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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熙豐變法. 熙豐變法,又作 王安石變法 、 熙寧變法,由於變法於 神宗 熙寧 、 元豐 年間推行,故稱「熙豐變法」。. 指 北宋 大臣 王安石 推动的、 宋神宗 支持并推行的,旨在消除北宋建国以来积弊的一场改革。. 新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國庫的收入,但是在 ...

  2. 北宋王安石變法時期的殿試(圖片提供:文化傳播/FOTOE). 王安石從政、學術和文學創作的年代主要在北宋仁宗、英宗、神宗三朝。. 仁宗在位四十一年(1023—1063年),這是趙宋帝國的經濟日趨繁榮而社會矛盾也日益尖銳和表面的時期。. 所以在慶曆(1041—1048年 ...

  3. 王安石 (1021年12月19日—1086年5月21日), 字 介甫, [a] 號 半山, 撫州 臨川縣 鹽阜嶺(今江西省 撫州市 臨川區)人,北宋著名政治家、文學家、思想家,實官至 司空 、 尚書左僕射 、 觀文殿大學士 、 鎮南軍節度使,封 荊國公。. [4] 身後追贈為 太傅, 諡 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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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概觀
    • 基本介紹
    • 背景
    • 過程
    • 新法
    • 結果
    • 影響
    • 失敗原因
    • 歷代評價

    熙寧變法一般指本詞條

    王安石變法是宋神宗時期,王安石發動的旨在改變北宋建國以來積貧積弱局面的一場社會改革運動。變法自熙寧二年(1069年)開始,至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結束,故亦稱熙寧變法、熙豐變法。

    王安石變法以發展生產,富國強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機為目的,以“理財”、“整軍”為中心,涉及政治、經濟、軍事、社會、文化各個方面,是中國古代史上繼商鞅變法之後又一次規模巨大的社會變革運動。變法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充實了政府財政,提高了國防力量,對封建地主階級和大商人非法漁利也進行了打擊和限制。但是,變法在推行過程中由於部分舉措的不合時宜和實際執行中的不良運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如保馬法和青苗法),加之新法觸動了大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所以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元豐八年(1085年),因宋神宗去世而告終。

    (註:概述圖王安石頭像來源:中華英烈祠)

    •中文名:王安石變法

    •其他名稱:熙寧變法/熙豐變法

    •變法時間:1069年—1085年

    •主要人物:宋神宗、王安石等

    •變法內容:青苗法、市易法、三舍法等

    •變法結果:失敗

    三冗危機

    北宋立國後,為了防止地方割據,收歸行政權、財權、軍權,採用分化事權的方式,維護中央集權;政治上實行文人治國,軍事上奉行守內虛外。 宋初,為削弱官員的權力,實行一職多官,但設官分職尚有定數。自宋真宗時起,朝廷關於官員致仕的詔令日見增多,至宋仁宗時,更是三令五申。同時由於大興科舉、採用恩蔭制、奉行“恩逮於百官唯恐其不足”的籠絡政策,導致官員多貪戀權位,官僚機構龐大而臃腫(“冗員”)。 為穩定社會秩序,抵禦北方民族的南侵,宋初實行“養兵”之策,形成了龐大的軍事體系;同時為了防止武將專權,實行“更戍法”,使得兵將不相習,兵士雖多但不精,對外作戰時處於不利地位(“冗兵”)。軍隊、官員的激增導致財政開支的增加,使得本就拮据的政府財政更加入不敷出,再加上統治者大興土木、修建寺觀等,形成了“冗費”。三者緊密地聯繫在一起,最終形成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

