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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處)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453章)成立,以仲裁小額僱傭申索。. 有關申索每宗由不超過10名申索人提出,而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額不超過 15,000 元*。. 超過仲裁處司法管轄權的申索則由司法機構轄下的勞資審 ...

  2.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下稱「仲裁處」) 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 條例》而成立,為僱主與僱員提供快捷、簡單、廉宜和獨立的僱傭 爭議仲裁服務。

  3. 2008年6月20日 · 於離職後,申索人入禀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索償2007年9月8日、9日、15日及16日(兩個星期六及兩個星期日)的休息日薪酬及超時工作補薪。 申索人還追討其他索償,但不屬本上訴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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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根據《2021 年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修訂附表)公告》,由2021 年9 月17日起,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由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額不超過8,000 元上調至不超過15,000元。. 有關條文載於《2010 年僱傭( 修訂) 條例》,並適用於該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 即2010 年10月 29 日當日或之後 ...

  6.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在接獲申索書之後可安排僱傭雙方進行調停。如: 僱傭雙方未能(或相當不可能)藉調停達成和解; 任何一方(或僱傭雙方)拒絕進行調停;或. 則小額薪酬索償. {Cap.453: S.13, s.14(1)} 如僱傭雙方達成和解,則須簽署和解書,而該項和解須被視為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作出的裁定。{Cap.453: s.14(2),(4)} 在聆訊期間,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可傳召證人,亦可命令呈交有關文件、紀錄及其他證據。僱傭雙方不可由律師或大律師代表出席聆訊,但(如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許可)可書面授權由已登記的職工會或僱主協會的職員代表出席聆訊;如僱主為一間公司,則可由其高級人員或僱員代表出席聆訊。 {Cap.453: s.17, s.22, s.26}

  7. 2021 年第109號法律公告. 《2021 年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 修訂附表)公告》 ( 由勞工處處長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 第453 章) 第6條作出) 生效日期. 本公告自2021 年9 月17日起實施。 修訂《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 第453 章)現予修訂,修訂方式列於第3條。 修訂附表(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附表,(a)(iii)段—— 廢除. “ 的條文”。 附表,英文文本,(a)(v)段—— 廢除. “his” 代以. “the employee’s”。 附表,(a)(v)段—— 廢除. “ ;或” 代以分號。 附表,(b)段—— 廢除.

  8. 2021年4月23日 · 一名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沒有履行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處)的判令,向僱員支付裁斷款項,被勞工處檢控。 該僱主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於今日(四月二十三日)被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