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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慶祝《種族歧視條例》生效15周年,平機會在過去的周日(4月21日)舉辦了「種族多元共融運動2024」。 平機會很榮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務司副司長卓永興蒞臨主禮。

  2. 平機會獲四條反歧視條例賦予責任和權力,致力消除基於性別、餵哺母乳、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而產生的歧視。 此外,平機會亦致力消除性騷擾、基於餵哺母乳的騷擾,以及基於殘疾和種族的騷擾及中傷行為,並促進男女之間、傷健之間、有家庭崗位和沒有家庭崗位人士之間,以及不同種族人士之間的平等機會。 平等機會法例. 香港有以下四條反歧視條例: 《性別歧視條例》 (第480章); 《殘疾歧視條例》 (第487章);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第527章);以及. 《種族歧視條例》 (第602章)。 (1) 《性別歧視條例》 (第480章)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任何人在訂明活動範疇內基於某人的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或餵哺母乳而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 訂明活動範疇包括: 僱傭. 教育.

  3. 政府透過《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及《2021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實施平機會在歧視條例檢討意見書中提出的其中八項建議。 條例修訂加強了四條反歧視條例對免受歧視及騷擾的保障。

  4.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提出投訴。 認清你的法律權利。 平機會收到投訴後,會就事件進行調查,並嘗試以調停方式解決。 如調停不成功,你可以向平機會申請法律協助。 處理投訴及調停. 法律協助. 本頁內容對你有幫助嗎? 修訂日期:2023年8月.

  5.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任何人在指明的活動範疇內基於某人的性別、婚姻狀況及懷孕而對該人作出歧視行為,或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這條例同時保障男性和女性。.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任何人如公開中傷殘疾人士,或在指明的活動範疇內基於某人的殘疾而對 ...

  6. 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 《 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 》(《指引》)旨在提高政策局、部門和有關機構(統稱為“公共主管當局”)在制訂、推行和檢討有關政策及措施時,要注意種族多元及共融的意識,以及給予公平合理的考慮,同時指導公共主管當局如何確保所有香港市民,不論種族,皆有平等機會獲得公共服務。 根據指引,公共主管當局擬訂載列促進不同種族人士享有平等機會獲得公共服務的措施清單。 各公共主管當局的措施清單,歡迎 按此 瀏覽。 公共主管當局亦為有需要的人士安排適當的傳譯及翻譯服務。 2023至2024年度的綜合統計數據,請 按此 瀏覽。 登記加入非政府外語傳譯員名單.

  7. 平機會會為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及餵哺母乳而受到歧視,或受到性騷擾/因餵哺母乳而受到騷擾的人士提供協助。 有關人士可以書面向平機會提出投訴,平機會會就投訴進行調查,並鼓勵有關雙方進行和解。

  8. 根據《 性別歧視條例 》,任何人在下列活動範疇內基於某人之性別、婚姻狀況或懷孕而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即屬違法: 僱傭; 教育;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樓房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以及被選入或委任入該等團體; 參與會社的活動; 政府的活動; 大律師的執業(指給予大律師的見習職位和訓練)。 根據《 殘疾歧視條例 》,任何人如公開歧視、騷擾或中傷殘疾人士,或在下列活動範疇內中基於某人的殘疾而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即屬違法: 僱傭; 教育;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進出樓房 / 處所; 樓房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參與會社及體育的活動; 政府的活動; 大律師的執業(指給予大律師的見習職位和訓練)。

  9.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負責執行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條例》),以消除基於性別、婚姻狀況及懷孕而產生的歧視。 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三年,平機會接獲涉及《條例》的各類別投訴數目和每年的增減變化分別為何; (二)是否知悉,平機會有否針對不同類別的投訴進行教育、宣傳和執法行動,以減少性別歧視;各項行動的成效為何; (三)是否知悉,平機會及教育局會否調查中學、小學、幼稚園及特殊學校有否制訂及執行消除性別歧視(包括性騷擾)的政策,從而知悉有制訂政策的學校的數目、名稱及實施該政策的情況;若學校未有制訂有關政策,教育局會如何跟進;一旦在教育機構內發生性別歧視或性騷擾事件,教育局的角色和責任為何;

  10. 根據《 性別歧視條例 》,任何人在下列活動範疇內基於某人之性別、婚姻狀況或懷孕而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即屬違法: 僱傭; 教育;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樓房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以及被選入或委任入該等團體; 參與會社的活動; 政府的活動; 大律師的執業(指給予大律師的見習職位和訓練)。 根據《 殘疾歧視條例 》,任何人如公開歧視、騷擾或中傷殘疾人士,或在下列活動範疇內中基於某人的殘疾而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即屬違法: 僱傭;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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