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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天台屋是建於大廈天台之上的建築物大多數都是非法興建且都在政府清拆之列天台屋由廉價的鐵皮和木頭搭建而成內部劃分數區供多戶多人使用夏天炙熱難熬冬天則寒風刺骨

  2. 2013年3月8日 · 大樓管理委員會規定仲介帶人看屋每次收取一百元清潔費請問合法嗎筆者受邀多次講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時都被問過這個題目當然房仲業面臨這個問題時自有業界生態與平衡來做答案這個問題的來源很有趣

  3. 工地主任建議電箱位置從右側RC牆改至樓梯那堵牆面 (黃色部分示意),主要是擔心電箱裝在此位置,讓牆壁變薄,它日久後會漏水疑慮。 他說電箱裝在RC牆面比在磚造牆好。 所以工地主任問我要不要連同樓梯那片牆與廁所那片牆 (藍色線條示意)都改為RC牆面,這樣我家就全部RC隔間了,優點是對我家結構會有增強作用 (我家是走樑柱系統),但是他要我想好,因為他日我想在空間上有所變動 (比方隔間),會很麻煩。 因為我家並不大,目前想來並不覺得往後會有再隔間的想法。 但是會擔心做了錯誤的決策,所以來請教各位先進,謝謝大家。

  4. 我家住汐止,目前的房子是62年建造的,沒有權狀,有房屋稅籍證明,房子是兩層樓,二樓屋頂是鐵皮。地坪是62坪,房屋大概有50坪,我想翻修增建到三樓或四樓,問了一些營造人,他們都說不行,可是我們有去汐止地政課問,他說找建築師就好,我們就上網找了一個汐止的建築師。

  5. 一、公寓大廈管委會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管委會的內涵,大概具備了一定的名稱、事務所、一定目的等要件,核心問題在於有無「獨立之財產」。管委會其實只是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即業主)的代表,有財產的主體是區分所有權人,在此一概念上與合夥,或祭祀公業有相當的區別

  6. 2011年6月11日 · 公寓大廈碰到天花板漏水問題,如果能協調處理最好,否則往往會為到底該由樓上或樓下住戶負責而意見紛歧甚或鬧得不愉快,其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這個問題已經有所規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所以如果漏水問題不是樓上、樓下住戶任何一方造成,例如管線年久失修或地震震壞造成漏水,那麼維修責任及費用應由樓上、樓下住戶共同承受與負擔,但是如果漏水原因是因單方造成,如樓上住戶浴室裝修施工不慎損及管線,造成漏水,那麼樓上住戶就要單獨負擔這筆維修費用。

  7. 2012年4月11日 · 所謂竊佔罪,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換言之,主觀上行為人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客觀上則須有竊佔之行為,兩者並具,始能成立。 一般而言,行為人若佔用共有土地,通常就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主觀認知,但若行為人提出「使用權抗辯」時,就要進一步細究,因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條第1、2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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