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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折舊計算減少請領金額泰安產險副總曾憲章表示一般市面上火險理賠方式分為兩種包括折舊認定以及實損實賠」,實損實賠按照字面上的意思就是火災發生後家具電氣產品若有毀損會直接理賠同樣的產品給顧客但折舊認定則是保險公司會依照該電氣用品出產及使用時間評估該動產價格但電氣折舊往往相當大也因此當民眾領到理賠的錢會發現與原來電氣購買價錢根本不符。 2.理賠有上限,不是全都賠:另外,產險公司多半會訂定理賠上限。 產險業者表示,火險中,動產理賠多半在3成、最高不會超過5成,因此若投保500萬元的火險,那麼動產理賠金額最高僅有250萬元。 若是第三人責任險,多半也會限定理賠金額,例如第三人醫療費用最多賠25萬元,若不幸身故的話,每人最多賠50萬元。

  2. 2005年10月2日 · 第 三財產保險 第 一 節 火災保險 第 70 條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第 71.

  3. 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的規定家中如有裝修則需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違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以下列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的前幾項條款詳細的條款內容可以至 內政部營建署 查看條款,避免自身未申請而遭到罰鍰。

  4. 2005年10月2日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第 3 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第 4 條.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第 5 條.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第 6 條.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 7 條.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或合法社法應負責之人。

  5. 2009年7月13日 · 民事訴訟法40條3項為應此實際上之需要,特規定此等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亦有當事人能力。 故非法人之團體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依其性質不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外,尚難謂與之為法律行為或其為之法律行為一概無效。

  6. 2011年10月17日 · 由於民法乃對各式各樣的買賣均以此條文做為規範,所以對於這裡在法律上的定義來說,見解就有不同,依此條文可以看得出來,瑕疵在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不得視為瑕疵,這裡的「無關重要程度」要怎麼看待?. 舉例來說,若以地磚有瑕疵而修繕 ...

  7. 2010年8月27日 · 您可能對以下文章有興趣. 管委會可以依社區規約規定禁止住戶在自用的汽車停車位上停放機車嗎?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所作成之決議若未經法院撤銷,仍屬有效. 天花板漏水,由樓上或樓下住戶負責? 屋頂漏水,又該由誰負責? 惡鄰擾鄰 可依法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強制遷離或強制賣屋. 人氣 (3,200) | 回應 (1)| 推薦 ( 0 )| 收藏 ( 0 )| 轉寄. 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 (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 個人分類: 公寓大廈 |. 此分類下一篇: 公寓大廈管委會未善盡職責,住戶可否拒繳管理費? 此分類上一篇: 公寓大廈設置基地台之限制. 回應 (1) 推薦 ( 0) 收藏 ( 0) 我要回應. (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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