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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積金強制性供款一經受託人存入僱員的帳戶,即全數及立刻歸屬於僱員。 強制性供款的投資回報,亦會全數及即時歸屬於該僱員。 僱主必須以僱主本身的資金為僱員作強制性供款,並須就每個供款期(一般指糧期)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僱員的供款。 如按日、按周或每半個月支薪一次,僱主須先以每日最高$1,000及最低$280的有關入息水平來計算糧期的上、下限,以釐定供款額。 以按周支薪為例,一星期的日數為七天,因此有關入息上限為 $7,000($1,000 x 7天),下限則為$1,960($280 x 7天)。 D小姐的受僱首日是6月5日。 由於她在受僱的 ...
      www.mpfa.org.hk/mpf-system/mandatory-contributions/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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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www.mpfa.org.hk › mpf-system › mandatory-contributions僱員 - 積金局 - MPFA

    僱主必須以僱主本身的資金為僱員作強制性供款,並須就每個供款期(一般指糧期)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僱員的供款。 如按日、按周或每半個月支薪一次,僱主須先以每日最高$1,000及最低$280的有關入息水平來計算糧期的上、下限,以釐定供款額。 以按周支薪為例,一星期的日數為七天,因此有關入息上限為 $7,000($1,000 x 7天),下限則為$1,960($280 x 7天)。 D小姐的受僱首日是6月5日。 由於她在受僱的首30日享有免供款期,因此僱主不應在該30日內(即6月5日至7月4日)所賺取的入息,扣減強積金供款。 此外,由於她受僱的第30日在7月份(免供款期會伸延至緊接該30日後的不完整糧期末),因此亦無須為7月份作出強積金供款。

    • En

      Generally, for employees who are paid on a monthly ...

    • 雇员

      雇员及雇主双方须分别向强积金帐户作出雇员有关入息的5%的 ...

    • 違規罰則

      僱主如未能遵守《強積金條例》中僱主須履行的責任,可能構 ...

    • 強積金制度

      屆時,僱主、計劃成員及自僱人士可透過「積金易」平台管理 ...

    • 僱主

      僱主自願性供款 行業計劃 (建造業及飲食業專欄) 如你經營建 ...

  3. 屆時,僱主、計劃成員及自僱人士可透過「積金易」平台管理您的強積金,而無須再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服務指示,而「積金易」平台將直接提供有關資訊及/或文件給您。 就強積金計劃加入「積金易」平台的日期及相關資訊,可瀏覽「積金易」平台網站(www.empf.org.hk)。 © 2024版權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版權所有.

  4. 強制性供款是指僱主依據強積金的供款條文第 7A(1)(b) 和第 7A(2)(b)條的法定責任而作出的供款,並不包括其他供款如根據該條文第 11 條僱員經僱主作出的自願性供款。

  5. 你可從應課税入息中扣除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部分供款。 本文介紹此兩種供款的可扣除金額,以及僱員和自僱人士在不同情況下可申請的扣除金金額。 根據《税務條例》,你可扣除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 如你是繳納薪俸税的僱員,在計算應課税入息時可扣除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 如你是繳納利得税的自僱人士,在計算應課税利潤時可扣除強制性的自我供款。 每一個課税年度最高可獲扣除額為 : 僱員. 以下例子解釋僱員在不同情況下的税務處理情況: 例子一:單一入息來源──一般情況. 在2023/24課税年度,一名僱員如無其他兼職,一般情況如下: 例子二:無固定薪酬.

  6. www.mpfa.org.hk › role-based › employers僱主 - 積金局 - MPFA

    僱主自願性供款 行業計劃 (建造業及飲食業專欄) 如你經營建造業或飲食業生意及僱用臨時僱員,可考慮參加行業計劃,減省行政工作

  7. 僱主必須遵守強積金法例規定的責任,包括安排所有合資格的僱員參加強積計劃,以及為他們供款。 提供強積金及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作選擇 如僱主同時提供強積金及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便必須讓現有及新加入的合資格僱員(如適用)作出選擇。

  8.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英語: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簡稱 強積金 或 MPF),是 香港 的一項退休保障計劃, 香港立法局 於1995年7月27日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 除了少數人士獲豁免外,該計劃強制18至65歲的香港僱員參與。 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以成立 基金。 一般情況下,僱員要年滿65歲或提出特殊原因,才可取回供款。 強積金實行後,成效受到質疑,被指因 寡頭壟斷,缺乏 競爭,回報率不大理想,甚至可能跑輸 指數基金,又被質疑行政費高、作為中介的金融機構成了最大得益者,以及無助現時的老人。 [1] 早於1966年, 港英政府 已就在香港設立中央 公積金 的可行性展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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