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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 行政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基本法》第四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www.gov.hk/tc/about/abouthk/factsheets/docs/basic_law.pdf
  1. 其他人也問了

  2.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 第五章

      第一百一十一條 港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繼續流通。 ...

    • 第三章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 ...

    • 附件一

      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 ...

  3. 《香港特別行政基本法》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如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需在六個月內產生;出缺或休假時,會依次由 政務司司長 、 財政司司長 、 律政司司長 署任。 2005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以 解釋基本法 方式訂明補選的行政長官只是完成前任餘下的任期。 根據基本法第43條記載,行政長官有問責性,需要對自己任內的政策負責。 主要職責. [編輯] 領導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負責執行《基本法》和其他 香港法例. 簽署 立法會 通過的 法案,公佈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 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 行政命令.

  4. 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選舉委員會委員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選舉委員會委員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選舉委員會各個界別的劃分及名額如下:

  5.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6. 2021年3月30日 · 【Now新聞台】新華社發布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全文如下: 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7. 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本法的有 關規定自行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

  8. 我在香港回歸祖國二十五周年、社會踏上由治及興新征程的關鍵時刻,當選及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任行政長官,深感榮幸,亦知責任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