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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民事訴訟程序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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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涉及兩個或以上的人(或機構)的法律權利和義務。 若涉案各方未能自行解決他們的糾紛,任何一方均可展開民事法律程序,以尋求獨立和公正無私的法庭或審裁機構就涉案人士的法律權利有否被侵犯而作出裁決;如有的話,受害者亦可謀求適當的補償和補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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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探索我們涵蓋香港民事訴訟各個方面的詳細常見問題解答包括處理不同爭議的法院索賠時效期限執行機制以及有關調解和替代爭議解決程序的深入信息. Q1: 香港有哪些法院處理民事糾紛? A1:香港的民事法院包括: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 區域法院處理各種民事申索,而高等法院則擁有無限司法管轄權,包括超過300萬港元的金錢申索。 Q2:提出索賠的截止日期是什麼? A2:《時效條例》規定的時效期限適用。 合約索賠的期限一般為6年,而人身傷害索賠的期限為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年。 特殊情況可能會延長這些期限。 Q3:民事法庭索賠如何發起? A3:民事索賠透過傳票、原訴傳票、原訴動議或請願書開始。 令狀通常附有一份索賠書,送達被告,然後被告在 14 天內承認是否打算辯護。

    • 香港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在 香港的法律體系 下,民事訴訟一審的主要的管轄法院是區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原訟庭。而其他特殊的法院(如小額裁判法庭)也享有對部分案件的管轄權。
    • 香港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香港律師分事務律師和大律師(又稱 訴訟律師)兩種,事務律師執業是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執業和代理案件,而大律師是以個人為單位單獨執業和代理案件。
    • 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流程1.發出傳訊令狀。傳訊令狀是原告方向法庭提交的針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的文件,會寫明原、被告的姓名、地址,原告提起申索的訴訟請求。
    • 香港民事訴訟判決書的上訴。對於正審判決結果的上訴,如果原審判決由區域法院做出,需要申請上訴許可,取得上訴許可後才可以上訴;可在原審判決做出後28天內向做出該判決的法官申請上訴許可,如果不獲批準,則在14天內可在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
  3.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 高等法院區域法院一般民事訴訟程序指引.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概述. 第 1 提出訴訟前應考慮甚麼事項 [ 法院訴訟文書樣本] 第 2 民事訴訟程序須知. 第 3 民事訴訟中的各個階段. 第 4 冊:如何準備聆訊或審訊. 第 5 冊 ...

  4. 2023年7月21日 · 在香港提出民事訴訟原則上需經過以下6道程序起訴. 抗辯. 文件透露及交換證人陳述書. 案件管理指示. 排期審訊. 審訊. 1.起訴. 展開訴訟的第一步是原告向法院提交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s)連同申索陳述書(Statement of Claim),其中包含索賠事由和所需救濟的詳細描述,並將該文件送達被告人。 2.抗辯. 被告在獲送達原告傳訊令狀後的14天內將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以及在認收書上註明是否打算就該項申索提出爭議。 此後,被告在一定期限內提交抗辯書(Defence),對原告的主張進行回應。 答辯書應包括被告的陳述和解釋為何反對原告的申索。 在收到抗辯書後,原告可在28天內向法庭提交答覆書,此答覆書內可列出補充事實,以回覆被告所呈交的抗辯書。

    • 民事法律程序
    • 法院裁決
    • 上訴機制
    • 法定委員會及審裁小組
    • 提供法律援助
    • 香港其他法律援助計劃

    任何人可根據私法,針對個人、法團或政府提出民事法律程序。民事法律程序也包括,就某條法例或任何法例條文是否合憲,或者政府的任何行為、決定或政策是否合法,根據公法提出司法覆核。 香港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基礎。訴訟程序一般採取對辯形式,由與訟各方對辯,尋求說服法庭或審裁處信納己方而非另一方提出的案情版本或法律陳詞。 私法適用於就關乎在合約法、侵權法、財產法等之下權利的事宜向個人、法團或政府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可尋求的私法補救一般包括: 1. 損害賠償 2. 強制履行 3. (資產凍結)強制令 4. 宣告 5. 交出所得利潤、追查並收回財產、歸還財產等的命令。 公法規管的範圍涵蓋政府(包括公共主管當局)與個人之間的關係。原訟法庭可在司法覆核法律程序中覆核任何行使或拒絕行使公共決策權力的決定。一般來說...

