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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行《 書刊註冊條例 》 (香港法律第142章)的規定:凡在本港出版、印刷或製作的書刊,每本須送交五套予書刊註冊組註冊。 按季編訂《香港印刷書刊目錄》,並刊登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第四號特別副刊。
      www.hkpl.gov.hk/tc/about-us/services/book-registration/introducti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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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據 《書刊註冊條例》 (香港法例第142章)的規定任何新書刊的出版人須於該書刊在香港出版印刷製作或以其他方式製成後1個月內將該書刊5本連同附屬該書刊的所有地圖圖片或其他刻印免費送交書刊註冊組該等書刊須予妥當釘裝縫線或縫製並須以印刷或製作書刊及其任何地圖圖片或其他刻印所用的最佳紙張製作而成。 (註:"書刊"包括所有書籍、雜誌、期刊、年報,或其他同類的定期刊物。 任何人違反《書刊註冊條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 無須註冊的書刊. 每星期出版不少於4次的報章。 並非提供予公眾人士的書刊。 內容純粹是價目表、銷售目錄、商業通訊或商業廣告的刊物。 如何辦理書刊註冊.

  3.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書刊註冊條例》 。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 外 — — 出版人. ( publisher. ) — — (a) 就在香港出版的書刊而言,指其出版人或該出版人在香港的代理人; (b) 就在香港印刷或製作但並非在香港出版的書刊而言,指其出版人在香港的代理人,或在無代理人的情況下,則指主要負責印刷或製作該書刊的人; (c) 就書刊的影印本而言,指其出版人在香港的代理人,或在無代理人的情況下,則指在香港主要負責影印該書刊的人; 書刊. ( book. )包 括 — — (a)

  4.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其他 獲取二維碼 我的

  5. 本組的主要工作包括: 為本地印刷、製作或出版的書刊註冊,目的為文化保存。 執行書刊註冊條例 》 (香港法律第142章)的規定凡在本港出版印刷或製作的書刊每本須送交五套予書刊註冊組註冊。 按季編訂《香港印刷書刊目錄》,並刊登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第四號特別副刊。 (如需查閱該目錄,請參看下列註釋部份) 處理香港區 國際標準書號 (ISBN) 系統的登記及行政工作,並向本港出版商及書商推介該系統。 向 國際標準書號總部 (International ISBN Agency) 提供本港出版商的資料,供編訂《出版者國際ISBN目錄》 (Publishers' International ISBN Directory)之用。 註釋 :

  6. 第142章 《書刊註冊條例》 詳題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注意 : 這是 過去版本 ,最新情況見 現行版本 。 本條例旨在就首次在香港印刷、製作或出版的 書刊 的註冊及保存訂定條文。

  7. 本目錄列出2012 年第三季根據上述條例而送交書刊註冊註冊書刊。其中包括: (1) 本季內在香港印刷、製作或出版的書籍,包括政府物流服務署出版的刊物,但不包括 個別條例草案、條例與規例的文本,以及單張、活頁和海報;及

  8. 2021年3月11日 · 注意 : 這是過去版本,最新情況見現行版本。 民政事務局局長在接獲根據第3條送交他的新書刊後,須 —— (由1985年第67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8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8年第206號法律公告修訂) (a) 按照第5條將該書刊的詳情登記;及 (b) 將該書刊一本送予 —— (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