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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性別歧視條例》保障婦女在僱傭、提供貨品、設施及服務等範疇免受懷孕歧視。 僱傭範疇的懷孕歧視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若任何香港機構的僱主基於婦女懷孕而使她遭受不利對待或被解僱,即屬違法。

  2. 性別歧視條例保障你以免受到懷孕歧視。 按照法例規定,懷孕歧視是屬於民事違法行為。 法律規定僱主不可以: 拒絕聘用懷孕婦女. 限制懷孕婦女調職或在職訓練. 解僱或迫使懷孕婦女離職. 解僱產假後復工的員工. 不計算員工產假以前的工作表現. 若你遭受懷孕歧視,可以怎樣做? 記錄事發經過. 盡快記下事件發生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包括所有對話和在場人士。 把這些資料保留在家,以備日後決定提出投訴時作為有用參考. 尋求朋友和家人的精神支持. 在工作上遭受不公平對待總會教人難受。 你應該先好好照顧自己,想想自己要做些甚麼,再找人協助並採取行動。 若有工會代表,可以與工會代表商量. 向非政府組織的婦女團體尋求協助. 把事件告知你的僱主. 你的僱主可能聘有平等機會主任,或設有投訴機制來處理你的投訴。

  3. 許多僱主誤以為只要遵守《僱傭條例》的規定(請參閱勞工處的網頁:www.labour.gov.hk,即給予14星期有薪產假),便可解僱已分娩的僱員。其實這並非必然,因勞工法例與《性別歧視條例》是分開執行的。勞工法例處理分娩福利,《性別歧視條例》則處理歧視

  4. 勞工法例及指引. 工作間的歧視問題. 分享:. 本文介紹防止及處理工作間歧視問題的實務指引。. 僱傭指引. 招聘過程中,僱主應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憑應徵者的本領、才能和學識而聘用,不應因應徵者的性別、殘疾、家庭崗位、種族、年齡或性傾向而將他們拒 ...

  5. 2018年5月23日 · 根據《僱傭條例》,由懷孕僱員藉醫生證明書證實為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的一段期間內,除非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否則僱主不得解僱該僱員。 此外,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若任何香港機構的僱主基於婦女懷孕而使她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或被解僱,即屬違法。 條例對各類僱用方式,包括合約工作,都加以保障。 就何啟明議員的提問,我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綜合答覆如下: (一)在二 一五至二 一七年,勞工處就僱主涉嫌違例解僱懷孕僱員而作出刑事調查的案件共有53宗。 勞工處經調查上述個案後,共向10宗個案的11名僱主提出檢控,其中一宗個案涉及兩名僱主,經法院審理後,共有九宗個案的10名僱主──涉及10張傳票──被判罪成。 勞工處沒有備存產後復工的僱員被解僱的個案數字。

  6. 2018年10月31日 · 當懷疑遭受懷孕歧視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可向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訴,地方政府會展開調查,做出懷孕歧視是否成立的判斷與是否處罰雇主的決定,如果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申訴的處理結果不同意,可選擇在10天內向勞動部的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 ...

  7. www.onc.hk › zh_HK › publicationONC Lawyers

    根據《僱傭條例》第15條,由該僱員藉醫生證明書證實為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或非因分娩而終止懷孕(即流產或人工流產)之日為止的一段期間內,除非屬於可合理地即時解僱的情況,否則僱主不得解僱該女性僱員(《僱傭條例》第15 (1) (a) 條)。 現況. 平機會於2016年5月公布的「中小企懷孕歧視狀況及對在職母親負面看法之研究」顯示,每五名受訪僱員中超過一名(22%)表示曾在懷孕或產假期間或產後復工首年內受到歧視。 女性僱員在懷孕期間及復工後首12個月內受到的不良好待遇包括產前或產後檢查不獲計作病假,以及因懷孕而受到僱主/同事不禮貌對待。 此外,每五名受訪的在職母親有一名表示,為照顧年幼子女而請假有困難。

  8. 2018年10月24日 · 懷孕歧視,是指雇主基於受僱者「懷孕」這個事實,給予不利的差別性對待。 常見情況,例如未僱用前因為求職者已懷孕或有計畫懷孕就拒絕僱用;在僱用時要求職者切結,只要懷孕就必須離職或辦理留職停薪。

  9. 2023年9月1日 · 現時《性別歧視條例》保障婦女在僱傭範疇免受懷孕歧視。 若任何僱主基於僱員懷孕而使該僱員受到不利的對待或被解僱,或給予該僱員較差的待遇,都有可能構成懷孕歧視,違反《性別歧視條例》。

  10. 案情背景. 申索人指稱答辯人基於其懷孕,藉着 (1)不予她續訂僱傭合約(「 解僱 」)及 (2)拒絕向她發放2017年度的花紅,向她作出歧視行為,違反了《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8 (a)及11 (2) (c)條。. 申索人於2017年3月向答辯人發出書面懷孕通知書,同年11月因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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