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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僱傭條例》,任何人如欲在香港經辦職業介紹所以提供就業服務必須先向勞工處處長申請牌照或 豁免證明書條例闡明所有在香港經辦管理或協助管理職業介紹所的人都必須是職業介紹所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持有人或為該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持有人的相關人士持牌人的相關人士只獲准經辦管理或協助管理與該持牌人的牌照相關的職業介紹所。 簡單來說,相關人士包括職業介紹所的管理層及受僱人員。 根據法例,相關人士指職業介紹所的持牌人或擬作為持牌人的人的有關連人士或受僱人員; 根據法例,有關連人士就一間公司而言,指該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的人員;或就一個合夥中的合夥人而言,指該合夥中其他合夥人,或其他涉及該合夥的管理的人。

  2. 經營職業介紹所實務指南. 引言 ( PDF) 第一章. 《僱傭條例第XII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簡介 ( PDF) 第二章. 各項牌照申請及通告簡介. 申請職業介紹所牌照.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 ( PDF)

  3. i.申請職業介紹所牌照. 《僱傭條例 51(1)條訂明任何人在未領有職業介紹所牌照或豁免證明書前不得經辦 職業介紹所。 *申請人須於擬開業前一個月遞交申請書. *遞交申請表格前,請將擬經辦職業介紹所的名稱及申請人的聯絡電話,電郵(電郵地址: ea-ee@labour.gov.hk)或傳真(傳真號碼:21153756)至本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以 確定名稱可用作申請。 有關申請程序,請參考第 10頁的申請職業介紹所牌照流程表。

  4. 所有職業介紹所在經營任何職業介紹的業務之前必須向勞工處申請牌照有關牌照的申請, 最遲須於開始營業前一個月,以指定的表格向勞工處處長提出; 由發牌日起計,牌照的有效期是12個月。 續期的申請最遲須於牌照屆滿前兩個月提出; 職業介紹所向求職者收取的佣金額,不得超過該求職者獲安排就業後所賺取的第一個月工資的10%; 任何職業介紹所如違反法例規定,可被檢控和撤銷牌照。 《僱用兒童規例》 附屬於《僱傭條例》的《僱用兒童規例》規管在所有行業僱用兒童的事宜。 兒童是指不足15歲的人士。 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禁止僱用未滿 15 歲的兒童在所有工業經營內工作。

  5. 僱主或求職者使用職業介紹所的服務前應先查核職業介紹所是否持有有效牌照你可使用此網站的搜尋器以找出本港持有有效牌照的職業介紹所如有疑問請聯絡職業介紹所事務科(事務科)。 每年獲發牌照的人士及職業介紹所的名單會在憲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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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負責執行僱傭條例》 (第57章) 第XII部、《職業介紹所規例》 (第57A章) 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以監管本港職業介紹所並透過發牌巡查調查投訴及檢控保障求職者及僱主的利益本網站提供一站式平台讓公眾取得與規管職業介紹所有關的資訊其中包括相關法例要求申請職業介紹所牌照的手續及本港持有有效牌照的職業介紹所的資料等。 求職者及僱主可在使用職業介紹所的服務前,查核職業介紹所是否持有有效牌照,並可使用本網站的搜尋器,找尋本港持有有效牌照的職業介紹所。 關於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資料,請瀏覽本處 外籍家庭傭工專區 網站。 最新消息. 快速連結. 搜尋香港持牌 職業介紹所. 如何申請 職業介紹所牌照? 如何投訴 職業介紹所?

  8. 律政司網頁的電子版香港法例. 《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 下載. 僱傭合約樣本 (doc) 新. 僱傭合約樣本 (pdf) 新. 編寫僱傭合約須知 ( pdf) 新. 使用書面僱傭合約 (小冊子) ( pdf) 新. 書面僱傭合約清楚列明僱主與僱員的權益,提醒勞資雙方履行合約上的責任,有助避免勞資糾紛。 為協助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本處特別編印了一份「僱傭合約樣本」,供僱主及僱員參考。 該樣本主要涵蓋僱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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