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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一級罪行是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即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相關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意圖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 (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任何人如違反第一級「起底」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2年。 第二級罪行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即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相關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意圖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 (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同時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實際指明傷害。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00,000元及監禁5年。 新訂罪行除了保護資料當事人外,亦對其家人提供保障。 賦予專員刑事調查和檢控的權力.

  3. 2024年5月21日 ·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回覆一線搜查查詢指由實名登記正式生效至今一共收到 5 宗有關個人資料被盜用作電話智能卡實名登記的投訴署方亦表示不會評論個別個案但是如果懷疑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可以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署方查詢或投訴電話卡實名制漏洞要求電訊商進行抽查. 為免不法之徒利用虛假資料進行實名登記通訊事務管理局有要求電訊商進行抽查。 截至今年 3 月底,有大約 190 萬張電話儲值卡,因未能提供登記資料而被拒絕登記。 另外,亦取消大約 138 萬張,登記紀錄未合規格的儲值卡。 電話卡實名制漏洞|市民難以查該有否被盜用身份. 《一線搜查》記者發現在電話卡實名登記制下,市民必須知道儲值卡電話號碼及主動向每間電訊商遂一查該,才能查證有否被人盜用身份。

  4. 2021年10月12日 · 全球行動通訊系統協會GSMA指出全球 59實施強制電話卡實名制的國家有足夠的私隱或數據保護法確保民眾私隱不受侵犯 [1]。 而在香港政府於電話卡實名制諮詢文件 3.9 段指,「個人資料的貯存及使用方式亦須遵照相關要求包括…《私隱條例》)的資料保障原則」。 然而政府文件指有關規定僅限於規管營辦商流動服務供應商」(下稱持牌人」)處理個人資料而對於政府執法部門要求持牌人提供電話卡用戶登記記錄的權限和程序等諮詢文件並沒有援引私隱條例的任何條例或規範也沒有列出任何現行的法律框架及監查機制以確保整個過程符合必要相稱且合乎比例原則保障資料當事人的私隱權。 《私隱條例》本身在保障個人資料及私隱方面,也與現時全球最新標準存在距離。

  5. 2021年3月23日 · 電話卡實名制存嚴重人權漏洞 侵犯私隱風險大增. 就政府就電話智能卡實名登記制度」 (下稱電話卡實名制」)展開公眾諮詢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於今天3月19日就此提交意見書對是項措施表達關注並敦促政府審視上述政策可能引發的侵犯私隱及資料安全隱患本會在長達10頁的意見書中指出電話卡實名制有機會涉及無差別大規模收集儲存監控截取個別人士或特定群組的資料使公眾難以匿名使用流動通訊工具, 勢將削弱個人匿名權,連帶私隱權亦受損害。

  6. 如果你直接向資料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你應告知資料當事人是否必須提供資料收集資料的目的資料可能會被轉移給哪類人士以及資料當事人可要求查閲和改正自己的資料的權利及途徑。 原則2 準確性及保留期間. 保障資料第2原則要求資料使用者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持有的個人資料準確無誤,而保留時間不超過達致原來目的實際所需。 如果你聘用資料處理者處理個人資料,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確保資料處理者依從這些有關資料保留的要求。 條例的第26條要求資料使用者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刪除已不再為使用目的而需要的個人資料,除非刪除是受任何法律禁止或不合乎公眾利益。

  7. 2021年1月29日 · 香港政府在周五1月29日打擊罪案為由宣佈就手機卡實名制展開一個月的公眾諮詢未來所有用戶在香港購買電話卡上網卡時都需要提供身份證明文件企業則需要提供商業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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