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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准進口證 (ATA Carnet) 是一份國際海關專用文件,可說是貨物 的旅遊證件,持證人可憑此證攜帶貨物免關稅和應課稅項暫准進口多國。 香港總商會是香港唯一的擔保機構,並獲授權簽發此證。
- Ata Carnet
Online Carnet Services The Chamber provides an online ...
- 暫准進口證
ATA Carnet is an international customs document that ...
- 申請程序
ATA Carnet Service Enquiry Please fill-in the ...
- 使用者承諾書
ATA Carnet Issuing "merchandise passports" to ...
- Goods
ATA Carnet Service Enquiry Please fill-in the ...
- Security and Processing Time
The Carnet's holder is required to return the full ...
- Ata Carnet
香港總商會 為香港特區的暫准進口證的授權簽證機構。 批署程序. 當暫准進口證涵蓋的貨物在入境站/出境站進行貨物清關時,海關人員會核對相關的貨物資料,並在暫准進口證的相對憑單上簽註。 入口商及出口商亦無須為該等貨物向海關關長遞交進口或出口報關單。 除非法例上作出豁免規定,否則領有暫准進口證的貨品仍須受訂明的牌照及許可證管制。 進口商或出口商仍須於貨物進口或出口前向有關當局申領相關文件,例如進口或出口許可證或進口配額等。
答:貨品暫准通關證(以下簡稱通關證),在國際上通稱ATA Carnet,係一種使特定貨品得於相關締約國間暫時免稅快速進口後復運出口之通關文件。 通關證制度之運作系統,最早源起於1961年12月於布魯塞爾成立之國際性保證組織一貨品暫淮關證公約(ATACarnet ...
- 通關證適用貨品範圍
- 申請人資格
- 申請核發通關證
- 使用通關證注意事項
- 申請退還保證金或返還保證函
- 申請補發通關證
- 通關證申請人之義務
- 其他
- 保證函格式
(一)、下列三貨品適用通關證 1. 專業器材、設備。(如醫護人員、攝影記者、樂團人員等之專業設備、器材等)。 2. 供展覽會、國際商展、會議或類似活動陳列使用之貨品。(如文藝活動之展示品、展覽會場之佈置用品、會議之視聽設備等)。 3. 為招攬交易而供展示或示範之商業樣品。 (二)、下列貨品不適用通關證: 1. 不擬復運出口之貨品、易腐壞品及因使用而消耗之貨品。(如食品飲料、菸酒、清潔用品、表演用化妝品、燃料、宣傳品等) 2. 相關締約國禁止或管制進口之貨品。
凡在中華民國設有住所,對於所申請貨品有所有權或處份權,並依據「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稱外貿協會)之要求提供保證,以保證旅行使用通關證義務之自然人(個人)或法人(工商團體)均可申請。申請人為自然人時,持用人需為同一人,申請人為法人時,持用人須為其代表人或職員,且申請人應對持用人之行為負責。
(一)、申請人向外貿協會請領通關證申請表格時,對每份暫准通關證應繳納書表工本費現金新台幣五十元,且無論是否正式申請核發通關證,該書表工本費不予退還。 (二)申請人於正式申辦通關證時除需填具「貨品暫准通關證申請書」、全套填妥之通關證、身分證明文件(如為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影本,如為法人則須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為政府機構,則須檢附該機構負責人署名之公函)並提供通關證所載貨品價值總額百分之二十之擔保,並保證履行因使用該證所生之義務。 (三)擔保可以現金、即期支票或金融機構保證函繳交;申請人為政府機構時,得以上級或主管機關保證函繳交。以支票繳交者,外貿協會得於該項支票兌現後始發給通關證,以金融機構或政府機關保證函繳交者,保證函之內容應明定不得低於前述應提供擔保總額之保證金額,並須載明申請人未...
(一)、應視外貿協會核發之通關證為一有價證券,予以妥善保管,使用後或該證之有效期限屆滿時均應立即繳還外貿協會。 (二)、應嚴格遵守我國及各締約國之法令與海關規定,在期限內將該證所載之貨品復運進(出)口。 (三)通關證所載貨品之全部或一部分,如未能於期限內復運進(出)口,通關證申請人應依相關國海關之規定, 繳納關稅暨其他相關稅款及費用。 (四)、貨品於相關締約國之停留時間一旦超過各該國海關所核准之期限,即使其最終仍已復運出口,仍須依規定繳納關稅暨其他相關稅款及費用。 (五)、通關證持用人應於該等貨品進出口通關時取得各海關之確實紀錄 作為正確使用通關證之憑證,外貿協會保留檢視各該海關核發該等貨品進出口之文件及該等貨品元件之權利。 (六)、使用通關證之貨品如於進口國境內遺失、遭竊或毀損,申請人或持...
