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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 大廈保安人員須知. (中文版本 - PDF) 手冊可在委員會、民政事務總署各區諮詢服務中心及警務處牌照課索取。. 部分資料以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 (PDF) 檔案格式儲存,. 須用 Adobe Acrobat Reader 來觀看或列印。. 保安公司牌照目錄. 管理委員會 ...
保安員 (英語: Security guard,在台灣也稱為 保全 、 警衛 、 守衛 、 安全管理員 或安管;港澳粵語也稱為 看更 、 護衞員)是指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人員。 依性質概分. [編輯] 數碼化影像監控保安員:此為監視系統畫面,通常都會搭配長駐衛保安員,來維護安全,且有保留證據,協助警察辦案之功能。 系統保安員、智慧化網絡保安員:採 電腦系統 設定樣式多元,當系統出現異常時,保安員公司派開車之保安員前往處理。 在車輛有 衛星定位 保安員,讓公司知道該車開往哪處。 駐衛保安員:固定區域範圍的維護區域安全人員,人員均有防搶及滅火.防災技能。 物品護送保安員:此種保安員均搭配運鈔車、 金條 、珠寶等等,即現代鏢師,薪水較高。
2019年10月29日 · 保安人員的基本職業操守與道德修養. 第一、企業保安人員有必要做到公正無私,而且緊記公司針對每位職工所指定的作業原則,別的,不僅要自己嚴格履行,還需求監督其他作業崗位的人員一同履行。 第二、假如是生產廠家的保安人員,保證貨品、產品在運輸出門的時分,能夠經過憑條等相關物品,不能發生被盜現象。 第三、任何作業的保安人員在QAS訓練後,都會對車輛具有了必定的知道,相關常識,這樣能夠協助和指揮業主的車輛停放。 第四、保安人員需掌握關於安全消防方面的常識以及經濟避險常識,而且在發生了突發事件以及意外事故之後,有著必定的組織能力,能夠將無關緊要的人組織起來,進行緊急疏散。
(A) 保安人員的角色及職能:保障生命財產,盡量避免損失; (B) 主要職責包括: 防止未經許可人士進入樓宇、物業; 登記訪客資料,並採取措施,防止向未獲授權者洩露這些人士的資料; 監管人、車進出情況; 根據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 (私家路上泊車)規例》,採取適當措施,扣押未經許可停泊在私家路上的車輛; 巡邏; 防止及偵測罪案、意外; 防止貴重物品損毀; 準確報告及紀錄一切所發生的事故; 按照僱主所定的應變計劃,處理緊急事故; 監察保安系統; 妥善保管鑰匙; 緊記僱主所定的工作指示。 (2) 操守及行為. 當值時不可睡覺、吸煙、飲酒或從事非法活動; 當值時不可作出有違保安人員職守的行為,如疏忽職守等;
保安員的基本守則概略地包括以下各點: (一)每天工作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工作不應超過 372小時; (二)上班要準時,下班之前必先與接更同事交待清楚始能離開。 如設有更鐘或簽到簿,必須打更鐘或在簽到簿內簽名; (三)保安員並不是警察,他的權力與普通市民一樣。 因此如目睹罪案的發生,例如搶劫、惡意毀壞或傷人等,在確保本身安全情況下,盡可能以最低可用之武力拘捕疑犯(刑事程序條例第 221 章第 101 條) 及後必須停止使用武力;並須立刻通知警方到場處理;作為普通市民,保安員並無搜查疑犯之權力。 在盤問疑犯時,必須保持禮貌,給疑犯解釋其行為的機會; (四)必須對其看守的大廈認識清楚,如走火通道和滅火筒的位置等; (五) 將常用及緊急的電話號碼張貼於當眼的地方; (六) 不可擅離職守;
保安工作. 香港法例第460章《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 (“條例”) 授權保安及護衞服務業管理委員會 (“委員會”)簽發保安公司牌照。. 而警務處處長 (“處長”) 則獲授權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 (“許可證”)。. 僱主及僱員均須遵守條例內容,任何人如違反條例規定 ...
第460章 《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 Timeline. Match case. Enable word stemming. Search: e.g. “Apple is good” means to find documents having the exact phrase “Apple is good”. e.g. Apple AND Lemon means to find documents having both words. e.g. Apple OR Lemon means to find documents having either words.
保安及護 業管理委員會 《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下稱「該條例」)訂定發牌計劃監管保安業。其目的在於 推動及鼓勵該行業提高水平,以協助打擊罪案。當局已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成立了保安及
了解《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第 460 章)關於在香港提供保安服務的要求 了解機構如何在普通法的責任和義務下,遵循以下法律來提供安全可靠的環境:
保安人員. 第10條 - 對擔任保安工作的限制. 任何屬於個人身分的人,均不得為、答允為、自認是為或自認可為他人擔任保安工作,但如他─ (a) 是根據及依照一項許可證而這樣做;或 (b) 並非為報酬而這樣做, 則屬例外。 罪行:根據條例第31條 (2),任何人違反第10條,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被罰款$10,000及監禁3個月。 資料單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