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處)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453章)成立,以仲裁小額僱傭申索。. 有關申索每宗由不超過10名申索人提出,而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額不超過 15,000 元*。. 超過仲裁處司法管轄權的申索則由司法機構轄下的勞資審 ...

  2. 根據《2021 年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修訂附表)公告》,由2021 年9 月17日起,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由每名申人的申款額不超過8,000 元上調至不超過15,000元。. 有關條文載於《2010 年僱傭( 修訂) 條例》,並適用於該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 即2010 年10月 29 日當日或之後 ...

  3. 其他人也問了

  4. 由小額薪酬索仲裁處或小額錢債審裁處轉介的申索案件。 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申索由產生之日起計滿6年後,或不得提出。 僱員提出的申索項目中最常見的包括:

  5.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下稱「仲裁處」) 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 條例》而成立,為僱主與僱員提供快捷、簡單、廉宜和獨立的僱傭 爭議仲裁服務。

  6. 由2021年9 月17日起,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由每名申人的申款額上限不超過 8,000 元上調至不超過 15,000 元,而維持每宗僱傭申由不超過10名申人提出。

  7. 《2021 年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 修訂附表)公告》 ( 由勞工處處長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 第453 章) 第6條作出) 生效日期. 本公告自2021 年9 月17日起實施。 修訂《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 第453 章)現予修訂,修訂方式列於第3條。 修訂附表(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附表,(a)(iii)段—— 廢除. “ 的條文”。 附表,英文文本,(a)(v)段—— 廢除. “his” 代以. “the employee’s”。 附表,(a)(v)段—— 廢除. “ ;或” 代以分號。 附表,(b)段—— 廢除. “ 是於1997 年6 月25日當日或之後產生的,或部分於該日期之前而部分於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產生的” 代以.

  8.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費用)規則》 Minor Employment Claims Adjudication Board (Fees) Rules. C-1.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 費用)規則》 ( 第453 章,附屬法例A) Minor Employment Claims Adjudication Board (Fees) Rules. (Cap. 453 sub. leg. A) 版本日期. Version date. 19.3.2020. 經核證文本. Verified Copy. 《法例發布條例》( ( 第614 章) 第5 條) (Legislation Publication Ordinance (Cap. 614), section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