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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set of procedural rules upon which parties may agree for the conduct of arbitral proceedings arising out of their...

    • 第5条
    • 第11条
    • 第15条
    • 第16条
    • 第18条
    • 第19条
    • 第22条
    • 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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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8条
    • 第29条
    • 第30条
    • 第31条
    • 第32条
    • 第33条
    • 第35条
    • 第42条
    •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示范样本
    • 注:当事人应考虑增加:
    • 可能的放弃声明
    • 放弃
    • 无情况披露
    • 注: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考虑要求仲裁员对独立性声明作出如下补充:
    • 第1条
    • 第4条
    • 第11条
    • 第12条
    • 第13条
    • 第14条
    • 第15条
    •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示范样本
    • 注:各方当事人应当考虑请仲裁员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1条在独立性声明中增添以下内容:
    • 《规则》的适用

    每一方当事人可由其选定的人员出任代表或给予协助。此类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必须通知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此种通知必须说明所作指定是为了代表目的还是为了协助目的。一人担任一方当事人代表的,仲裁庭可自行或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随时要求按照仲裁庭决定的方式提供关于赋予该代表权限的证据。 指派和指定机构

    可能被指定为仲裁员的人,应在与此指定有关的洽谈中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有正当理由怀疑的任何情况。仲裁员应自其被指定之时起,并在整个仲裁程序期间,毫无延迟地向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员披露任何此种情况,除非此种情况已由其告知各方当事人。

    如果一名仲裁员被替换,应从被替换的仲裁员停止履行职责时所处的阶段继续进行程序,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 免责

    除蓄意不当行为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各方当事人放弃以与本仲裁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为由,向仲裁员、指定机构以及仲裁庭指定的任何人提出任何索赔。

    各方当事人未事先约定仲裁地的,仲裁庭应根据案情确定仲裁地。裁决应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还可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仲裁庭可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合议。除非 地点为其他任何目的举行会议,包括进行开庭审理。 语言

    在不违反各方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庭应在其被指定后迅速确定仲裁程序中所使用的一种或数种语言。此决定应适用于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和任何进一步书面陈述;进行开庭审理的,亦适用于开庭审理中将使用的一种或数种语言。 仲裁庭可下达指令,任何附于仲裁申请书或答辩书的文件,以及任何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提交的补充文件或物证,凡是按其原语种文字提交的,均应附具各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或仲裁庭所确定的一种或数种语言的译文。 仲裁申请书

    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修改或补充其仲裁申请书或答辩书,包括反申请书或为抵销目的提出的对应申请书,除非仲裁庭考虑到提出修改或补充的延迟情况或对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或者考虑到其他任何情况而认为不宜允许作出此种修改或补充。但是,对于仲裁申请书或答辩书,包括反申请书或为抵销目的提出的对应申请书,作出修改或补充不得致使经修改或补充后的申请书或答辩书超出仲裁庭的管辖权范围。 对仲裁庭管辖权的抗辩

    仲裁庭有权力对其自身管辖权作出裁定,包括对与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有关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为此目的,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合同中其他条款的一项协议。仲裁庭作出合同无效的裁定,不应自动造成仲裁条款无效。 对仲裁庭无管辖权的抗辩,至迟应在答辩书中提出,涉及反申请或为抵销目的提出的对应申请的,至迟应在对反申请或对为抵销目的提出的对应申请作出的答复中提出。一方当事人已指定或参与指定一名仲裁员,不妨碍其提出此种抗辩。对仲裁庭超出其职权范围的抗辩,应在所指称的超出仲裁庭职权范围的事项在仲裁程序期间出现后尽快提出。仲裁庭认为延迟是正当的,可在上述任一情形中准许延迟提出抗辩。 作出裁定,也可在实体裁决书中作出裁定。即使法院对于第2款述及的抗辩,仲裁庭既可作为先决问题审理对其仲裁庭管辖权的任何异...