    內憂外患

    財政的虧空迫使政府不斷增加賦稅,除了繳納名正言順的“兩稅”之外,還有各種名目繁多的苛捐雜稅,給民眾造成沉重負擔,加之連年戰事和頻繁的自然災害,百姓苦難,各地怨聲不斷。農民由於沒有生路,紛紛揭竿而起。 同時,外敵的侵擾給北宋政權帶來巨大的生存壓力。北宋建國以後,就與東北邊境的契丹族和西北邊境的党項族連年發生戰爭,由於北宋政治腐敗和軍隊軟弱渙散,雖然耗費了巨額的財力和人力,但每每以失敗告終。慶曆三年(1043年),以范仲淹為首的“慶曆新政”,歷經一年即告失敗,並未改變這一嚴峻形勢。 宋神宗即位後,大宋王朝雖然表面上一派繁榮,其實內部已經蘊涵著深刻的矛盾和問題。由於土地兼併現象嚴重,大批農民喪失土地,兼之富豪隱瞞土地,導致財政收入銳減,出現了立國以來少有的財政赤字,“百年之積,惟存空簿”。

    慶曆新政失敗後,宋朝嚴重的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並未緩和,積貧積弱的局面仍在向前發展,朝廷內外危機四伏,因而要求改革的呼聲在一度沉寂之後,很快又高漲起來。嘉佑三年(1058年),王安石進京述職,作《上仁宗皇帝言事書》,系統地提出了變法主張,主張對宋初以來的法度進行全盤改革,革除宋朝存在的積弊,扭轉積貧積弱的局勢,建議朝廷改革取士、重視人才,請求立即實現對法度的變革。但沒被仁宗採納。

    治平四年(1067年),久慕王安石之名的宋神宗即位。宋神宗希望改變積貧積弱的局面,消除弊病,克服統治危機,遂起用王安石為江寧知府,旋即詔為翰林學士兼侍講,非常信任和器重王安石。

    熙寧元年(1068年)四月,王安石再次提出全面改革的想法,指出“治國之道,首先要效法先代,革新現有法度”,並勉勵神宗效法堯舜,簡明法制。王安石認為,北宋國家貧苦的癥結,不在於開支過多,而在於生產過少;農民之所以貧苦和不能從事生產,一方面是由於官僚富豪兼併了大量土地,另一方面是由於政府把繁重的徭役加在農民身上。因此,最好的理財富國之路,是依靠天下所有的勞動力去開發自然資源,是積極開源而不是消極節流。王安石隨後上《本朝百年無事札子》,闡釋宋初百餘年間太平無事的情況與原因,指出當時危機四伏的社會問題,期望神宗在政治上有所建樹,認為“大有為之時,正在今日”。神宗採納王安石的相關主張,並要求其盡心輔佐。

    熙寧二年(1069年)二月,宋神宗任命王安石為參知政事,王安石提出當務之急在於改變風俗、確立法度,提議變法,神宗贊同。為指導變法的實施,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統籌財政。同年四月,遣人察諸路農田、水利、賦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頒農田水利條約。

    熙寧三年(1070年),頒布募役法、保甲法。

    熙寧四年(1071年),頒布方田均稅法,改革科舉制度;

    富國之法

    •青苗法 內容: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黃不接時,由官府給農民貸款、貸糧,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別隨夏秋兩稅歸還。 作用:大大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剝削,一定程度上緩和了階級矛盾。 局限:強制農民借貸;利息偏高,農民負擔依然沉重。 •募役法(又稱免役法) 內容:將原來按戶輪流服差役,改為由官府僱人承擔,不願服差役的民戶則按貧富等級交納一定數量的錢,稱為免役錢。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作用: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生產發展;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局限:對貧苦人是沉重的負擔。 •方田均稅法 內容:下令全國清丈土地,核實土地所有者,並將土地按土質的好壞為五等,作為徵收田賦的依據。 作用:清丈出大量隱瞞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農民免除賦稅,得到實惠。 •農田水利法 內容:鼓勵墾荒,興修水利,費用由當地住戶按貧富等級高下出資興修水利,也可向州縣政府貸款。 作用:水利工程廣為修建,保證了灌溉;耕地面積增加, 農業生產發展,政府稅收增加。 局限:興修水利數量逐漸成為官員政績考核標準,一些地方政府強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人民負擔。 •市易法 內容:在東京設定市易務,出錢收購滯銷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 作用:限制大商人對市場的控制,有利於穩定物價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 •均輸法

