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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任何人如基於另一人的家庭崗位而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 「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的崗位,「直系家庭成員」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與該人有關的任何人。

  2.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條例)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 根據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如歧視具有家庭崗位的人,便屬違法。 有關人士可以就指定活動範疇內的家庭崗位歧視提出投訴,投訴範圍並包括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

  3.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4. 本條例旨在將基於家庭崗位而對任何人的歧視定為違法作為,並擴大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職權以包括此等歧視以及就相關目的訂定條文。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2. 釋義. An Ordinance to render unlawful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ersons on the ground of family status and to extend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to include such discrimination and for connected purposes. 1. Short title.

  5. 制訂《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目的,是保障有責任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僱員,在受僱時不會受到歧視。 本守則旨在幫助僱員、其同事、僱主及其他有關人士瞭解《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所述的責任。 平等機會委員會深信,僱主、僱員及公眾瞭解在僱傭範疇中禁止基於「家庭崗位」歧視及「使人受害」行為的理念,至為重要。 本守則與平等機會委員會《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一併使用,防止在僱傭範疇出現歧視的情況,並就處理有關違法行為的程序及制度提供指引。 2. 適用範圍. 本守則適用於本港各機構 3 的僱傭範疇,除非其僱員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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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工作與家庭間的潛在衝突影響到在職人士的健康、工作表現、事業發展、生產力以及競爭力,所以有需要訂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改善上述情況。 4. 甚麼是「家庭崗位」?

  8. 直接歧視是指某人基於其家庭崗位而受到比另一人差的待遇。 例如,僱主認為有嬰孩的婦人因要照顧孩子而不能到 海外公幹,故把某名剛生孩子的婦人調往較差的職位。

  9. 區域法院於 2005 年有一平等機會訴訟案例 ( Lam Wing Lai v YT Cheung (Ching Tai) Ltd. ) ,在此案件中,原告人因懷孕及負有家庭崗位責任而被解僱,法庭最終判處原告人勝訴,並可獲得因受情感傷害及收入損失之賠償。 如僱主純粹認為僱員因要照顧子女而不能超時工作或離港工幹,從而解僱該僱員,便可能已違反《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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