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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綁架案 1990年,劉嘉玲因為推辭了黑社會投資的電影,被4名大漢擄走,被迫拍裸照以作教訓。

  2. 2024年5月17日 · 綁架案 [編輯] 1990年,劉嘉玲因為推辭了黑社會投資的電影,被4名大漢擄走,被迫拍裸照以作教訓。

  3. 2024年5月17日 · 綁架案 [编辑] 1990年,劉嘉玲因為推辭了黑社會投資的電影,被4名大漢擄走,被迫拍裸照以作教訓。

  4. 2024年5月17日 · 绑架案 [编辑] 1990年,刘嘉玲因为推辞了黑社会投资的电影,被4名大汉掳走,被迫拍裸照以作教训。 [13] 2002年,香港《 东周刊 》刊登某女星被拍裸照,引发轩然大波,500多名演艺人士及妇女团体于11月3日走上街头,抗议媒体刊登裸照行为,谴责“天地不容 ...

    • 背景
    • 爭議之觸發
    •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
    • 莊豐源案與談雅然案
    • 外傭居港權爭議
    • 外部連結

    殖民地時期情況

    1980年10月23日,香港政府放棄抵壘政策而實施即捕即解政策,因而產生「香港居民」與「非香港居民」之差別。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國大陸實際管治範圍內所生的子女,未必獲準定居香港。有關人士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通行證」或「單程證」),才獲在港居留。隨着中國大陸與香港往來日趨密切,不少中國大陸人都在香港生育子女,而且希望他們得到香港居民資格。

    中英聯合聲明

    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其中第十四段的說明如下: 如此的定義很快就被察覺為過闊,因此吸取教訓,在1987年4月13日訂立中葡聯合聲明時所訂立的定義,已大大減少出現澳門居留權爭議的可能。 於吳嘉玲案的判決中提到,政府代表律師指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曾就聲明中上述條文中,「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一節達成共同理解的協議,並且指該條文應被如是理解。但是,政府代表律師並無向法院提出有關文本或證明可供法院檢查,造成至今真偽未辨。之後經政府網頁發佈的傳聞指該解釋為中英聯合聯絡小組1993年笫二十四次會議所作出的。依其傳聞,「中國公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規定」應被理解為: 這個解釋與原文所表達的意思相當不同。

    香港永久居民的權利

    「居留權」一詞最先見於中英聯合聲明,並於1987年7月1日納入為香港法律的名詞,留意無人在此日之前已經得到香港居留權。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師承英國的居留權法律原意 (英文為Right of Abode)。1983年以後,英國居留權等同於英國公民權。在英國國籍法裏,居留權強調不受移民法或政府隨意控制的身份,尤其是指出入境,遷徙和工作等權利;而美國或中國的外籍永久居民(英文為Permanent Resident)身份,仍然受到所在國移民當局的管控。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受基本法保護,目前沒有可以任意或合法剝奪永久居留權的法律條文或認定的執法部門。 不論在香港主權移交前或後,在入境條例下,香港永久性居民擁有香港居留權(本文稱為居港權),包括下列權利: 1.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入境權; 2.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會受任何逗留條件(包括居留期限)的限制; 3. 不得被遞解離境;及 4. 不得被遣送離境。 以上規定與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的「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相對應。

    由於殖民地時代的入境條例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第1段等的規定有所差異,不少以往於殖民地時代需要申請單程通行證的人士,而其父母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於1997年7月1日後擁有進入香港與及不被遞解不被遣反的權利。在七月第一個星期,約有400人向入境事務處自首,並向時任處長葉劉淑儀聲稱基於第24條第1段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政府的態度是拒絕給予他們永久居民資格的證明,擔心有66,000子女是同類例子可以無需申請單程證來港,所以他們與同類人士被泛稱為「無證兒童」,不論他們是否兒童或已成年。基於入境處此做法在法理依據上可被質疑,時任保安局局長黎慶寧認為有必要修改現有的入境條例。

