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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管有危險藥物 佐治在街上被警員截查,發現他的褲袋內有一個膠袋載有14.6克晶狀固體,內含14.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 佐治在警誡下表示該「冰」是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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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根據 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 第8條 , 管有危險藥物是刑事罪行。. 當一個人管有危險藥物、或者他 / 她曾經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都是干犯了這項罪行。. 控方必須證明這個人知道他 / 她所管有的是危險藥物。. 「管有」的定義,不一定是帶在 ...

  5. 任何人如管有危險藥物;或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0,000港元及 監禁7年 。. 任何人如管有任何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的管筒、設備或器具,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00港元及 監禁3年 ...

  6. 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任何人非法經營、藏、進口、出口、供應和製造受管制的危險藥物,均屬刑事罪行。 相關的主要罪行如下:

  7. 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是針對毒品問題的核心法規,詳細規定了對於管有、製造和販賣危險藥物的法律處罰。 該法例的目的在於保護公眾健康,減少毒品濫用及其帶來的社會問題。

  8. 根據 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 第8條,管有危險藥物是刑事罪行。. 當一個人管有危險藥物、或者他 / 她曾經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都是干犯了這項罪行。. 控方必須證明這個人知道他 / 她所管有的是危險藥物。. 「管有」的定義,不一定是帶在身上 ...

  9. A. 管有藥物. 當一個人被證實或被推定為管有危險藥物,他會被推定為知悉藥物的危險性質,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第47 (2)條)。 B. 管有容器. 當一個人被證實管有任何容載或支承危險藥物的物件,他會被推定為知悉藥物的危險性,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第47 (1) (a)條)。 不過,如果個別人士收到另一人給他的容器時,不知道或沒有懷疑過當中容載危險藥物,並在他有時間檢查其內容前把容器丟棄,他不會被指管有容器中的危險藥物。 C. 管有任何行李、公文包等的鑰匙. 當一個人被證實管有任何容載危險藥物的行李、公文包、盒子、箱子、碗櫃、抽屜、保險箱、夾萬或其他類似的盛器的鑰匙,會被推定為管有該藥物,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第47 (1) (b)條)。 在此推定下,儲物室並非一個「盛器」。

  10. A. 管有藥物. 當一個人被證實或被推定為管有危險藥物,他會被推定為知悉藥物的危險性質,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第47 (2)條)。 B. 管有容器. 當一個人被證實管有任何容載或支承危險藥物的物件,他會被推定為知悉藥物的危險性,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第47 (1) (a)條)。 不過,如果個別人士收到另一人給他的容器時,不知道或沒有懷疑過當中容載危險藥物,並在他有時間檢查其內容前把容器丟棄,他不會被指管有容器中的危險藥物。 C. 管有任何行李、公文包等的鑰匙. 當一個人被證實管有任何容載危險藥物的行李、公文包、盒子、箱子、碗櫃、抽屜、保險箱、夾萬或其他類似的盛器的鑰匙,會被推定為管有該藥物,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第47 (1) (b)條)。 在此推定下,儲物室並非一個「盛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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