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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產假. 問 1. 僱員要符合甚麼條件才可享有有薪產假? 問 2. 如何計算產假薪酬? 應該何時發放產假薪酬? 問 3. 懷孕僱員因產前檢驗而缺勤,僱主是否須要支付疾病津貼? 問 4. 懷孕僱員可在甚麼時候開始放.

  2. 侍產假. 男性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就其配偶/伴侶每次分娩享有51天侍產假: 為初生嬰兒的父親2或有嬰兒即將出生;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已按法例的規定通知僱主。 放取侍產假. 僱員必須: 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最少3個月通知僱主他打算放取侍產假(在此階段無規定須訂明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及. 在放取侍產假前通知僱主他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3。 如僱員沒有給予僱主上述3 個月的預先通知,則必須在放取侍產假前最少5天通知僱主他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 如僱主要求,僱員須給予僱主一份由僱員簽署的書面陳述,述明: 嬰兒母親的姓名; 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或確實出生日期;及. 僱員為嬰兒的父親。 書面陳述樣本. 本人.

  3. 5天法定侍産何時生效?. 適用於哪些僱員?. 答1. 《2018年僱傭 (修訂) (第3號)條例》已於2019年1月18日生效。. 如果男性僱員的子女於該生效日期或之後出生,並符合法例的其他規定,便可就其配偶/伴侶該次分娩享有5天侍産。. (請留意:如合資格男性僱員的子女 ...

  4. 延長法定產假四個星期的《2020年僱傭(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於2020年12月11日生效。. 《修訂條例》旨在延長《僱傭條例》(第57章)下的產假四個星期,讓合資格僱員在緊接10個星期的產假之後連續放取;並維持以現時法定產假薪酬的比率(即僱員每日 ...

  5. 香港女性產假最新法例. 2020年12月起, 香港政府正式通過修改條例 ,將香港的法定產假從10週增加到14星期,並將產假薪酬上限提高至$80,000,一改已有48年歷史的產假規例。. 通過此法案後,女性產假福利將有以下幾項改進:. 僱主將為符合條件的僱員提供14星期 ...

  6. 2020年12月4日 · 勞工處宣布,有關延長法定產假四星期的修訂條例下周五生效,合資格女性僱員在該日或之後分娩可享有14周法定產假。 該處表示,《2020年僱傭(修訂)條例》旨在延長《僱傭條例》下的產假,讓合資格僱員在緊接十周產假之後連續放取多四個星期產假,並維持以現時法定產假薪酬比率,即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計算就延長產假須支付的法定產假薪酬,每名僱員上限八萬元。 有關修訂也將《僱傭條例》下「流產」的定義由「懷孕28個星期內」更新為「懷孕24個星期內」,讓懷孕24周或以後產下不能存活嬰兒的女性僱員在符合其他所需條件的情況下,有權獲得產假。 此外,修訂項目接納由醫療專業人員所簽發的到診證明書,作為合資格僱員就接受產前檢查當日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證明文件。

  7. 《修訂條例》旨在延長《僱傭條例》(第57章)下的產假四個星期,讓合資格僱員在緊接10個星期的產假之後連續放取;並維持以現時法定產假薪酬的比率(即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計算就延長產假須支付的法定產假薪酬,以每名僱員80,000元為上限。 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修訂條例》下新增四個星期產假薪酬(即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之後僱主可透過報銷形式向政府申領發還該筆已支付的產假薪酬,詳情請參閱勞工處編製有關「發還產假薪酬計劃」的資料。 《 12. 《修訂條例》亦包括: ‧將《僱傭條例》下「流產」定義的懷孕期由「懷孕28個星期內」更新為「懷孕24個星期內」,讓懷孕24個星期或以後產下不能存活嬰兒的女性僱員,在符合其他所需條件的情況下,有權獲得產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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