    強兵之法

    北宋政府奉行養兵政策,士兵多但良莠不齊;集中軍權、更戍法直接削弱了軍隊戰鬥力。將不識兵、將無常兵、將帥指揮受制太多,其積極性得不到充分發揮。士兵經常換防,缺乏訓練,素質低下。 •保甲法 內容:將鄉村民戶加以編制,十家為一保,民戶家有兩丁以上抽一丁為保丁,農閒時集中,接受軍事訓練。 作用:加強對農村的統治,維護農村社會治安; 建立全國性的軍事儲備;節省了大量的訓練費用。 •裁兵法 內容:整頓廂軍及禁軍,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作用:提高軍隊士兵素質。 •將兵法(又叫置將法) 內容: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本單位軍隊的訓練,以提高軍隊素質。 作用:改變了兵將分離的局面加強了軍隊戰鬥力 •保馬法 內容:將原來由政府的牧馬監養馬改為由保甲民戶養馬。保甲戶自願養馬,可由政府給以監馬或者給錢自行購買,並可以免除部分賦稅。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作用:馬匹的質量和數量提高;政府節省了大量養馬費用。 •軍器監法

    取士之法

    王安石在進行政治、經濟和軍事體制改革的同時,也非常關注人才的選拔、培養和使用,主要是為變法造輿論。主要有改革科舉制度、整頓太學、惟才用人這三個具體措施。•改革科舉制度 內容:頒布貢舉法,廢除明經科,而進士科的考試則以經義和策論為主,增加法科。 作用:把科舉的立足點放在選拔具有經綸濟世之志和真才實學的天平上,擴大考選名額。 •整頓太學 三舍法:實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進行教學的太學三舍法制度。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太學生成績優異者不經過科舉考試可直接為官;提舉經義局,修撰儒家經典,編纂《三經新義》;設定武學、醫學、律學專科學校,培養專門人才。 •惟才用人

    主詞條:新舊黨爭、元祐更化

    王安石變法的目的在於富國強兵,藉以扭轉北宋積貧積弱的局勢。然而變法觸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反對。法令頒行不足一年,圍繞變法,擁護與反對兩派就展開了激烈的論辯及鬥爭,史稱“新舊黨爭”。

    御史中丞呂誨控訴王安石變法十大過失,,神宗貶為地方官,王安石舉薦呂公著代替其職。韓琦上疏規勸神宗停止青苗法,在反對派的巨大壓力下,神宗打算同意,執政曾公亮、陳昇之等乘機附和,王安石雖多方辯駁,神宗仍然認為應聽取各方面的建議。隨後,王安石稱病在家,繼而請求辭官歸隱。韓絳等規勸,神宗挽留王安石,王安石遂陳數朝廷內外諸官互相依附勾結的情況,進言神宗要不畏流俗,心懷天下。

    熙寧四年(1071年),開封百姓為逃避保甲,,出現自斷手腕現象,知府韓維報告朝廷,王安石認為施行新政,士大夫尚且爭議紛紛,百姓更容易受到蠱惑。神宗則認為應聽取百姓之言。

    熙寧七年(1074年)春,天大旱,久不雨,朝內外守舊勢力以“天變”為藉口,又一次掀起對變法的圍攻;免役錢激起群情洶洶、民心不穩,神宗憂形於色,寢食不安。安上門監鄭俠繪東北《流民圖》以告急檔案特進。神宗反覆觀圖,竟夕不眠,認為“天變”不是小事,是因人事不修所致。司馬光又上《應詔言朝廷闕失狀》,隨著改革深入,變法最大的支持者宋神宗發生動搖。同年四月,神宗的祖母曹太后和母親高太后亦向神宗哭訴“王安石亂天下”。宋神宗對變法產生懷疑,罷免了王安石的宰相職務,使變法遭受重挫。

