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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0年12月6日 · 預售屋買賣會發生坪數不足或超過契約記載坪數的問題為此內政部於90年9月3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3626號函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點及同日第9083628號函公告之預售屋買賣

  2. 2010年11月4日 · 我要回應. 否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市場上合建分為三大類第一種 合建分屋合建分屋為地主與建商雙方按比例分配房屋即甲建商與乙地主合建雙方約定1-3F為地主所有4F-8F為建商所有雙方各自擁有分配之房屋故建商與地主雙方有 (交換)的性質,即地主以土地交換建商興建.

  3. 東方之珠香港給人的第一印象是高聳大廈林立構成壯觀天際線但繁華炫麗背後卻是樓價高漲造成數萬戶港人只能棲身於鐵皮加蓋搖搖欲墜的天台屋

  4. 三、乙方投資興建之鋼筋混凝土結構大樓。 第二條:合建原則: 一、「本約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法定之容積容率為300%、建蔽率為50%。 二、雙方同意由乙方委託專業知名建築師,針對區域環境、市場供需及設計規範,在建築法規允許下,設計符合雙方利益之最大總樓地板面積,並於本合建建物施工期間,依據施工圖面協助乙方監督施工。 三、雙方同意共同委請xx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為本合建契約、解釋、文件保管及監督契約執行。 四、甲方同意依據乙方規劃之合建進度,並按本合建契約相關各條款,密切與乙方配合,務期本合建契約有效依約執行。 五、有關本「合建大樓」之圖面,甲方全權授權乙方規劃及申請建造執照。

  5. 2011年3月7日 · 首先,第三人占有法拍屋,通常是債務人在房子被查封前,已將房子出租給第三人,訂有租賃契約,之後,房子經法院拍賣而由他人得標,拍定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雖然照理說,租賃契約是一個債權契約,租賃關係只會存在承租人與出租人(即債務人)之間,承租人只能持租賃契約,向之前的出租人(即債務人)主張,而不得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拍定人),不過,因為我國民法為了保護通常是經濟上弱者的承租人,而將原本存在於債務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移由拍定人承受,使得承租人在原有租賃契約存續期間得以繼續居住而不用搬家(修正前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

  6. 一. 房屋部份: (一) 合建完成後,甲方可分得權狀面積為00坪。 (二) 甲方由地上 0 樓往上分配、乙方由頂樓往下分配。 (三) 上開所述分得之地上房屋面積,包括主建物、附屬建物(騎樓、陽台、雨遮、專用機房)及公共設施(樓梯間、電梯間、門廳、突、水箱、發電及電信機房、防空避難室…等),以地政機關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四) 公設為28 % ± 2 % 。 二. 停車位部份: 甲方合建完成後,分得地下室機械停車位為0個車位。 (分配車位如不足1車位時,得補足價差,以銷售底價購買,且甲、乙雙方須在”互相找補 ”的金額上,採相同價格)。 三. 補貼款部份:

  7. 2010年8月27日 · 2012-09-20 20:05:23.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公寓大廈住家常見任意裝設鐵窗的情形,國人早已習以為常,不過如果依法論法,房子雖然是住戶買的,但是公寓大廈的外牆面可不是該樓住戶自己私人所有,而可以任意處置的,如果有住戶認為房子是自己買的,個人可任意裝設鐵窗,是錯誤的觀念。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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