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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條例)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 根據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如歧視具有家庭崗位的人,便屬違法。 有關人士可以就指定活動範疇內的家庭崗位歧視提出投訴,投訴範圍並包括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

  2.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任何人如基於另一人的家庭崗位而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 「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的崗位,「直系家庭成員」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與該人有關的任何人。

  3. 本條例旨在將基於家庭崗位而對任何人的歧視定為違法作為,並擴大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職權以包括此等歧視以及就相關目的訂定條文。 (略去制定語式條文—— 2013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1997年11月21日] 1997年第552號法律公告. 第I部. 導言. (格式變更—— 2013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1. 簡稱. (編輯修訂—— 2018年第5號編輯修訂紀錄)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 (2) (已失時效而略去—— 2013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 外 — — 一般通告. ( general notice.

  4.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在僱傭條款及條件或在提供利益、設施或服務上,如基於「家庭崗位」而作出歧視均屬違法。 此等規定適用於現行合約及新訂合約。

  5. 工作與家庭間的潛在衝突影響到在職人士的健康、工作表現、事業發展、生產力以及競爭力,所以有需要訂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改善上述情況。 4. 甚麼是「家庭崗位」?

  6. 家庭崗位歧視. 根據《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 第2條 ,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 直系家庭成員是與另一人有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關係之人士。. 血緣關係類別可包括父母、兄弟姊妹、兒女、(外)祖父母、(外)孫、姨母、姑母、叔伯 ...

  7. 招聘過程中,僱主應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憑應徵者的本領、才能和學識而聘用,不應因應徵者的性別、殘疾、家庭崗位、種族、年齡或性傾向而將他們拒諸門外。

  8.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 第8條 訂明,如某人因負有家庭崗位責任(即需要照顧直系家庭成員)而被解僱,執行解僱的僱主便會違法。 區域法院於 2005 年有一平等機會訴訟案例 ( Lam Wing Lai v YT Cheung (Ching Tai) Ltd. ) ,在此案件中,原告人因懷孕及負有家庭崗位責任而被解僱,法庭最終判處原告人勝訴,並可獲得因受情感傷害及收入損失之賠償。 如僱主純粹認為僱員因要照顧子女而不能超時工作或離港工幹,從而解僱該僱員,便可能已違反《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 後退. 上一頁. 下一頁.

  9.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其他 獲取二維碼 我的

  10. 由1997年11月21日起,根據《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任何人如基於某人的家庭崗位而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 概括來說,「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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