    熙寧八年(1075年),王安石再次拜相,但已經得不到更多支持,加上變法派內部分裂、宋神宗的動搖,變法很難繼續推行下去。

    成效

    王安石變法的根本目的,是要改變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增強對外防禦,對內彈壓的能力,以鞏固和加強封建統治。從新法次第實施,到新法為守舊派所廢罷,其間將近十五年。在這十五年中,每項新法在推行後,雖然都不免產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但是,基本上都能收到一些效果,“富國強兵”的效果是十分顯著的。 積貧局面的改變 政府財政收入大幅增長。通過一系列理財新法的實行,國家增加了“青苗錢”、“免役寬剩錢”、“市易息錢”等新的財政收入項目,在發展生產、均平賦稅的基礎上,財政收入有了明顯的增加,國庫充裕,宋神宗年間國庫積蓄可供朝廷二十年財政支出,財政收入的迅速增加,徹底改變了北宋“積貧”的局面。 新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地主的兼併勢力,青苗法取代了上等戶的高利貸,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盤剝;方田均稅法限制了官僚和豪紳大地主的隱田漏稅行為,市易法使大商人獨占的商業利潤中的一部分收歸國家,打擊了大商人對市場的操縱和壟斷免役法的推行使農戶所受的賦稅剝削有所減輕,大力興建農田水利工程,對農業生產的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社會經濟發展,人民負擔減輕,呈現了百年來不曾有過的繁榮景象。 積弱局面的改善 改變“積貧積弱”的現象是王安石變法的總方針,富國強兵是變法的總目的。通過“強兵之法”的推行,積弱局面得以緩解,北宋國力有所增強。保甲法的推行,加強了農村的封建統治秩序,維護了農村的社會治安,建立了全國性的軍事儲備,並節省了大量訓練費用;裁兵法提高了 軍隊士兵素質;裁兵法提高軍隊士兵素質,將兵法改變了兵將分離的局面加強了軍隊戰鬥力;保馬法使馬匹的質量和數量大大提高,同時政府節省了大量養馬費用;軍器監法增加了武器的生產量,質量也有所改善。 變法的強兵措施扭轉了西北邊防長期以來屢戰屢敗的被動局面。北宋熙寧六年(1073年),在王安石指揮下,宋熙河路經略安撫使王韶率軍進攻吐蕃,收復河、洮、岷等五州,拓地兩千餘里,受撫羌族三十萬帳,,這是北宋軍事上一次空前的大捷,也建立起進攻西夏地區的有利戰線。

    弊端

    變法過程中也存在不少一些弊端和不足,出現了新法危害百姓的現象。在變法的指導思想上,王安石偏重於謀求開闢財源,獲取儘可能多的國家財政稅收,如均輸法利用國家行政權力強制進行收購、運銷,以此手段來積累國家財富,違背了客觀經濟規律,變法導致國富民貧,而這於王安石變法的初衷“去重斂、寬農民、國用可足、民財不匱”是大相逕庭的,而且新法實行也過於急進。 變法在當時也引起了擾民、損民的後果。史稱,免役法出,百姓都叫苦不迭,連擔水、理髮、茶販之類的小買賣,不交免疫錢都不許經營,稅務向商販索要市利錢,稅額比本錢還多,乃至有的商人以死相爭。保甲法推行時,為了逃避供養軍隊的高額賦稅與被抽去當兵的雙重威脅,民間發生了不止三、兩起自殘事件,嚴重者直至砍下了自己的手臂。1072年,甚至發生了東明縣農民一千多人集體進京上訪,在王安石住宅前鬧事的事。

    王安石變法的失敗是多種因素綜合造成的,其最根本原因在於新法變法只是一場地主階級內部針對北宋統治危機的制度改良,沒有觸及社會的根本問題,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封建社會的矛盾。

