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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前 · 於2024年10月更新的《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持牌人及註冊機構資料 (只提供英文版) : 新增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 刪除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 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受規管活動的更改 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牌照及註冊條件的更改 >索取牌照紀錄的印刷本
2024年9月30日 · 證監會可向流動專業人士施加發牌條件,從而令他們 (i) 在每個公曆年內可在香港從事受規管活動的時間不得超過30日;及 (ii) 在香港進行受規管活動時,時刻都必須由一名持牌人/註冊人陪同。
凡證監會擁有資料,顯示某位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不再繼續為適當人選, 可以繼續獲得發牌或註冊時,證監會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 章)第 182(1)(e)條進行調查。
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 2019年1月 1日 七個版本 證監會有關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手冊 第I節:重要通則部分
有關註冊機構的註冊資料載於證監會備存的 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 按註冊機構名稱搜尋 (只顯示現任有關人士)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出適用於持牌法團及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有聯繫實體的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指引 2023年6月1日 四個版本
2024年9月30日 · 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發出的牌照,只准許持牌人在香港經營受規管活動的業務,或在香港就任何以業務形式進行的受規管活動執行受規管職能。
保薦人試卷(即卷十五及十六)已獲證監會認可,符合 證監會 保薦人資格考核要求。 考試 適用於第6 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人士希望 分別 以 主要人員 及代表身份或有關人士從事保薦人工作。
2024年4月16日 · 本頁概述證監會對持牌法團、持牌個人、註冊機構及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所施加的若干持續法定責任。 展示牌照或註冊證明書 就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而言,你須在你的主要營業地點的顯眼處(例如客戶接待處)展示你的牌照或註冊證明書。
緊接在新監管制度於2019年9月23日生效之前,已在自律規管機構中有效登記的保險中介人會被視為在新制度下的持牌保險中介人 (「被視作已持牌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