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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於1980年制定,是香港特區據以管理水質的主要法例。 該條例根據水體的有益用途訂立水質指標,並把全港水域劃定為不同的水質管制區,在管制區內排放污水受牌照制度管制。
www.epd.gov.hk/epd/tc_chi/international_conventions/pops/wpc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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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管制條例》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Ordinance
在本條例中,凡提述將物質排放入香港水域、內陸水域、 公用 ...
- 《水污染管制條例》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Ord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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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例中,凡提述將物質排放入香港水域、內陸水域、 公用污水渠或公用排水渠或作出將物質排入香港水域、 內陸水域、公用污水渠或公用排水渠的排放,即為提述
為 保 障 市 民 的 健 康 、 保 護 污 水 收 集 與 處 理 系 統 的 結 構 , 及 避 免 接 收 水 體 的 水 質 惡 化 至 無 法 自 然 修 復 起 見 , 實 有 必 要 對 污 水 排 放 加 以 管 制 。 2.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第 三 五 八 章 )於 一 九 八 年 制 定 , 後 於 一 九
《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於1980年制定,是香港特區據以管理水質的主要法例。 該條例根據水體的有益用途訂立水質指標,並把全港水域劃定為不同的水質管制區,在管制區內排放污水受牌照制度管制。
(1) 除第12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將任何物質排放入水質管制區內的公用污水渠或公用排水渠,即屬犯罪,但下述情況則屬例外 —— (a) 將住宅污水排放入公用污水渠或公用排水渠,而該公用污水渠或公用排水渠 —— (i) 是歸政府名下並由政府保養,作為用以輸送(ii)
第358章 《水污染管制條例》 詳題 本條例旨在管制 香港水域 的污染。 [1981年4月1日] 1981年第87號法律公告 (格式變更—— 2018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