    法院遵循判例原則,意思是下級法院須遵從上級法院判決的判案理由(ratio decidendi,即法院在解決席前問題時所應用的法律準則)。法院裁決成為香港普通法的一部分。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7年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由於《基本法》訂明香港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故此可供香港採用的普通法來源不再局限於英國法院裁決或普通法。除非法院另有指示或命令,其裁決一般對外公開,並可透過司法機構網站在網上查閱,請按此連結。此外,律政司也在本網站提供“過去12個月的重要判決”和“選定的重要判決摘要”以便參考,請按此連結。

    按照相關法律及程序,原訟法庭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所作的決定可上訴至上訴法庭,以及如獲批許可,可上訴至作為整個法院制度最高級別的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八十二條獲授予“終審權”。終審法院概述、案件如何到達終審法院、終審法院的獨特法庭程序,以及終審法院大樓簡史,載於以下連結:https://www.hkcfa.hk/tc/home/index.html。

    香港除設有法院制度外,還根據不同法例設立多個委員會和審裁小組,就影響民生或個人/法團業務的不同範疇(例如發牌事宜、稅務上訴和城市規劃事宜)提供糾正渠道。這些委員會和審裁小組根據相關的規管法例條文運作,該等條文也就具體規則和程序作出規定。這些機構可由社會人士(而非專業法官)組成,並旨在以較相宜的方式迅速解決問題。例子包括:行政上訴委員會、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上訴審裁小組(《建築物條例》)等。

    為配合確保公眾能尋求公義的公共政策,法律援助署向任何具有合理理據但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一般而言,除某些被豁除的法律程序外,法律援助適用於民事和刑事法律程序,惟申請人須通過經濟和案情審查。合資格人士可獲提供法律援助,費用全免或視乎其經濟狀況按比例收取。相關詳情載於法律援助署網站,連結如下:https://www.lad.gov.hk/index.html。

    政府措施

    1. 當值律師計劃 當值律師計劃一般在所有裁判法院及少年法庭為合資格的被告人提供私人執業律師出庭辯護。 2.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為實際面對法律問題的市民提供單次的初步法律意見。市民如有意尋求免費法律意見,可透過民政事務總署營辦的諮詢中心和其他轉介機構預約服務。 3. 電話法律諮詢計劃 電話法律諮詢計劃透過電話提供多項法律知識錄音聲帶,包括(1)家事法;(2)土地法及業主與租客條例;(3)刑事法;(4)僱傭法等。 4. 酷刑聲請及為免遣返聲請人法律援助計劃 這計劃為作出免遣返聲請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 5. 為免遣返聲請人提供公費法律支援試驗計劃 這項保安局的試驗計劃與上述計劃同時運作,為免遣返聲請人提供公費法律支援,包括陪同聲請人出席入境事務處的審核會面。

    私營機構措施

    1. 香港大律師公會 香港大律師公會管理的法律義助服務計劃,旨在為法律援助申請被法律援助署拒絕而又無法支付律師服務費用的申請人提供免費法律意見和代表,但有關個案須獲該計劃認可為值得援助才會受理。 2. 香港律師會 香港律師會也鼓勵會員透過該會不同計劃提供公益法律服務,包括“免費法律諮詢專線8200 8002”、免費初步法律諮詢服務,以及與民政事務總署合作的“大廈管理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5. 民事訴訟跟刑事訴訟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分別在於民事訴訟是通常由個人提起藉以尋求金錢方面的補償追討財產或強制履行法律責任而刑事訴訟則以政府亦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名義提出起訴以遏止罪案和懲罰罪犯。 個人、公司、甚至是政府均可成為民事訴訟的其中一方。 提出控告的一方被稱為「原告人」或「申索人」,而被起訴的一方則被稱為「被告人」或「答辯人」。 原告人或申索人須履行舉證責任,以 可能性的權衡為準則 ,去證明他們所聲稱的事情是正確的(即是要證明所聲稱的事情多數是正確的)。 以下是一些民事訴訟的常見例子: 追討債項: 例子:若某人欠下你一筆債項,卻拒絕還款,你便可向該人展開民事訴訟以追討該筆債項。 補償申索:

  6. 民事訴訟程序常見問答集. 問1: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就其案件的進行,在何處可得到協助? 問2: 我在申請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時,是否要出庭? 問3: 如我被判敗訴,我是否需要支付對方的律師費用?如果需要,費用又會是多少? 問4: 本人在勞資審裁處申索得直,但僱主仍没有繳付欠薪/款項。 本人已到勞資審裁處領取一份裁斷證明書,現想知道在區域法院登記時,所須繳付金額的用途,並且在申請執行令狀〔封票〕時,需不需要另繳款項? 問5: 假如我欲要求在上訴仍待上訴法院判決的期間,擱置執行判決或命令,我應採取甚麼步驟? 問6: 我已就登錄我敗訴的判決/命令提出上訴,為何判定債權人仍然強制執行該判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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