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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3年6月25日 · 協議文本包括4章共計24條條文主要規範任一方政府所採可影響服務貿易之措施應遵守之義務包括透明化客觀公正避免不公平 競爭 、允許相關的資金移轉及原則上遵守 最惠國待遇 及 國民待遇 等。 簽署過程 [ 編輯]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為兩岸於2010年6月簽署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第四條所簽署的服務貿易協定的後續協議。 兩岸雙方係於2011年2月兩岸經合會第1次例會宣布啟動正式協商。 期間雙方舉行十餘次業務溝通。 2012年8月9日舉行的兩岸兩會第八次高層會談上,雙方同意在達成關於該協議文本和市場開放項目的共識後正式簽署 [2] 。 2013年6月21日,兩岸兩會在 上海市 舉行「 兩岸兩會第九次高層會談 」時簽署,也向外界公布了開放清單。 [3] 。

  2. 協議文本包括4章共計24條條文主要規範任一方政府所採可影響服務貿易之措施應遵守之義務包括透明化客觀公正避免不公平 競爭 、允許相關的資金移轉及原則上遵守 最惠國待遇 及 國民待遇 等。 簽署過程.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為兩岸於2010年6月簽署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第四條所簽署的服務貿易協定的後續協議兩岸雙方係於2011年2月兩岸經合會第1次例會宣布啟動正式協商。 期間雙方舉行十餘次業務溝通。 2012年8月9日舉行的兩岸兩會第八次高層會談上,雙方同意在達成關於該協議文本和市場開放項目的共識後正式簽署 [2] 。 2013年6月21日,兩岸兩會在 上海市 舉行「 兩岸兩會第九次高層會談 」時簽署,也向外界公布了開放清單。 [3] 。 協議內容.

  3. 3 天前 ·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主要內容. 本協議內容包括文本即條文)、特定承諾表市場開放清單及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等3部分文本部分規範任一方政府所採可影響服務貿易之措施應遵守之義務包括透明化客觀公正避免不公平競爭允許相關的資金移轉及原則上遵守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等特定承諾表則載明雙方相互開放服務業市場之內容雙方約定採取正面表列未列出之服務部門除雙方於WTO作出承諾且現已開放者外則屬尚未開放。 本協議涉及眾多服務部門,依據WTO之分類方式包括商業服務;電信服務;營造服務;配銷服務;環境服務;健康與社會服務;觀光及旅遊;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運輸服務及金融服務等。 此外,考量兩岸經貿互動發展及業者關切,我方並未就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專業服務業作出開放承諾。

  4. 3 天前 · 貿協議本文及附件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文本 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附件二、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專線電話:(02)2397-7590、2397-7591 傳真號碼:(02)23970522 E-mail:ECFA@trade.gov.tw ...

  5. ECFA與服務貿易協議. 壹、前. 言(2/2) 二、什麼是服務貿易? :「服務業的貿易」,包括四種形式: 服務的直接跨境提供,例如我國電腦公司透過網路提供日本的服務消費者有關安裝電腦的諮詢服務。 消費者到服務提供者所在地消費服務,例如日本人到臺灣觀光旅遊,接受我國旅行社所提供的旅遊服務。 服務提供者至消費者所在地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例如臺灣的餐廳到日本設立分店,提供當地消費者餐飲服務。 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移動方式至消費者所在地提供服務,例如日本向臺灣的公司進口一項機械,臺灣依照雙方銷售契約,指派人員到日本進行售後服務。 服務貿易. 貳、為什麼要簽服貿協議?(1/7) 一、有助服務業的發展及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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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CFA與服務貿易協議. 壹、前. 言(2/2) 二、什麼是服務貿易? :「服務業的貿易」,包括四種形式: 服務的直接跨境提供,例如我國電腦公司透過網路提供日本的服務消費者有關安裝電腦的諮詢服務。 消費者到服務提供者所在地消費服務,例如日本人到臺灣觀光旅遊,接受我國旅行社所提供的旅遊服務。 服務提供者至消費者所在地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例如臺灣的餐廳到日本設立分店,提供當地消費者餐飲服務。 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移動方式至消費者所在地提供服務,例如日本向臺灣的公司進口一項機械,臺灣依照雙方銷售契約,指派人員到日本進行售後服務。 (註:服務貿易模式4 的談判不涉及各國的移民、勞工政策。 服務貿易. 貳、為什麼要簽服貿協議?(1/5) 一、協助我國的服務及商品開拓市場.

  8. 編按:「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簡稱兩岸服貿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後續協議之一主要的目標是致力於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雙方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此協議在國內受到社會各界高度的關心與討論包括對協商過程國家安全產業衝擊就業衝擊市場開放內容等都有所質問而行政院為積極正面回應各界訴求考量社會大眾對於兩岸協議監督及國家安全的高度關注已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並於本年4月3日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