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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类型和依据. 2 退还土地. 3 责令限期改正. 4 补偿标准. 类型和依据. 播报. 编辑.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①为 公共利益 需要使用土地的;②实施城市规划进行 旧城改建 ,需调整使用土地的。 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适当给予补偿。 有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乡镇村 公共设施 和 公益事业 建设需要使用使用权人土地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退还土地. 播报. 编辑.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的,应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第一条 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并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收回土地,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合同(以下简称临时用地合同)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用地规划的规定,作出征用土地的决定。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 法律事实 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 。 中文名.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对 象. 国有土地. 属 性. 使用权收回. 类 型. 法律. 《 土地管理法 》第58条规定,为实施 城市规划 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 南京市人民政府 批准(宁政国土批 [2015]122号),决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块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具体实施单位依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涉及该范围的原土地使用者在完成补偿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证到我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注销的,将依法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收回地块范围:建邺区(北至江东南路,南至恒河路,东至黄河路,西至天河路)。 具体范围见附图,详情可到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审批处查询 [1] 。 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 [2015]1108号是一则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宁政国土批[2012]15号),决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块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具体实施单位依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涉及该范围的原土地使用者在完成补偿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证到我局申请办理土地 ...
1 简介. 2 条款出处. 3 条款通俗解释. 4 条款适用情况. 简介. 播报. 编辑.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落幕,但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 显示 ,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 此规定一经报道即引起了广泛争论和质疑。 1月1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通知,对报道中颇具争议的“土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内容作出了正式回应。 回应中提到“住宅 建设用地使用权 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局指出,根据《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2005年9月.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页 数. 500 页. ISBN. 9787802171084. 定 价. 36 元. 装 帧. 平装. 目录. 1 内容简介. 2 作者简介. 3 目录. 内容简介. 播报. 编辑. “ 民以食为天 ,粮以地为本”。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因此处理好土地问题,无疑是世界各国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土地问题是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核心。 我国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普遍实行土地 承包经营责任制 ,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尤其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实施后,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走上了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