    仲裁庭应决定,除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之外,还应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交何种进一步书面陈述,或者各方当事人可提交何种进一步书面陈述,并应确定传递这些书面陈述的期间。 期限

    点充分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进行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应将开庭日期、时间和地 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对证人包括对专家证人的听讯,可按照仲裁庭确 各方当事人未另外约定的,审理不公开进行。仲裁庭可在任何证人包括专家证人作证时,要求其他证人包括其他专家证人退庭,但证人包括专家证人为仲裁一方当事人的,原则上不应要求其退庭。 采用电信方式(例如视频会议)进行,不要求其亲自对证人包括对专家证人的讯问,仲裁庭可指示 到庭。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

    经与各方当事人协商后,仲裁庭可指定独立专家一人或数人以书面形式就仲裁庭需决定的特定问题向仲裁庭提出报告。仲裁庭确定的专家职责范围应分送各方当事人。 原则上,专家应在接受任命之前向仲裁庭和各方当事人提交一份本人资质说明以及本人公正性和独立性声明。各方当事人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向仲裁庭说明其对专家资质、公正性或独立性是否持有任何反对意见。仲裁庭应迅速决定是否接受任何此种反对意见。专家任命之后,一方当事人对专家的资质、公正性或独立性提出反对意见,只能依据该当事人在专间任命作出之后才意识到的原因。仲裁庭应迅速决定将采取何种可能的行动。 各方当事人应向专家提供任何有关资料,或出示专家可能要求其出示的任何有关文件或物件供专家检查。一方当事人与专家之间关于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和出示文件或物件的必要性的任何...

    在本《规则》或仲裁庭确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未递交仲裁申请书,不表明充分理由的,仲裁庭应下令终止仲裁程序,除非尚有未决事项可能需作出决定,且仲裁庭认为就未决事项作出决定是适当的; 被申请人未递交对仲裁通知书的答复或答辩书,不表明充分理由的,仲裁庭应下令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不递交答复或答辩书之事本身不应视为承认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未就反申请或为抵销目的提出的对应申请提交答辩书的,也适用本项规定。 一方当事人经根据本《规则》适当通知后仍未出庭,不就此表明充分理由的,仲裁庭可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一方当事人经仲裁庭适当请求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出示文件、证物或其他证据,不就此表明充分理由的,仲裁庭可依据已提交给仲裁庭的证据作出裁决。 庭审终结

    仲裁庭可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任何进一步证据要提出、是否有其他证人要听讯或者是否有其他材料要提交,没有的,仲裁庭即可宣布庭审终结。 仲裁庭认为因特殊情形有必要的,可自行决定或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后决定,在作出裁决之前的任何时候重新进行开庭审理。 放弃异议权

    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迅速对不遵守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任何要求的任何情形提出异议,应视为该当事人放弃提出此种异议的权利,除非该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在当时情况下未提出异议有正当理由。

    定均应以仲裁员的多数作出。 仲裁员不止一名的,仲裁庭的任何裁决或其他决 出现程序问题时,达不到多数的,或者经仲裁庭授权,首席仲裁员可单独作出决定,但仲裁庭可作出任何必要修订。 裁决的形式和效力

    仲裁庭应适用各方当事人指定适用于实体争议的法律规则。各方当事人未作此项指定的,仲裁庭应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 只有在各方当事人明确授权仲裁庭的情况下,仲裁庭才应作为友好和解人或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作出裁决。 所有案件中,仲裁庭均应按照所订立的合同条款作出裁决,并应考虑到适用于有关交易的任何商业惯例。 和解或其他终止程序的理由

    但是,仲裁庭考虑到案件具体情况,认为分摊费用合理仲裁费用原则上应由败诉一方或败诉各方负担。的,仲裁庭可裁决在当事人之间分摊每一项此种费用。 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任何数额。其他任何裁决中,裁决一方当事人须根据费用分摊决仲裁庭应在最终裁决书中,或者在其认为适当的 费用交存

    任何争议、争执或索赔请求,凡由于本合同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或由于本合同的违反、终止或无效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均应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

    指定机构应为...... [ 机构名称或人名]; 仲裁员人数应为...... [ 一名或三名]; 仲裁地应为...... [ 国家和城市]; 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为......。

    注:如果当事人希望排除可能根据适用法律对仲裁裁决提出的追诉,可以考虑加上一则条文,大意如下文所提议,但须考虑到此种排除条文的效力和条件取决于适用法律。

    当事人就此放弃其就一项裁决向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机构提起任何形式追诉的权利,但根据适用法律放弃无效的除外。

    本人公正不偏,独立于每一方当事人,今后亦将如此行事。尽本人所知,过去、现在均不存在会对本人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有正当理由怀疑的任何情形。本案仲裁期间随后一旦出现可能引起本人注意的任何此种情形,本人当迅速通知各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员。

