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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姦是指任何已婚人士自願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 已婚人士跟他人發生性關係,而該人不是自己的配偶,便構成通姦。 已婚人士要在香港提出離婚,唯一可提出申請的理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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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第11條 ,申請離婚的一方須向法院提出事實,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而通姦便是法庭可接受的事實之一。 呈請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通姦屬實。 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第11A (a)條 ,提出離婚的呈請人必須令法庭信納: 呈請人的配偶曾與人通姦;及. 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曾通姦的配偶共同生活, 便可確立通姦為事實。 上述第二點提到呈請人是否無法忍受與通姦者共同生活,將涉及他/她的主觀情感。 呈請人不能忍受與配偶同住,可能由配偶通姦而起,亦有可能是不能忍受配偶的其他行為所致。 時限. 夫婦的其中一方揭發對方通姦後,倘若仍繼續與對方同住超過六個月,便不能以配偶通姦為由申請離婚。 原因是雙方同住,便不能顯示呈請人無法忍受與他/她的配偶共同生活。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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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 《婚姻诉讼条例》 第11条 ,申请离婚的一方须向法院提 ...

    • Adultery

      Adultery is the term used for voluntary sexual ...

    • 賣淫及相關罪行

      控罪的要素是明知金錢是從賣淫行為賺取得來的,但仍然收取 ...

  3. 主頁 搜尋 索引 章號索引 中文標題索引(按中文筆劃數目排列) 英文標題索引(按英文字母排列)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4. A. 通姦. 通姦必須是已婚人士與第三者之間發生的自願性交,一般性交定義為男性陰莖插入女性陰道。. 這意味著配偶和同性第三者之間的不忠可能不符合「通姦」的定義。. 但是,呈請人仍然可以以「不合理行為」為由提出離婚申請。. 呈請人還必須證明 ...

    •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 通姦、外遇可以只告小三或只告配偶嗎?
    • 想告侵害配偶權,要準備哪些證據?
    • 侵害配偶權,可以索賠多少錢?

    配偶權,是指配偶彼此協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的權利。如果其中一個配偶破壞這種關係,就是違反婚姻契約的義務、侵害他方的權利。 配偶通姦、外遇,就是侵害他方的配偶權,受害者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向出軌者請求侵害配偶權的精神上損害賠償。 我國法院大多認為,侵害配偶權不限於「通姦」(性行為),假如丈夫或妻子與他人之間有「逾越普通朋友的一般社交行為」、「不正常往來」,超過社會上一般人可以容忍的程度,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就是侵害配偶權。像是「同床共枕」、「親吻頸部」或「臉頰相貼拍照」,都有可能算是侵害配偶權。

    可以。民事訴訟,由當事人自己選擇要告誰、要告什麼事情,法官原則上都不會介入。因此,受害者想要同時告小三與配偶,或是只告小三、只告配偶都可以;如果起訴時只告其中一人,起訴後改變心意,也可以再追加另一人當作被告。

    如果配偶與小三有通姦行為,那麼像是證明通姦行為的錄音、錄影資料,就是起訴的最佳利器。 除此之外,法院認為侵害配偶權包含「不正常往來」,因此,即便你提不出通姦的證據,也可以提出配偶與小三不正常往來的證據來提告。像是提出「對話紀錄」,證明配偶與小三,有超越一般朋友的友誼,甚至是鹹濕對話,這些簡訊、Line截圖或是通話內容都可以拿來做為證據。除此之外,有勾肩搭背、摟腰牽手甚至包含赤身裸體的「照片」,也是某些判決認定原告勝訴的關鍵之一。 比較麻煩的是,蒐證這件事情不容易,「偷錄音、偷錄影」涉及刑事妨害秘密罪等。雖然有些法院認為配偶有不貞蒐證權、允許偷偷蒐集對方資料,在民事訴訟審理時,可以拿來當作證明配偶權被侵害的證據;但回到蒐證的當事人本人,還是可能另外面臨被起訴刑事妨害秘密罪的風險。因此,蒐證的方...

    配偶權受害的受害者,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俗稱精神賠償、慰撫金)。但配偶權不像你身邊的手機、電腦這種財產可以用維修費、售價來計算賠償金額,實務上是由法官依照個案情況去衡量該賠多少錢。 法官衡量賠償金額的主要參考因素為「情節」(例如,是否屬於嚴重不正常交往或出軌)、「損害狀況」(例如,是否造成婚姻無法繼續)以及「雙方的經濟狀況」(薪資收入、其他財產所得)等。有判賠數十萬元的判決,也有判賠上百萬元的案件,很難一概而論。簡單來說,情節越重大、對婚姻的破壞越嚴重、出軌配偶或小三的收入越高,賠償的金額也會越高。

  5. 根据 《婚姻诉讼条例》 第11条 ,申请离婚的一方须向法院提出事实,证明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而通奸便是法庭可接受的事实之一。 呈请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通奸属实。 根据 《婚姻诉讼条例》 第11A (a)条 ,提出离婚的呈请人必须令法庭信纳: 呈请人的配偶曾与人通奸;及. 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曾通奸的配偶共同生活, 便可确立通奸为事实。 上述第二点提到呈请人是否无法忍受与通奸者共同生活,将涉及他/她的主观情感。 呈请人不能忍受与配偶同住,可能由配偶通奸而起,亦有可能是不能忍受配偶的其他行为所致。 时限. 夫妇的其中一方揭发对方通奸后,倘若仍继续与对方同住超过六个月,便不能以配偶通奸为由申请离婚。 原因是双方同住,便不能显示呈请人无法忍受与他/她的配偶共同生活。 证明.

  6.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的條例裏,刪除了與「通姦」有關的處分規定,改以「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及「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行為,造成不良後果」取而代之。. 第103條,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

  7. A. 通奸. 通奸必须是已婚人士与第三者之间发生的自愿性交,一般性交定义为男性阴茎插入女性阴道。. 这意味着配偶和同性第三者之间的不忠可能不符合「通奸」的定义。. 但是,呈请人仍然可以以「不合理行为」为由提出离婚申请。. 呈请人还必须证明不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