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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0日 · 政府發言人表示:「首批成功申請僱主將會於今日起陸續收到手機短訊及電郵通知。 一般而言,僱主可在收到通知後一星期內收到五月份的工資補貼,總額涉及約23億元,他們承諾於五月聘用約30萬名僱員。 首批獲發工資補貼的僱主當中,約98%是聘請不足50名僱員的中小微企。 我們相信補貼能協助僱主保留現時僱員,甚至在重振業務時增聘員工。 首批獲批申請的僱主均曾成功申請「2020保就業」計劃,並選擇採用「2020保就業」紀錄來釐定是次申請的補貼人數上限。 政府發言人提醒獲批工資補貼的僱主,由於政府會以每個補貼月份的強積金紀錄審核僱主有否履行承諾,因此,沒有在強積金紀錄上顯示的員工或其薪金資料,將不能用於滿足受薪僱員人數的承諾,相關僱主可能因而被追討補貼和罰款。 僱主必須:
2021年1月27日 · 香港時間16時00分. 即日新聞. 社會福利署(社署)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公布,由今年二月一日起,將調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的標準項目金額,以及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高齡津貼(包括「廣東計劃」和「福建計劃」下的高...
2023年1月20日 · 社會福利署(社署)今日(一月二十日)公布,由今年二月一日起,將調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的標準項目金額,以及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包括「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下的高齡津貼和長者生活津貼)和傷殘津貼金額。 社署發言人表示:「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去年十二月十六日批准政府按既定機制,以社會保障援助物價指數的按年變動為基礎,把上述各項金額調高3.7%(見附件一),由今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上述調整共惠及約150萬人,每年涉及額外支出約22億6,200萬元。 發言人續說:「根據既定機制,政府會因應甲類消費物價指數中私人房屋租金指數的按年變動,考慮調整綜援計劃租金津貼最高金額。
2024年2月7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區政府)今日(二月七日)宣布,在政府綠色債券計劃下成功發售以港元、人民幣、美元及歐元計價,總值約60億港元的數碼綠色債券。 是次兩年期數碼綠色債券吸引到廣泛類別的環球機構投資者認購,涵蓋金融機構(包括一些主要資產管理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私人銀行)及非金融機構企業,其定價如下: 20億港元的債券為3.800% 15億人民幣的債券為2.900% 2億美元的債券為4.749% 8千萬歐元的債券為3.647% 是次是香港特區政府繼二 二三年二月發行首批代幣化綠色債券。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與國際結算銀行創新樞紐轄下香港中心在二 二一年完成Project Genesis,試驗在香港發行代幣化綠色債券。
2021年3月4日 · 發展局今日(三月四日)宣布,以「標準金額」徵收工廈重建的土地契約修訂補地價先導計劃將於三月十五日推出,為期兩年。 計劃適用於一九八七年前落成的工廈,為工廈業主在恆常估價機制外提供另一選項。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先導計劃旨在透過公布一套標準金額,為補地價提供確定性,加快完成工廈重建所涉及的修契程序,從而推動工廈活化,讓土地早日轉型作更切合社會需要的用途,務求地盡其用。 先導計劃簡單清晰,將全港分為五個大區,並就工廈修契所涉及的三項用途(即重建前的「工業/倉庫」用途,以及重建後的「商業/現代工業」和「住宅」用途)訂立標準金額。 標準金額經參考一籃子市場相關資料而釐定。 適用於該先導計劃的標準金額及幾個例子說明載於附件。 上述標準金額在先導計劃生效的兩年期內維持不變,增加先導計劃的確定性。
2023年2月22日 · 以下是財政司司長陳茂波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向立法會提交二零二三至二四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的演辭內容: 主席、各位議員、各位市民: 我謹動議二讀《二零二三年撥款條例草案》。 引言. 2. 這是新一屆政府的第一份財政預算案,也是香港擺脫疫情困擾、恢復與內地及國際通關後的第一份財政預算案。 3. 香港正走在新階段的新征程上,方向清晰、目標明確:全力拼經濟,邁向高質量發展,提升市民生活質素。 4. 現時外圍環境仍然嚴峻,風雲變幻,雖然香港經歷過去幾年的壓力測試,政府的財政狀況和金融體系依然穩健,並展現強大韌性,整體社會穩定。 5. 今年預算案的主題是:穩中躍進、共拓繁榮新願景。 6. 現時香港經濟正值復蘇初段,市民和不少企業仍然承受相當壓力,需要支援。
2021年4月1日 · 勞工處今日(四月一日)公布,發還產假薪酬計劃即日起接受僱主的申請。 自二 二 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僱傭條例》(第57章)訂明的法定產假由十個星期延長至十四個星期。 透過此計劃,僱主可以報銷形式申請發還已支付予僱員的第十一至第十四個星期的法定產假薪酬,以每名僱員80,000元為上限。 勞工處已委聘代辦機構協助推行此計劃。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我們預計法定產假的延長,配合計劃的實施,每年可惠及27 000名懷孕僱員及其僱主。 申請發還產假薪酬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所涵蓋的僱員須由申請人僱用,並符合《僱傭條例》訂明享有產假及產假薪酬的資格; (二)僱員已放取產假及申請人已向僱員支付全數十四個星期的產假薪酬; (三)僱員於二 二 年十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分娩;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