    本人确认,根据本人目前掌握的情况,本人可以投入必要时间,按照本《规则》确定的时限,勤勉、高效地进行本案仲裁。

    凡当事人约定,一项确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否为合同关系,彼此之间与此有关的争议应根据《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快速规则》”)提交仲裁的,此类争议应按照经本《快速规则》修订的《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解决,并遵从当事人可能约定作出的修订。***

    仲裁通知书还应包括: 委派指定机构的建议,除非当事人已事先就此约定;以及 指定仲裁员的建议。 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时,还应发出其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应在仲裁庭组成后迅速向仲裁庭发出仲裁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 对仲裁通知书的答复和答辩书

    在邀请当事人发表意见后,如果没有提出举行庭审的请求,仲裁庭可决定不举行庭审。 反申请或为抵销目的提出的对应申请

    3.规则》的任何仲裁中:在根据条约或者条约缔约方的协议适用《透明度 争议各方不得以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减损本《规则》,除非条约允许这样做; * 或投资人以及投资人对条约缔约方诉诸仲裁的权利的规定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就《透明度规则》而言,‘条约’应广义理解为涵盖其中载有保护投资条约,包括通常被称为自由贸易协定、经济一体化协定、贸易和投资框架或合作协定或者双边投资条约的任何条约。 例如成为条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就《透明度规则》而言,凡提及“条约缔约方”或“国家”之处,均包括 除本《规则》某些条款赋予仲裁庭的裁量权之外,仲裁庭还应有权力经与争议各方协商后调整本《规则》任何特定条款的要求,使之适合案件特殊情况,但此种调整应是以务实方式进行仲裁所必需的,并且是与本《规则》的透明度目标相一致的。

    3.规则》的任何仲裁中:在根据条约或者条约缔约方的协议适用《透明度 争议各方不得以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减损本《规则》,除非条约允许这样做; * 或投资人以及投资人对条约缔约方诉诸仲裁的权利的规定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就《透明度规则》而言,‘条约’应广义理解为涵盖其中载有保护投资条约,包括通常被称为自由贸易协定、经济一体化协定、贸易和投资框架或合作协定或者双边投资条约的任何条约。 例如成为条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就《透明度规则》而言,凡提及“条约缔约方”或“国家”之处,均包括 除本《规则》某些条款赋予仲裁庭的裁量权之外,仲裁庭还应有权力经与争议各方协商后调整本《规则》任何特定条款的要求,使之适合案件特殊情况,但此种调整应是以务实方式进行仲裁所必需的,并且是与本《规则》的透明度目标相一致的。

    3.规则》的任何仲裁中:在根据条约或者条约缔约方的协议适用《透明度 争议各方不得以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减损本《规则》,除非条约允许这样做; * 或投资人以及投资人对条约缔约方诉诸仲裁的权利的规定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就《透明度规则》而言,‘条约’应广义理解为涵盖其中载有保护投资条约,包括通常被称为自由贸易协定、经济一体化协定、贸易和投资框架或合作协定或者双边投资条约的任何条约。 例如成为条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就《透明度规则》而言,凡提及“条约缔约方”或“国家”之处,均包括 除本《规则》某些条款赋予仲裁庭的裁量权之外,仲裁庭还应有权力经与争议各方协商后调整本《规则》任何特定条款的要求,使之适合案件特殊情况,但此种调整应是以务实方式进行仲裁所必需的,并且是与本《规则》的透明度目标相一致的。

    3.规则》的任何仲裁中:在根据条约或者条约缔约方的协议适用《透明度 争议各方不得以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减损本《规则》,除非条约允许这样做; * 或投资人以及投资人对条约缔约方诉诸仲裁的权利的规定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就《透明度规则》而言,‘条约’应广义理解为涵盖其中载有保护投资条约,包括通常被称为自由贸易协定、经济一体化协定、贸易和投资框架或合作协定或者双边投资条约的任何条约。 例如成为条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就《透明度规则》而言,凡提及“条约缔约方”或“国家”之处,均包括 除本《规则》某些条款赋予仲裁庭的裁量权之外,仲裁庭还应有权力经与争议各方协商后调整本《规则》任何特定条款的要求,使之适合案件特殊情况,但此种调整应是以务实方式进行仲裁所必需的,并且是与本《规则》的透明度目标相一致的。