    由於吳嘉玲案是終局判決,而特區政府又急於改變這個現實,所以出現修改基本法與及重新解釋基本法的論述。在諮詢部分學者後,認為兩個做法各有缺點。 修改基本法第24條的缺點有: 1. 容易聯想成為基本法條文本身的漏洞 2. 香港主權移交後兩年便修改基本法,有損基本法的莊嚴與穩定性 3. 修改基本法必需依據第159條的程序而行,所需時間甚長 4. 修改基本法第24條有關條文,很大機會違反基本法第159條不得與「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之規定,仍然有違憲爭議 重新解釋基本法的缺點有: 1. 湯家驊引用《論立法解釋》「筆者認為不能公開允許和提倡以解釋法律來代替修改法律,否則會對法制的權威和統一產生不利影響。」 2. 容易聯想成為司法系統或機構上的錯誤,因為這否定司法機構對基本法的解釋 3. 解釋程序只聽取興訟...

    1999年7月16日,立法會通過決議案修改《入境條例》,確定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定義如下: 1. 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2. 在1997年7月1日當日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而其父或母在其出生時或其後已在香港定居或擁有香港居留權 莊豐源在1997年9月29日香港出生,不屬於《入境條例》(不論何時的版本)定義下的香港永久居民,但他被祖父代表下聲稱依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1項,得到香港永久居民身分,只是被《入境條例》違憲地阻欄。

    外傭居港權

    2010年底,香港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協助3個菲律賓家庭入稟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入境條例》對於在香港連續工作滿7年的外籍家庭傭工不能因此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限制,認為該條文違反《基本法》第24條。訴訟引起香港社會廣泛關注,因為如果外傭一方勝訴並成為案例,有可能引致大量外傭及其家人取得永久居港權,以及動搖香港當前的外傭政策。 由於被法律援助署聘任的李志喜是公民黨憲制及管治支部副主席,引起一些輿論批評公民黨「禍港」,有民眾組織遊行抗議公民黨。公民黨黨魁梁家傑承認外傭居港權案導致公民黨面對極大民憤。 其中一宗司法覆核於2011年8月22日開審,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林文瀚於9月30日裁定《入境條例》限制外傭申請居港權的條文違反《基本法》。特區政府及後提出上訴,上訴庭判政府上訴得直。外傭不服判決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庭於2013年3月25日作出終審裁決,判外傭敗訴。

    外傭子女居港權

    2014年9月18日,香港終審法院駁回一名菲律賓籍外傭在香港出生的兒子,在香港享有居留權的上訴。居留權的申請人是一名17歲男子,他的母親在1991年從菲律賓以外傭身份申請到香港工作,該外傭在1996年在香港產下該男子。該外傭和她在香港產下的兒子於2006年向入境處申請香港居留權,但入境處在2008年決定不受理他們的居留權申請,兩人其後向香港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但先後被高等法院原訟庭和上訴庭駁回,終審法院於2014年1月決定受理該外傭兒子的上訴申請。終審法院在9月18日指出沒有證據顯示該男子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五名法官一致駁回他申請居港權的上訴。

    居港權家長會網頁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不活躍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34052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29377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劉港榕及其他人對入境事務處處長(CACV108&109/99)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判案書,英文原文(英文)
  5. 劉陳昭玲 ( 臺灣話 : Lâu-Tân Tsiau-lîn ,1956年6月18日 — ) [1] ,原名 陳昭玲 , 中國國民黨 籍政治人物,澎湖縣湖西鄉沙港村人,現任 澎湖縣議會 議員( 馬公市 選區),曾任第15至20屆議長。 [2] 生平. 澎湖縣 湖西鄉 沙港村出身, [3] 25歲投入 澎湖縣議會 選舉 [4] ,連十屆當選、未曾落選的紀錄 [2] ,也連續當選六屆議長,寫下地方自治紀錄。 [5] 貪汙索賄案. 2023年3月13日,劉陳昭玲遭檢舉向他人索賄,檢調獲報後至澎湖縣議會議長辦公室等地搜索,並傳喚劉陳昭玲等15人到案。 檢方偵訊後,認為劉陳昭玲等3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且有串供、逃亡之虞,故向 澎湖地方法院 聲請羈押禁見。

  6. 在石翠芝的生日宴上因要阻止顧曼楨和沈世鈞離開上海,綁架了秋生引顧曼楨到生日宴上,原本想拿槍殺了顧曼楨,卻在石翠芝阻止之下不慎走火打死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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