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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放債人牌照及續期. 由2016年10月3日起, 所有交付公司註冊處的放債人牌照或牌照續期的申請,除所須的申請文件外,亦必須連同有關的補充資料頁一併交付。. 詳情請參閱下列資料小冊子:. 如何申請放債人牌照 (pdf格式) 如何申請放債人牌照續期 (pdf格式 ...

  2.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規管。牌照法庭 負責就放債人牌照申請作出裁定及發出牌照。放債人註冊處處長 (現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

  3. 2021 年1月. 放債人牌照申請人遞交業務計劃的指引. 引言. 申請《放債人條例》第163 章第8 條所述的放債人牌照的人士( 下稱「申請人」)必須連同其申請書遞交業務計劃,以顯示申請人對放債業務全面了解,並就經營放債業務準備就緒。. 本指引載述業務計劃所應包括 ...

  4. 放債人」(英文:Money Lender)容許經營、宣傳自己的貸款業務,而在香港經營放債業務,都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 而放債交易及領事宜都受到香港法例第163章 《放債人條例》規管。

  5.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 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規管。 放債人主要業務 包括: (i) 消費者及商業貸款; (ii) 按揭; (iii) 出租車輛、廠房及設備; (iv) 信用卡; (v) 中小企業貸款; (vi) 支票及發票貼現;以及 (vii) 以集團形式貸款。 有關規定機關: 牌照法庭. 負責就放債人牌照申請,牌照續期及在牌照上簽註的申請; 並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 放債人註冊處處長 (現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 負責處理放債人牌照,牌照續期及在牌照上簽註的申請; 並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 警務處處長. 負責執行《放債人條例》,包括審查放債人牌照、牌照續期及簽註的申請,以及調查有關放債人的投訴。

  6.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 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規管。. 1) 牌照法庭. 負責就放債人牌照申請作出裁定及發出牌照. 2) 放債人註冊處處長 (現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 負責處理放債人牌照,牌照續 ...

  7. 2021年6月25日 · 在香港申請放債人牌照及續期. Sun Lawyers 25/06/2021. 任何人如想經營放債人業務,提供在銀行系統以外的貸款,則受《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下稱“放債人條例”)規管。. 根據放債人條例,在香港開展上述業務必須持有放款人牌照(下稱“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