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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是為設立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的制度訂立架構的主體法例;強積金計劃與就業有關,並由私營機構管理,旨在為就業人士的退休生活累積強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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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485章)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485章)
- 第485章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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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48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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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是為設立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的制度訂立架構的主體法例;強積金計劃與就業有關,並由私營機構管理,旨在為就業人士的退休生活累積強積金。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是為職業退休計劃設立註冊制度的主體法例;職業退休計劃由僱主自願設立,旨在為僱員提供退休福利。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 < 回到上頁. 修訂日期: 18/02/2021. 返回頁頂.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 章) (《條例》) 《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 章)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周年申報表.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豁免) 規例》( 第485B 章)附表2 第10條及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第426 章) 第30條. 注意: 周年申報表須由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該計劃)的受託人擬備。 受託人在提交周年申報表前,請先參閱《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指引—周年報告的呈交》。 本表格所有問題均須回答。 如有任何問題不適用,請填上「不適用」。 請在適當空格內填上「 」號。 數額應以港元為單位,並以四捨五入簡化為元的整數填報。 如原來的貨幣不是港元,應以有關財政年度終結日期的當日匯率,折算為與該貨幣等值的港元數額。 負數額應以括號表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條例》)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理由而 申索最低強積金利益的法定聲明. 注意: 1. 根據《條例》第43E條,任何人在給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管理局」)或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受託人的任何文件中,明知或罔顧後果地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 首次定罪者,最高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一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兩年。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 章)第36 條,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法定聲明中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亦屬犯罪。 一經定罪,可處監禁兩年及罰款。 2. 計劃成員如作出虛假陳述,藉此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申請提早提取最低強積金利益,可被檢控。 3.
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的修訂. 11. 釋義.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485章,附屬法例A)第2條現予修訂,在“參與協議”的定義中,在(c)段中,廢除“保留帳戶”而代以“個人帳戶”。. 第2條現予修訂,廢除“保留帳戶”的定義。. 第2條現予修訂,加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