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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披露權益制度按照第XV部制訂,讓投資者能識別出: 控制或有能力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權益的人士;及 可能會因為涉及上市公司的聯繫實體的交易而受惠的人士。 第XV部規定公司內幕人士須在以下事件發生時,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有關的上市公司發出通知: 大股東 – 持有上市公司5%或以上任何帶有投票權的股份類別的權益的個人及公司,必須披露其在該上市公司帶有投票權的股份的權益及淡倉;及 上市公司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 必須披露其對某上市公司(或其任何聯繫實體)的任何股份的權益及淡倉,以及他們對該上市公司(或 ...
      www.sfc.hk/TC/Rules-and-standards/Securities-and-Futures-Ordinance-Part-XV---Disclosure-of-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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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證監會及香港交易所均不會就填報披露權益通知或回應個別事件的問題提供意見。. 證監會刊發的「第XV 部概要」提供了廣泛的指引,闡明在什麼情況下須填寫披露權益通告以及其他有關事宜。. 有關內容,請到證監會網頁 http://www.sfc.hk/web/TC/rule-book/sfo-part-xv ...

    •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豁免申請
    • 就第1、第3、第4或第5類情況而作出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豁免申請
    • 申請有效期
    • 核准法團為核准借出代理人的申請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9條要求豁免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申請,必須以書面方式向證監會提交。 在提出申請時,應參閱證監會不時發出的有關指引,確保在申請書內載列所有相關事實和資料。證監會在考慮任何申請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供其認為適當的額外資料,或會作出其認為適當的查詢。

    有關第1、第4或第5類情況的豁免申請,應提交予證監會企業融資部。 所有申請必須以郵遞及/或電郵方式作出。 申請正本應發送到: 香港 鰂魚涌華蘭路18號 港島東中心54樓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企業融資部 電郵: cfmailbox@sfc.hk 有關第3類情況的豁免申請,應提交予證監會投資產品部。

    由2017年10月1日起,所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9條作出的豁免申請,均設有六個月的申請有效期,詳情如下: 如自證監會收到豁免申請的日期起計過了六個月,申請人仍未向證監會提供全部有關資料,該項申請將會失效,惟證監會可全權酌情決定延長期限。就已失效申請繳交的申請費用將不會退還予申請人。 豁免申請一旦失效,申請人如欲就相同的金融產品申請豁免,便須重新作出申請,屆時其將須繳付新申請的申請費用及重複有關的申請程序。 就證監會在2017年10月1日前收到而未批給豁免的所有現有豁免申請而言,六個月申請有效期會被視為已在2017年10月1日開始,並將如證監會在2017年10月1日或之後收到的豁免申請般以同樣方式處理。

    有關根據《證券及期貨(權益披露—證券借貸)規則》第8條核准法團為核准借出代理人的申請,應提交予證監會企業融資部。 在提出申請時,應參閱證監會不時發出的有關指引,確保在申請書內載列所有相關事實和資料。證監會在考慮任何申請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供其認為適當的額外資料,或會作出其認為適當的查詢。 申請正本應發送到: 香港 鰂魚涌華蘭路18號 港島東中心54樓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企業融資部 電郵:cfmailbox@sfc.hk 申請人應在申請書內夾附抬頭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24,000港元,或依據《證券及期貨(費用)規則》所訂明的費用的劃線支票。

  3. 上市法團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須披露其在上市法團及該上市法團的有聯繫法團的股份及債權證權益。 公眾人士可利用以下的搜尋方法,在本網站內找到上述人士所披露的資料。

  4. 股權披露. 線上權益披露系統: 以下教材僅供送交存檔者參考以透過線上權益披露系統提交披露權益具報。 上市法團的大股東、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以電子方式提交首份權益披露具報前必須在線上權益披露系統先行登記。 互動學習網站教程 – 於網上以模擬方式指導用戶按照指示完成線上權益披露系統用戶註冊及呈交披露權益具報. 示範短片 – 短片展示線上權益披露系統的運作. 線上權益披露系統用戶指南. 線上權益披露系統常問問題. 登入線上權益披露系統.

  5. www.hkexgroup.com › Corporate-Governance › Corporate權益披露 - HKEX Group

    權益披露. 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352條,香港交易所備存登記冊,記錄董事、集團行政總裁及其各自的聯繫人持有香港交易所股份及相關股份的權益及淡倉。. 根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352 條規定而備存之登記冊的紀錄,又或根據《標準 ...

  6. www2.hkexnews.hk › Shareholding-Disclosures › Disclosure-of披露權益

    披露權益. 請注意香港交易所營運的電子遞交系統是用以呈交已填報的披露權益通知,以及發布根據證監會規定在香港交易所網頁披露有關資料的詳情。 請按 此 查閱更多有關如何透過電子遞交系統 (即線上權益披露系統)提交披露權益通知的參考資料。 證監會及香港交易所均不會就填報披露權益通知或回應個別事件的問題提供意見。 證監會刊發的「第XV 部概要」提供了廣泛的指引,闡明在什麼情況下須填寫披露權益通告以及其他有關事宜。 有關內容,請到證監會網頁 http://www.sfc.hk/web/TC/rule-book/sfo-part-xv-disclosure-of-interests/ ( 在規則及標準 /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 — 披露權益項下 ) 。

  7. 下文將解釋披露權益機制較為重要的改變。. 披露權益的具報期限由5日縮減至3個營業日。. 適用於大股東的披露界線則由10%降至5%,而當他們的股權出現進一步改變以致跨越某個整數百分比時 (例如6%或7%),亦須作出披露。. 例子1: 當某大股東的持股量由5.9%增至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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