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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例設立一個名為“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的法團,規定受保人繳付徵款,並對該項由承保人轉交的徵款的收集和分配及附帶事宜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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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是根據《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香港法例411章)於1990年7月1日成立,負責向承保人收集僱員補償保險徵款,並分配予有關指定團體。 職能. 1. 收集由承保人轉交的徵款; 2. 就徵款率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建議;及. 3. 將管理局的資源淨額按照既定比率分配予各指定團體。 成員. 管理局由10名成員組成,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本屆任期為三年,由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成員名單如下: 管理局資料. 管理局每年印製介紹該局活動及財務狀況的年報。 如需查詢,可與管理局秘書處聯絡。 電話:2723 1288. 傳真:2581 4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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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40 (1)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就其僱員一旦遭遇工傷意外時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兩年;同時並須按照《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365章)第36A條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管理局會向須支付附加費的僱主送達「繳費通知書」,述明有關附加費的數額、須支付的理由,以及須支付的限期等。 附加費的數額. 僱主須支付附加費的數額為根據《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第411章)就有關保險單繳付的保費而須繳付的徵款的3倍。 因再次違反強制保險規定而須支付的附加費.
基金的經費來自僱主在投購強制性僱員補償保險時,按《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第411章)(下稱《徵款條例》)的規定,向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下稱「徵款局」)繳交一筆徵款率為保費的5.8%的徵款,並依據條例第7條,由徵款局將其中的3.1%分配予管理局。 管理局有下列的法定職能: 在符合《援助條例》的宗旨下,以信託方式持有基金從而加以管理; 代表基金自徵款局收取相等於依據《徵款條例》第7條分配予管理局的徵款局資源淨額的款額; 審定尋求基金付款或濟助的申請; 不時就已知的或預期會針對基金提出的聲請的數額,向徵款局提供意見, 及其他根據《援助條例》委予管理局的職能。 管理局共有9名成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援助條例》第3(2)條予以委任,代表了不同的界別和專業,包括: 主席;
本條例設立一個名為“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的法團,規定受保人繳付徵款,並對該項由承保人轉交的徵款的收集和分配及附帶事宜作出規定。 [1990年5月29日] 1990年第166號法律公告. (格式變更—— 2020年第5號編輯修訂紀錄) (略去制定語式條文—— 2020年第5號編輯修訂紀錄) 第I部. 導言. 1. 簡稱. (編輯修訂—— 2020年第5號編輯修訂紀錄) (1) 本條例可引稱為《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 (2) (已失時效而略去—— 2020年第5號編輯修訂紀錄)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 外 — — 主席. ( Chairman. )指根據 第3 (2 ) ( a)條 委任的管理局主席,或正在署理主席職位的其他人; 有關期間. (
歡迎瀏覽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的網頁。 管理局是為執行僱員補償援助基金向因工受傷的僱員(或因工亡殁僱員的合資格家庭成員)提供援助的職能而成立。 這些合資格人士雖然已用盡一切法律及財政上可行的途徑,仍然無法從僱主(或其承保人)處取得僱主應付的僱員補償或損害賠償。 閱讀更多.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是根據《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365章)於1991年7月1日成立,以管理「僱員補償援助基金」及實施僱員補償援助計劃,向工傷僱員及其他合資格人士提供「僱員補償」及「濟助付款」等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