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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仲裁作为一种纠纷司法解决的替代方式,为相对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让仲裁能够更多地发挥这种替代作用,法律明确规定了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2. 仲裁是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基礎的爭議解決方式,即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通常由一或三名中立的、由或代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解決。 仲裁按當事人的仲裁協議的約定進行。

  3.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為本地仲裁、簡易形式仲裁、小額索償仲裁、書面仲裁和電子交易仲裁,制定了幾套規則,當事人可自由選用。 2008年9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推出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

  4.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 ...

  5. 國際認可和可強制執行的仲裁裁決 在香港所作的仲裁裁決可在所有簽訂《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執行。 《仲裁條例》(第609章) 《仲裁條例》(第609章)在2011年6月生效,其主要特點如下:

  6. 仲裁是在法庭訴訟以外雙方解決爭端的一種有效方法。. 仲裁的設定、條款和細則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前 (或之後)由各方協定。. 一般而言,仲裁條款通常會包含在商業合同當中。. 然而,即使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一旦爭議發生而雙方不希望在法院解決爭議,雙方 ...

  7. 1. 仲裁是甚麼?. 仲裁是法庭訴訟以外之另一種排解糾紛的方法,並由《 仲裁條例 》(香港法例 第609章 )所規管。. 進行仲裁之前,牽涉入爭議的人士(或公司)必須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這一協議往往是在爭議產生之前就達成了,而且是包含在商務合同中的 ...

  8. 仲裁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基础的争议解决方式,即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由一名或三名中立的、由或代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 仲裁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的约定进行。

  9. 甚麼是仲裁?. 仲裁是種替代訴訟糾紛解決方案。. 仲裁並不是一種剛誕生的新制度,聯合國早於1985年6月21日定立《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 英國和美國早於1794年已訂立《友好通商航海條約》,規定把一些爭端提交仲裁解決。. 香港亦訂立了 ...

  10. 仲裁是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的一种。 也就是處理現在或將來會有的爭議。 当事人选择并授权非司法机构或个人对其提交的爭議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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