(一)、通關證之申請人逾期繳回該通關證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貿協會將無息退還其所繳之保證金或返還其保證函: 1.繳納關稅暨其他相關稅款及費用已全部於期限內自所有相關締約國復運出口者。 2.繳納關稅暨其他相關稅款之全部或部分,雖未於期限內自相關締約國復運出口,惟已履行應盡義務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3.通關證有效期限屆滿後一年,外貿協會確定相關締約國海關未向其保證機構請求履行保證義務者。 4.通關證未經使用即繳還外貿協會者。 (二)、通關證屆滿有效期限而未繳回者或外貿協會無法確認該通關證所附義務已履行者,外貿協會於通關證所載發證日起屆滿三十二個月後始無息退還其所繳之保證金或保證函。
(一)、外貿協會核發之通關證如有遺失遭竊或毀損滅失,原申請人填具「貨品暫准通關證補發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之一,向貿協會申請補發通關證: 1.由貨品最後進口締約國海關出具之已進口或已復運出口之證明; 2.已毀損但尚可辨認之原通關證; 3.原通關證遺失 遭竊或滅失之有效證明文件。 (二)、向外貿協會請領申請表格時,應繳納書表工本費現金新台幣五十元,該項書表工本費不予退還。 (三)、補發通關證手續費新台幣一千元之單一通關證所載之有效使用範圍內,每增加一個進口及復運出口之締約國時應增繳交新台幣五百元。 (四)、每一通關證僅得申請補發一次。 (五)、補發之通關證,以原通關證之有效期限屆滿日為效期屆滿日。
(一)、申請人應履行本須知「使用通關證注意事項」之規定,並就其故意或過失向外貿協會負損害賠償義務。 (二)、申請人應依外貿協會之通知繳納因未正確使用通關證而須繳納之關稅及其他相關稅款及費用。 (三)、申請人得因正當理由及證據,請求外貿協會抗辯前項所稱之請求,但抗辯被拒絕時,申請人應即向外貿協會繳納全部款項。 (四)、申請人須放棄外貿協會處理其擔保時之先訴抗辯權。 (五)、申請人所繳擔保不足清償外貿協會之損失時,申請人須就不足部分負全額清償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六)、締約國海關依法令及規定拒絕接受通關證明,申請人不得向外貿協會主張任何權利。 (七)、申請人遇有地址變更等情事須立即書面通知外貿協會,外貿協會辦理退還保證金,保證金餘額或保證函時,若依申請人填寫之有關資料而無法與其取得聯繫,或雖經通...
(一)、對曾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原因致外貿協會必須履行保證責任,或申請人未繳回其已到期之其他通關證,且其是否已履行應盡義務尚未確定者 外貿協會得拒絕核發通關證。 (二)對每一通關證所載貨品總值達新台幣一百八十五萬元以上者,須俟外貿協會以書面徵得產物保險公司之同意後,外貿協會始核發通關證。 (三)、申請人與外貿協會間,因申請、核發及使用通關證所生之爭議,悉以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保證人__________茲擔保被保證人__________履行 貴會貨品暫准通關證(以下簡稱通關證)申領須知所載之義務。 如被保證人因故未能履行義務,致 貴會必須償付進口國關稅及其他因通關證而生之費用時,保證人願意代為清償被保證人應繳付或賠償予 貴會之所有費用,並放棄先訴抗辯權。保證人之保證額度最高以新台幣__________元整為限,保證期間自民國___年___月___日起三十二個月內有效。 此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保證人: 法人代表: 地址: 電話:
本會職員審核網上申請資料後,隨即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並為客戶列印暫准進口證。. 申請人於櫃檯遞交申請表及保證金後,即可領證。. 好處: 透過網上申請,申請人無須前往本會辦事處索取申請表格。. 暫准證由本會列印和訂裝,方便快捷。. 申請紀錄和公司 ...
按此 ( 網址 https://www.atacarnet.hk/Carnet1App/Registration/Terms.aspx )進行登記,並上載有效的香港商業登記証以作核實。. 完成登記後,申請人可在電子郵箱內取得用戶名稱和登入密碼。. (二) 資料輸入. Users 登入 後,申請人可在網上輸入申請資料。. 公司的預設資料會 ...
2020年5月22日 · 「貨品暫准通關證」制度 (ATA Carnet System) 是在特定目的下,為使需要於日後以原狀復運出口之特定貨品 (例如商業樣品、專業器材、展覽品等),得於締約國間暫時免稅快速進出口通關,所採用經認可之一種特殊通關文件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