    3.规则》的任何仲裁中:在根据条约或者条约缔约方的协议适用《透明度 争议各方不得以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减损本《规则》,除非条约允许这样做; * 或投资人以及投资人对条约缔约方诉诸仲裁的权利的规定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就《透明度规则》而言,‘条约’应广义理解为涵盖其中载有保护投资条约,包括通常被称为自由贸易协定、经济一体化协定、贸易和投资框架或合作协定或者双边投资条约的任何条约。 例如成为条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就《透明度规则》而言,凡提及“条约缔约方”或“国家”之处,均包括 除本《规则》某些条款赋予仲裁庭的裁量权之外,仲裁庭还应有权力经与争议各方协商后调整本《规则》任何特定条款的要求,使之适合案件特殊情况,但此种调整应是以务实方式进行仲裁所必需的,并且是与本《规则》的透明度目标相一致的。

    3.规则》的任何仲裁中:在根据条约或者条约缔约方的协议适用《透明度 争议各方不得以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减损本《规则》,除非条约允许这样做; * 或投资人以及投资人对条约缔约方诉诸仲裁的权利的规定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就《透明度规则》而言,‘条约’应广义理解为涵盖其中载有保护投资条约,包括通常被称为自由贸易协定、经济一体化协定、贸易和投资框架或合作协定或者双边投资条约的任何条约。 例如成为条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就《透明度规则》而言,凡提及“条约缔约方”或“国家”之处,均包括 除本《规则》某些条款赋予仲裁庭的裁量权之外,仲裁庭还应有权力经与争议各方协商后调整本《规则》任何特定条款的要求,使之适合案件特殊情况,但此种调整应是以务实方式进行仲裁所必需的,并且是与本《规则》的透明度目标相一致的。

    3.规则》的任何仲裁中:在根据条约或者条约缔约方的协议适用《透明度 争议各方不得以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减损本《规则》,除非条约允许这样做; * 或投资人以及投资人对条约缔约方诉诸仲裁的权利的规定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就《透明度规则》而言,‘条约’应广义理解为涵盖其中载有保护投资条约,包括通常被称为自由贸易协定、经济一体化协定、贸易和投资框架或合作协定或者双边投资条约的任何条约。 例如成为条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就《透明度规则》而言,凡提及“条约缔约方”或“国家”之处,均包括 除本《规则》某些条款赋予仲裁庭的裁量权之外,仲裁庭还应有权力经与争议各方协商后调整本《规则》任何特定条款的要求,使之适合案件特殊情况,但此种调整应是以务实方式进行仲裁所必需的,并且是与本《规则》的透明度目标相一致的。

  2.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起草的一套程式規則。 當事人可約定仲裁按此套規則進行。 UNCITRAL仲裁規則的初版,制定於1976年,曾被用於解決多類爭議,包括商事當事人間不涉及任何仲裁機構的爭議,投資者和東道國間的爭議,國與國間的爭議及由仲裁機構管理的商事爭議。 2010年,UNCITRAL仲裁規則有所修訂,以適應其最初制定以來國際仲裁程式的變化。 修訂後的 UNCITRAL仲裁規則 已自2010年8月15日起生效。 規則及實務指引. 2024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 2018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 2013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 2008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仲裁管理程序. 分享. 最新HKIAC活動. +更多活動.

  3. Rules include the UNCITRAL Rules on Transparency in Treaty based Investor-State Arbitration (“Rules on Transparency”), subject to article 1 of the Rules on Transpar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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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起草的一套程序规则。 当事人可约定仲裁按此套规则进行。 UNCITRAL仲裁规则的初版,制定于1976年,曾被用于解决多类争议,包括商事当事人间不涉及任何仲裁机构的争议,投资者和东道国间的争议,国与国间的争议及由仲裁机构管理的商事争议。 2010年,UNCITRAL仲裁规则有所修订,以适应其最初制定以来国际仲裁程序的变化。 修订后的 UNCITRAL仲裁规则 已自2010年8月15日起生效。 规则及实务指引. 分享. Upcoming HKIAC Events. +更多活动. 暂无新活动. 活动花絮. +更多花絮. ICCA Congress Miami After Party. HKArbWeek 2014 Welcome Reception.

  5. 其他人也問了

  6. 2010年8月15日 ·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 have drafted procedural rules upon which parties may agree for the conduct of arbitral proceedings.

  7.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re a comprehensive set of rules upon which parties may agree for the conduct of their arbitral proceeding. At present, there are three different versions of these rules: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1976);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s revised in 2010);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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