的機構,通過政府、食物業界和消費者三方面合作,確保香港出售的食物安全和適宜食用。. 如欲瀏覽有關食物安全的資料,請到 食物安全中心 網站。. 最近修訂日期:2018年1月24日.

  4. 2021年11月29日 · 食物衞生守則. 各項牌照. 分享: 食物衞生守則. 本署出版了一本食物衞生守則》,列出一套食物衞生及安全標準藉以幫助食物業經營人士明白本署人員巡查持牌食物業處所時採用的各項標準並向他們建議符合該等標準的最有效方法。 守則有四個版本: 中文本 (PDF 版本) | 中文本 (HTML 版本) ;以及. 中文摘要版 (PDF 版本) | 中文摘要版 (HTML 版本) 。 中英文本詳細說明食物業處所須遵守的各項食物衞生及安全標準,包括載於香港法例及本署的發牌和持牌條件中與經營食物業有關的條文的所須標準。 中英文本也就如何符合標準提供建議和指引,並說明訂立有關標準的理據。 中英文摘要版則簡述中英文本的內容,方便業界人士迅速查閱所需資料。

    • 香港常見的細菌性食物中毒的種類
    • 引致細菌性食物中毒的常見原因
    • 預防細菌性食物中毒的方法

    香港最常見的食物中毒,是由致病菌引致的細菌性食物中毒。致病菌有很多種類,最常見的有: [備註:如欲得到更多有關上述細菌性食物中毒,以及在香港可能出現的其他類別的食物中毒的資料和預防方法,可參考附錄V.]

    熟食被污染 熟食被食物處理人員、生的食物、會與食物接觸的表面或蟲鼠污染。
    熟食貯存不當 熟食被存放在攝氏4度至60度之間過久。
    食物未經徹底煮熟 生的食物未有徹底煮熟,以致未能減少食物內的致病原。
    熟食翻熱不足 未能把熟食翻熱至攝氏75度。

    原則上,預防細菌性食物中毒的最佳方法,是確保食物在選購、處理及貯存的過程中都安全衞生。具體做法包括: 1. 選購食物 1.1. 不要購買沒有受到適當保護免受污染的食物(例如在運送時沒有遮蓋的燒味和鹵味;沒有蓋好的熟食)。 1.2. 不要從無牌的供應商選購食物,尤其是熟食或生冷食物(因為他們烹調食物的環境和方法大多不合衞生)。 1.3. 不要購買外觀異常的食物(例如罐身膨脹或凹陷的罐頭食物)。 1.4. 應向可靠和信譽良好的供應商購買供不經烹煮而食用的食物,例如刺身、生蠔,以確保品質。 2. 處理食物 2.1. 食物須徹底煮熟後才可端送給顧客食用(肉類和海產亦須徹底煮熟)。 2.2. 已煮熟的食物須與未煮的食物分開處理和貯存(以免交叉污染)。 2.3. 食物處理人員如廁後及處理食物前都要洗淨雙...

  5. 2021年11月12日 · 食物衞生守則》(下稱"守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出版的第一份有關食物衞生的守則也是特別為食物業經營者及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物業處所的發牌當局)的執法人員而編製的守則旨在幫助業內人士明白如何達到當局根據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56條訂定的標準和目標,並協助執法人員評定食肆是否符合這些標準和目標,從而在詮釋和執行這些標準時採用更一致的準則。

  6. 2020年4月1日 · 一般指引及參考資料. 分享: 預防及控制疾病 (規定及指示) (業務及處所) (修訂)規例. 致食物業處所持牌人∕負責人. 預防及控制疾病 (規定及指示) (業務及處所) (修訂)規例. 《2020年預防及控制疾病 (規定及指示) (業務及處所) (修訂)規例》於2020年4月1日起實施,並在《預防及控制疾病 (規定及指示) (業務及處所)規例》《規例》附表2 (表列處所)第1部作出修訂及加入6項處所,包括卡拉OK場所。 卡拉OK場所指: 《卡拉OK場所條例》 (第573章)第2 (1)條所界定的卡拉OK場所;或. 該條例第3 (1) (a)或 (c)條所給予的涵義。 上述卡拉OK場所均須 自2020年4月1日6時起關閉,為期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