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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消費券特別條例每人三千六百元的消費券明年一月十八日發放。 此外,財政部原先認定京華城「先消費,後付券」的促銷活動違法,朝野立委在審議時批評政府管太多,刪除原條文「消費券使用查核」規定,業者「先消費,後付券」將不會受罰。 條例明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以及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違反規定的營業人,按消費券面額處一至三倍罰鍰。 消費券條例三讀通過後,國民黨立委在議場拉起布條,興奮高喊「買光花光,為台灣爭光」的口號,呼籲人民勇於消費,過個好年。 消費券若贈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享有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的減稅優惠。 立院通過四項附帶決議:一、明年三月卅一日前出生,辦妥出生登記者,亦得領取消費券。

  2. 102.4.2【營業稅法】存貨轉供自用開立發票相關規定. 1.存貨轉列固定資產-免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前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上列貨物轉供營業人 ...

  3. 依規定發行公司必須在每年6月底前召開股東大會融券回補日均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兩個月也就是每年約345月最多臨時股東會現在已取消必須回補的規定但每年一次的正式股東大會卻一定要融券回補這是第一個要注意的回補日期。 開完股東大會,很多公司會緊接著除息交易,如果當年度全部發放股票股利,就只有除權交易而沒有現金除息交易。 除息與除權交易都被迫必須融券回補,有些公司甚至還多出一次「現金增資」除權交易,碰到這種現金增資除權,當然也視同除權,必須回補。 這是第二及第三個要注意的回補日期。

  4. 到知名連鎖速食店點餐, 張 先生回到家,才發現拿到的不是本月的發票,而是 7 、 8 月的未來發票仔細看看發票左邊這張消費日期是 6 月 23 日 ,右邊那張是是後一天 6 月 24 日 ,但是兩張發票卻都不是當期的 5 、 6 月,而是下期的 7 、 8 月。 未來發票還不只在這一家連鎖店,其他分店也有同樣情況,讓民眾覺得很奇怪。 張 先生說,「萬一中獎的時候,是不是不能夠對獎? 第二個是說萬一說如果這樣,會不會有一個他們 ( 業者 )6 月的營收就少報之類的? 如果是月底 30 、 31 日拿到下個月發票,還不致於那麼疑惑,但是距離月底還有一個多禮拜,時間也未免太長了,民眾質疑店家想要少開發票少報稅,店家表示,因為當月發票用完了,所以才會開給消費者下個月的發票。

  5. 2020年10月5日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同一筆交易品項繁多致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於辦理營業稅網路或媒體申報時,該等銷項及進項憑證資料毋須每一張發票皆登錄,依規定只要登錄最後一張發票之字軌號碼及總金額即可。 該局說明,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第1

  6. 該局說明參照財政部80年2月22日台財稅第800666805號函釋規定營業人銷售乘人小汽車收受訂金票據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如依雙方訂定之預約單規定票款無法兌現預約即失效交易不成立則已繳納之營業稅可由營業人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認定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是以,買受人預付訂金後於營業人發貨前因故解約,其未能檢附原統一發票,營業人仍可檢附相關資料辦理退回已繳納營業稅。 該局指出說明,營業人發生銷售退回、折讓時,應依下列規定開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發票收執聯、扣抵聯正本,黏於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 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代之。

  7. 103/08/28-【營業稅-銷售獎勵金】按銷貨契約取得之獎勵金應如何處理?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不得以開立統一發票方式處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