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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游乃強, 香港警隊 警司,擁有刑事調查經驗。 七二一事件. 2019年 香港 的 元朗 七二一事件 中,他在 南邊圍村 調查後於村口向記者簡報情況,指警方未見有任何人藏有攻擊性武器,引起記者追問為何不少記者及現場人士皆見白衫人持鐵棍,於南邊圍聚集並追打市民。 同日凌晨4時,游乃強被 now新聞 拍攝到於與人在 南邊圍 村公所交談 [1]。 查疑犯被指控. 香港立法會 議員 林卓廷 質疑,警方調任正被廉署調查公職失當罪的游乃強負責調查7.21事件的新界北刑事調查部,是「疑犯查疑犯」的做法 [2]。 坊間重提徐步高事件. 七二一事件後,重新檢視 徐步高事件,發現當年主理案件的正是游乃強,而他當時的上司是 李家超。

  2. 游乃強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2019年7月21日 元朗襲擊事件 中,「刑事總部小組」成員游乃強在元朗站. 游乃強, 香港警隊 警司,擁有刑事調查經驗。 七二一事件. [編輯] 2019年 香港 的 元朗 七二一事件 中,他在 南邊圍村 調查後於村口向記者簡報情況,指警方未見有任何人藏有攻擊性武器,引起記者追問為何不少記者及現場人士皆見白衫人持鐵棍,於南邊圍聚集並追打市民。 同日凌晨4時,游乃強被 now新聞 拍攝到於與人在 南邊圍 村公所交談 [1]。 查疑犯被指控. [編輯] 香港立法會 議員 林卓廷 質疑,警方調任正被廉署調查公職失當罪的游乃強負責調查7.21事件的新界北刑事調查部,是「疑犯查疑犯」的做法 [2]。 坊間重提徐步高事件. [編輯]

  3. 香港立法会议员林卓廷质疑,警方调任正被廉署调查公职失当罪的游乃强负责调查7.21事件的新界北刑事调查部,是“疑犯查疑犯”的做法 [2]。 坊间重提徐步高事件

  4. 2024年2月8日 · 事實上,林披露的是游乃強正被廉署調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一事,而此事絕非「公開一項對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嚴重威脅」。 游乃強得悉受查會令廉署添困難. 法官又指,林若認為事件涉「自己人查自己人」,就更應支持不受警務處處長管轄的廉署對游乃強調查。 因為透過這個在國際上聲名顯赫的獨立監察機關的調查,公眾對調查結果將更有信心,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也因而得到保護。 再者,林作該披露後會導致游乃強知悉自己受查,必定增加廉署調查和蒐證的難度,並加大證據被毁滅或埋沒的風險,有百害而無一利,故認為此並不構成合理辯解。 林稱想當局正視問題關乎公眾利益.

  5. 2024年2月8日 · 然而游官認為披露游乃強正被廉署調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一事,絕非「公開一項對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嚴重威脅」,若林卓廷認為警方「自己人查自己人」,對公共秩序或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則更應該支持不受警務處處長管轄的廉政公署調查游乃強。

  6. 2023年11月10日 · 涉披露游乃強因721受查 林卓廷否認控罪受審 將爭議涉公眾利益. 律政司一方指 林當時披露游受調屬不必要 與公眾利益無關. 沈認為,原審錯誤裁定林披露游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查,會令人推敲到游亦涉貪污,並舉例指廉署調查一宗貪污案時,可能揭發其他罪行,例如偽造文書、偷竊等。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則指,若果有人心智肚明另一人正被廉署調查,而刻意披露受查人身分及受查一事,即使他沒有提及所涉罪行,仍足以入罪。 但林一方主張只要沒有披露受查人涉及什麼罪行,便不會入罪,這與立法目的背道而馳,無法保障廉署調查隱密性,亦令法例效力蕩然無存。

  7. 2019年10月22日 · 《香港01》獲悉,721當晚帶隊搜查南邊圍村,後稱無人持械的警司游乃10月初調任新界北總區,而重案組第二隊及721襲擊案亦歸他管轄,令他重掌白衣人調查。

  8. 2024年6月3日 · 林卓廷披露警司游乃強受查罪成判囚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申請終院上訴許可,下月開庭處理。 資料圖片. 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原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判監4個月。 林卓廷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兼得訟費。 律政司不服,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高等法院法官游德康早前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現排期於下月8日上午,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處理上訴許可申請,預計需時60分鐘。 44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9. 2023年11月10日 ·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在3次記者會上,披露廉政公署正調查警司游乃強在「7.21事件」中有否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 ...

  10. 2023年11月10日 · 沈士文解釋本案中林卓廷披露游乃強當時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查,此屬普通法罪行,而非因為防賄罪行即第II部所訂罪行,若原審裁判官觀點成立而包含額外的普通法罪行,將會無限擴大罪行範圍。. 原審裁判官又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防賄罪行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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