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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繳納地稅的責任. 根據政府的土地租契(下稱「地契」),所有物業業權人均有責任繳納地稅。. 下列為規管地稅的有關條例:. 《地稅及地價(分攤)條例》 [第 125 章] 此條例訂定同一地段的個別權益業權人分攤地稅的條款。. 《政府租契條例》 [第 40 章] 此條例 ...

  2. 地租或地稅是政府根據土地契約向有關業主徵收的款項,不管物業是被佔用或空置,均須繳納。 業主所繳納地租或地稅的款額是固定的,抑或會隨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改變,要視乎有關物業的土地契約所屬類別而定。

  3. 谷友提及的有趣案例,源於五月初,當事主購入一層土瓜灣物業不久後,收到「地政總署」寄來繳費通知書,要求業主繳付「地稅」。 其實,「地稅」跟「地租」概念差不多,都是政府在徵收地價以外,向承租人徵收的一筆費用。

  4. 2022年7月9日 · 至於地稅,基本概念跟地租相同,第一太平戴維斯估值及專業顧問服務董事總經理陳超國指,兩者沒有分別,英文名稱皆是government rent,有人中文名稱為地租,亦有人稱地稅,兩者皆可。

  5. 差餉及地租計算機. 此計算機可估算最近三個估價年度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及/或《地租 (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而分別徵收的差餉和地租。. 錯誤.

  6. 地租則是土地承租人為土地契約所繳的租金;差餉物業估價署會向位於新九龍界限街以北及新界;於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獲批土地契約的物業;或獲得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延期的不可續期契約的物業業主/物業使用人徵收地租。 地政總署會向位於九龍界限街以南和港島區,並於1985年5月27日之前獲批土地契約的物業徵收地稅。 有關地稅的資料, 請按此 。 差餉和地租一年分 4 季預繳,每年差餉和地租的徵收率分別為應課差餉租值的 5% 及 3 %。 繳納人收到《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即「差餉/地租單」)後,應在最後繳款日期前清繳有關款項,否則須付 5% 的附加費。 如在最後繳款日期過後 6 個月仍未繳交,尚未償還的款項(包括 5% 附加費)將再被加徵 10% 的附加費。

  7. 雖然差餉與地租的定義不同,但都是每個季度向業主收取的,金額是按物業的 應課差餉租值 (租值),乘以一個百分比計算;至於地稅,通常一年收取2次,視乎稅金額及物業位置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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