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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競爭條例》(《條例》)為了確保公平競爭,訂明某些損害競爭的營商手法屬違法行為。 《條例》禁止三種類別的反競爭行為,在「第一行為守則」、「第二行為守則」及「合併守則」(統稱“競爭守則”)中分別予以描述。

  2. 競爭法 (英語: competition law ;在 日本 又稱為 獨佔禁止法 ,亦被称为 反垄断法 )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是一種 法律 ,透過規範企業的 反競爭行為 ,以達成促進或維持 市場競爭 之目標 [2] [3] 。 競爭法可透過公法或民法程序執行 [4] 。 在韓國與日本,競爭法禁止某些財團類型。 競爭法在許多亞洲的開發中國家(包括印度)裡被認為是一種刺激經濟成長的工具。 亦有部分推測,競爭法解決了一些問題,如以色列的貨幣問題,或印尼缺乏有效機構與法規的問題。 此外,競爭法促進中國大陸與印尼內部的公平,以及越南的國際整合 [2] 。

  3. 《條例》通過三項“競爭守則”,禁止限制香港的競爭的行為: 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反競爭的協議; 第二行為守則禁止業務實體濫用市場權勢; 合併守則禁止反競爭的合併與收購安排。 第一行為守則與第二行為守則均適用於香港所有的行業。 目前,合併守則只適用於涉及《電訊條例》 (第106章)下傳送者牌照的持有人的合併。 閱覽《條例》的全文,請按此 連結 。 《競爭條例》(第619章)

  4. 競委會根據《條例》第11及26條作出的決定,及根據《條例》第15條發出的集體豁免命令,亦是競爭法將如何在香港運作的重要指標。 有關決定及命令已分別載於 決定登記冊 及 集體豁免命令登記冊 中。

  5. 借鑒美國實施「競爭法」,豁除總營業額五億元以 下的協議企業受行為守則監管,尚可有調整幅度。 本地五金行業為例,很多企業每月營業額不只90萬

  6. 《競爭條例》 通過三項「競爭守則」,禁止香港的反競爭行為: 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反競爭的協議; 第二行為守則禁止企業濫用市場權勢; 合併守則禁止反競爭的合併。 關於這些禁制的進一步指引可見於競爭事務委員會《第一行為守則指引》、《第二行為守則指引》及《合併守則指引》。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投訴指引》第1.1-1.2段及網站 - 法例及指引 > 法例 > 競爭條例]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7. 公平競爭法是公平競爭政策不可分割的一部份,防止及處理限制公平競爭的經營手法,最具透明度和最有效的方法。 消費者委員會在現階段無意詳細列出政策的細則,但深信報告的建議是實際可行和符合成本效益的。

  8. 部分中小企關注的問題包括訂立公平競爭法,對它們有甚麼好處? 其實,競爭法會令大企業難以設置市場進入屏障,使中小企可更自由地進入市場營商。

  9. 2021年11月25日 · 競爭事務委員會(下稱競委會)於條例生效前,審視多個行業協會及專業機構的公開做法,並向有違反競爭法風險的機構表達關注。 經競委會接觸後,不少機構均修改了做法,包括香港貨櫃車主聯會取消收費表、香港保險業聯會取消無索償折扣表,而 ...

  10. 2018年4月20日 · 繁 简. Bilingual Mode: Eng / 繁. Eng / 简. Show highlight for: Matched Keywords. Cross Reference (s) Source Note (s) 本條例旨在禁止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禁止大幅減弱在香港的競爭的合併;設立競爭事務委員會及競爭事務審裁處;以及就附帶和相關的事宜訂定條文。 [2013年1月18日] (略去制定語式條文—— 2012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第1部. 導言. 1. 簡稱. (編輯修訂—— 2016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競爭條例》 。 (2) (已失時效而略去—— 2016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2. 釋義. (1) 在本條例 中 — —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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