    1、變法的超前性與社會現實的落後性差距過大,變法沒有適應的土壤

    王安石變法主要是應對危機的政治衝動,而不是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對這次變法的經濟內容,黃仁宇評論道:“在我們之前九百年,中國即企圖以金融管制的辦法操縱國事,其範圍與深度不曾在當時世界裡其他地方提出。但現代金融是一種無所不至的全能性組織力量,它之統治所及既要全部包含,又要不容與它類似的其他因素分庭抗禮。”而宋朝的封建政體是其面臨的難以逾越的困境,結論不言而喻,變法的走樣與失敗是不可避免的。

    2、新法的“斂財”實質導致社會基礎的喪失

    變法的真正興奮點是富國,而不是富民。王安石的“理財”,實際上主要是在分配領域內損下益上,奪商人、地主、農民之利歸國家財政,做到的不過是利益的重新分配而已。這使他幾乎把整個社會作為“取財”的對象,因而在新法推行時,它損害了社會各階級、階層的利益,導致變法的社會基礎喪失。變法中財政收入的增長主要不是依靠發展生產,恰恰正是以青苗、免役等名目“加賦”的結果。

    3、變法急功近利、急於求成

    北宋時期

    北宋時期,其反對派就以修史的方法進行批評。到了南宋,再次通過修史的方法對其改革進行定性,指出王安石變法使得北宋王朝遭到滅亡(有說法指出是南宋朝廷為了推卸皇室的責任)。(以後歷朝歷代均以此作為依據,對其變法做出這樣的判斷,以至於在宋元話本里有文章專門諷刺。但是王安石的家鄉的一些文人出於同鄉的原因進行了一些爭辯,例如南宋時期的陸九淵等。)

    南宋至晚清時期

    南宋以後,王安石變法總體上是被否定的,但對王安石的部分新法措施則有不同程度的肯定看法。在諸新法措施中,尤以科舉改革、免役法、保甲法、保馬法得到較多的肯定。 南宋至晚清最具代表性的批判意見有三點: 1、認為王安石變亂祖宗法度,“禍國殃民”,最終導致北宋亡國。這個觀點定於南宋初期的《神宗實錄》,後經宋國史至元朝人修《宋史》所承襲,成為元明清時期的官方定論,不僅為史家所認同,而且被社會普遍接受。大儒朱熹,對王安石變法的後果有一個評價說:群奸肆虐,流毒四海。南宋文人羅大經,寫了一本著名的文學史料著作,叫《鶴林玉露》。評價王安石變法說“國家一統之業,其合而遂裂者,王安石之罪也,其裂而不複合者,秦檜之罪也”。 2、對荊公新學進行了嚴厲抨擊。荊公新學是王安石變法的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自宋理宗取締王安石配享孔廟後,荊公新學所遭受的抨擊之嚴厲,要遠甚於對新法措施的否定。 3、把王安石的諸項新法稱為聚斂之術“聚斂害民”。把王安石的理財思想視作興利之道“剝民興利”,是北宋熙寧、元佑時反變法派批評新法的主要觀點,自南宋至晚清仍是絕大多數史家和思想家評議王安石新法的基本觀點之一。

    民國時期

    梁啓超《王荊公》是20世紀評議王安石及其新法影響最為持久的著作。《王荊公》為王安石及其變法徹底翻案。梁啓超用社會主義學說類比王安石新法措施,把王安石稱為社會主義學說的先行者,胡適之先生亦持有相類的觀點。其後研究者雖然已涉及到王安石及其變法的方方面面,但梁啓超的肯定性評價為大多數人所尊奉,而成為20世紀前半葉的主流觀點。

  5. 王安石(1021-1086年),字介甫,號半山,封荊國公,撫州臨川人。. 他是北宋著名政治家及文學家。. 九個多世紀以來,人們對他的政績爭論不休,他所提出的「熙寧變法」(王安石變法),在當時引起很大爭議,結果失敗告終。. 但在文壇上,他被譽為唐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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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王安石变法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 宋朝 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各个方面,是中国古代史上继 王莽新政 之后又一次规模巨大的政治变革运动。. 王安石变法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却“夺 穷民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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